我在上篇文章《【泛哲學】無條件基本收入對工作的解放意義》中說明為什麼 UBI 能夠提升公民自由與促進勞工的解放,並且鼓勵推廣休閒與有意義的人生。
那麼,這筆資金該從何而來?我們都知道, UBI 額外的收入絕對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一筆錢。如同現今的社會福利制度, UBI 的資金來源可以用多元的稅務形式徵收,因此它涉及財務分配的問題。以下幾種為較常見的財務來源:徵收增值稅 (value-added tax) 、能夠抵抗全球暖化的碳稅 (carbon tax) 、幫助降低市場閃崩機率而向進行大量交易者課徵的羅賓漢稅 (Robin Hood tax) 、針對土地擁有者徵收的地價稅 、「不勞而獲」的遺產或贈與稅等等。
這篇文章將不會一一探討各稅種作為財源並分析這些選擇是否合適,而是把重點放在 UBI 如何作為正義、權利等道德問題的核心,並且為其財務來源提供一種不錯的選項。
同樣身為地球子民,憑什麼有人擁有私人土地?
土地……是造物者賜予全人類的禮物。
大自然資源,像是石油、土地、礦產等,本應屬於人類共有,卻因人類開發、利用的關係在歷史上漸漸私有化。然而,即便我們同意這個想法,若以現代資本主義社會觀點來看,擁有私人土地是平常不過的事情。土地做為財產,有什麼不對? 我們或許能透過哲學家洛克 (John Locke) 的觀點,反思私有土地的現象。
洛克認為,人的勞動屬於自己所有,當我們注入並混合勞動於自然之物,隨即擁有這個物品。舉例來說,自然礦產原本屬於全體人類、非一人獨有,但是當它被特定人士製作成各種工具或飾品,此人便擁有這個物品的所有權。相同地,若一個人在一片土地上努力播種、耕耘、採收一片土地時,這片土地和各種農作物即成為此人的財產。
不過,洛克「注入我擁有的勞動後的物品及為我所擁有」的觀念會產生不少疑點。舉例來說,我們傾向認為一個人到海邊收集漂流木以製作成書櫃,這個書櫃便屬於他的。但是,我們不會認為一個故意踩踏蹂躪草地的人即擁有這片草原。不過,根據洛克的說法,書櫃與踐踏後的草地都為「勞動與自然的混合物」,應屬勞動者所有。諾齊克 (Robert Nozick) 以更荒謬的例子批評這個論點:假如我將番茄汁倒到大海中,番茄汁的分子和大海相互融合,我是不是就擁有這片大海?因此,諾齊克隨後加上一些條件以修正洛克對於物品所有權的概念。他說明,某人對物品的所有權應僅為注入勞動後的附加價值 (added value) ,而不是整個物品。 也就是說,踐踏草地的勞動因為並沒有為草地帶來附加價值,所以此人並沒有這片草地的所有權。
用自然資源生產的價值該如何衡量?
另外,潘恩指出,當時的社會中原本屬於全體人類的土地淪為少數人私有,這些土地再一代接著一代繼承子孫,造成逐漸擴大的貧富差距。因此,根據他的說法,社會不公義之處在於:
- 應屬全體人類的自然資產被少數人佔有。
- 這些人享有其注入勞動後成品的全部價值,而不是附加價值而已。
然而,潘恩認為 1. 是文明發展不可避免的結果,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回到農耕時代以前的生活——自然資源所帶給人類的諸多利益是無法被否定的。他也不是在捍衛每個人得到相等的自然資源(除了很困難之外,也不一定會對社會的蓬勃發展有利)。 2. 的難題則在於先前提到的劃分的困難。
UBI 的誕生
在附加價值難以劃分、文明無法走回頭路,且承認利用自然資源帶給人類的好處不應被犧牲的狀況下,他提議政府應針對每一個擁有已開發土地的人徵收地租,亦即將一部分應屬全體人類的資產(也就是難以從成品劃分出來的自然資產部分)重新分配給所有人。這個資產就是屬於全體人類的權利。
一個人所有累積擁有的財富,靠其雙手生產之外皆為社會所賜予。因此,基於正義、感恩,或是人類文明的原則,這個人虧欠社會的是一部分沒有它就無法累積的財富。
潘恩筆下的地租分配與 UBI 無條件分配、分配給所有人、固定收入、現金形式,且發放對象為個體的五大條件不謀而合。有趣的是,無條件發放意味地主也能獲得相等金額的收入,原因在於他也因其他土地的私有化被剝奪部分權利。由此可知,地租的徵收與分配並非基於慈善——由既得利益者瓜分部分財產幫助弱勢者,以達到社會和諧運作與增進福祉。地租的徵收實為道德義務的展現——將屬於全體人類卻難以劃分的財產收集成共同資金,再重新公平分配給所有人。
結語
用以支持 UBI 的論點不計其數——前篇文章提及的楊安澤 (Andew Yang) ,在其著作《為一般人而戰》,利用「未來人類工作將被機器所取代」為由,說明 UBI 為未來趨勢。另外,許多支持者強調 UBI 以現金、相同金額的發放形式,將大幅減少傳統社會福利制度因資格審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因而增進效率。再者,相比社會福利制度,UBI 還能夠防止人民落入福利陷阱 (welfare trap) ,造成處於社會弱勢者沒有機會、也沒有動機脫離貧窮困境,或是產生被社會歧視、貼標籤的情形。
不管是為了賦予人民自由,或是增進生活福祉,上述二者皆以 UBI 帶來的結果好壞來說明其價值,偏向屬於效益主義的觀點。潘恩則以義務論的角度出發,不將重點放在實施 UBI 帶來的眾多好處,而是說明 UBI 本身就是全體人類的道德義務,而只有透過它社會正義才能被實踐,為 UBI 的必要性增添幾分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