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似乎是普遍接受的答案,愛情這回事好像沒有甚麼理性可言,自然談不上理由。也因這樣,情到濃時我們喜歡打趣地問一下情人「到底你為甚麼愛我?」,就是想她取消問題中的預設 (presupposition) 地說「愛你需要理由嗎?」,所取消的就是「愛一個人是有理由」的這預設。
那到底愛一個人需不需要理由呢?既然我們不是在談戀愛,也不是處於愛恨交纏的分手關頭,看來可以求真地研究一下這問題。事實上,愛不需要理由這講法就是愛情哲學中的無理由觀 (no-reason view) 。在深入探討前,我們還得快速看一下所謂的「理由」是在說甚麼。
理由
「理由」大約可以有三個意思:原因 (cause) 、目的和解釋,所以愛一個人的「理由」也會不同。假設愛情和其他現象一樣,都是可以化約為自然科學中的因果關係,那愛一個人明顯有「理由」,因為愛一個人這後果的前因可以是性激素、荷爾蒙、多芭胺、睪酮、苯胺基丙酸呈某種隨時間有序的排列、由演化而來的繁殖慾望、社會建構出的理想情人等等。如果是目的話,就是在問愛一個人背後到底是要達到甚麼目的。但是通常我們真的想知道的,既不是自然科學因素,或是行為背後的目的,而是解釋。就是說答方得要給出論證來證成 (justify) 「我愛你」這個結論。
雖然我們可以在概念上區分開三者,但有時候其實很難判斷某個回應到底是理由、目的還是原因。可以肯定的是在絕大多數的情境中,反問一句「你要原因、目的、還是理由?」完全沒有幫助……。我們就略過原因和目的,集中研究解釋好了。所以問題是,我們有需要給出論證或證成「我愛你」嗎?無理由論者說「不需要!」
無理由論與愛情歸謬法
我們怎樣支持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這講法?一般而言,我們或多或少是理性的(至少不是完全非理性的),我們做一件事通常是有理由可言的。比方說在電車難題中,我拉桿與否也要給出一個解釋,哪怕只是「我就喜歡拉呀」的爛理由也好。為甚麼愛一個人的行為是例外呢?
注意我這裡問的不是愛一個人的理由有多好或多壞,而是為什麼需要給出任何理由。這是一個本體論的命題,情況就像如果你想要領養的不是貓,那給你黑貓、白貓或咖啡貓都不對。同理,如果你認為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那壞的理由也好,好的理由也好,都是無謂的。一篇短文無法處理這個大問題,我只好嘗試給出一些意見。我想,人們認為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是因為任何一個想得出來的理由都不能充當愛一個人的理性基礎。
這似乎是歸謬法:假設理由是愛一個人的基礎;理由會告訴我們應不應該愛某個人,如果有好的理由就應該去愛她,反之則不應該;任何一個愛上一個人的理由都未能提供這該有的指導作用;但是我們的確會愛上其他人,並且不是完全亂來的;所以說某個前提錯了;愛一個人需要理由這個假設是假的;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換句話講,愛一個人的基礎並不是來自理由。
性質關係論
但真的任何一個愛的理由都有問題嗎?我們來考慮一下典型的性質關係論。
我們很常會列出一些愛人的性質來解釋為甚麼愛他/她。但甚麼性質也好,這世界總有其他人擁有同樣的性質。如果你愛 X 的充份及必要條件是性質 P , Y 也有性質 P ,你為甚麼愛 X 不愛 Y 呢?我想大部份人其實是把性質 P 處理為必要條件。即是說任何不符合 P 的人你都不愛,但要到愛上 X 而不是 Y ,還需要外加一些與 X 的歷史關係,例如你愛她是因為她有長頭髮和性情溫和(性質)、而且這些年來一直陪伴你一邊吃麥當勞一邊唸康德(歷史關係)。
問題是,如果愛人的某些性質改變了,或者你們不能保持某種關係,你就有理由不愛她了,這真的合符我們對愛情的概念嗎?當神雕俠侶中的楊過變成功夫中的包租公,這是小龍女和他分手的好理由嗎?此外,我們不是有時候會愛上並不符合我們認同的性質和歷史關係的人嗎?你可能結果還是愛上了藍短髮和你打電動的老朋友,這不是十分常見嗎?
盡管這樣,問題依然是,有時候我們明知道和某君一起沒有美好的將來,我們還是會愛上她/他。除此之外,有時候,即使伴侶不再有令你愛上的性質,也沒法保持當初的歷史關係,我們還是會愛著對方。所以性質關係論不見得是應否愛一個人的基礎。所以歸根究底,不管是甚麼樣的性質關係,我們也很容易找到反例。如果我們愛一個人是有道理可言的,似乎特定的性質關係不能作為理性基礎。
當然,這是很粗糙的性質關係論,說不定我們真的會找到一個版本是能證成為甚麼愛一個人。說不定一些進階的性質關係論可以避開歸謬法,從而支持愛情論理由論。也說不定我們可以在性質關係以外,找到愛一個人的理性基礎。如果你是康德的追隨者,你可以從根底排除掉絕大部份愛情的理由,不用每個理由逐一審核了。
定言律令第二格言
性質關係論和很多其他理由一樣,都具有「愛一個人,因為……」的格式,而這違反了康德的定言律令第二格言 (the second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
「人只可作為目的的自身,不可作為達成目的的手段」
Immanuel Kant, 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36 4:429)
根據第二格言,我們要視愛人為目的的自身,不可視她為手段。性質關係論如何違反第二格言呢?假設某些性質關係在真實世界中會選出 X 這個人,但不難想像同樣的性質關係條件在其他可能世界會選出 Y ,你在現實中愛 X 而不是 Y 只不過是偶然,所以 X 對你而言沒有不可替換性。如果 X 是可替換話,似乎很難說你視 X 為目的自身。
某些帶目的論色彩的理由則更明顯過不了第二格言,例如愛一個人讓你變得完整、愛人是一面鏡子讓你認識自己、生小孩、發揮彼此潛能等等。這些理由都是在說愛一個人是因為一些其他的東西或達到一些目的,而不是視該人自身為目的。推而廣之,任何理由只要是有「愛一個人,因為……」都過不了康德。但「愛一個人,因為……」這個格式以外的理由還剩甚麼?
康德的理由:義務
我們還有好的理由去愛一個人嗎?康德說:兩個字,義務 (Duty) 。
康德認為道德倫理應該是像定言律令這樣才對。比較阿強和阿祥,阿強因為會得到別人的信賴所以從不說謊,阿祥則是純粹覺得說謊是錯的所以不說謊。阿強不說謊的道德價值是來自於得到別人信任之上,如果不說謊不能得到別人信任,就變得沒有價值;反之阿祥不說謊的道德價值則不會因為得不到/得到別人信任而改變。如果一人不說謊的動機是定言律令,哪怕因此會被世界唾棄然後入獄也好,這行為仍是道德上正確的,值得表揚的。簡單來說,不說謊對於阿強來說是他的義務,是一個一定要執行的命令,一個不管多難,後果有多糟都要執行的命令。
愛情是道德倫理的其中一面,涉及行為,自然受到定言律令的規範。根據定言律令,愛一個人就是純粹愛一個人,沒有因為甚麼才愛一個人。當然,第二格言給出一些比較具體的說明,如不能視愛人為手段和只視能視愛人為目的自身。反過來想,如果愛一個人的動機是假言律令,你愛她是因為她有一雙藍色的眼睛和懂得 Lamda 演算法,那你對她的愛的價值和重要性都是來自於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那你的愛的終極來源其實不是那個人,而是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換了另外一個藍眼睛和會 Lamda 演算法的人是沒有關係的,你真正愛的其實是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其人對你來說只有衍生的重要性。
所以,建基於假言律令的愛情似乎有點不太對勁,定言律令似乎還能解釋一下我們對愛情的一些想法,比方結婚時我們有一堆「要對雙方忠誠、要忍讓、要互相幫助……」,這都是你要遵守的定言律令,沒有人會問牧師或婚姻註冊職員為什麼,這些都是你對伴侶的義務。然而,事實上我們不一定持定言律令的動機去愛人,這不但不構成反例,反而說出了一些義務論的優點。
義務論有列出愛情上的金律,而我們事實上會違反金律也不代表金律是錯——這只是說我們做了不應該的事情,就如你犯法偷東西不代表「不能偷東西」這規矩就是有問題的。同理,義務論也可以說什麼時候是應該/不應該分手。如果一段愛情涉及視伴侶為達成目的的手段,這是違犯了第二格言,是一場不該談的戀愛。與其被情感和慾望支配,你更應磨練自己的道德意志,多看一點康德,欣賞定言律令才對!
結語
我們快速回顧一下發生了甚麼事。我們想要找出愛一個人到底需不需要理由,從比較普遍接受的無理由論。非理由論似乎是以歸謬法來支持,而其中我們需要支持的假設是任何愛的理由都是不好的。我們研究了一下性質關係論,發現理論有問題。然後從康德的定言律令第二格言,展示出任何持「因為……所以愛 X 」的理由都是有問題的。我們看過了康德的義務論可以如何作為愛情理由,這好像還符合我們的一些愛情觀,並且避過了一些性質關係論的反例和分手問題。
所以說我們就這樣推翻了愛情歸謬法?義務就是愛一個人的理由?當然不是。要推翻愛情歸謬法的話,我們還需要展示義務是一個好的理由。如果你根本不認同義務倫理學的話,那康德的愛情義務論不會說服你,而這裡我也沒辨法處理哪一個道德倫理觀才是正確的「大問題」。
即使你認同義務論,也要留意其中會有一些你不一定同意的地方。例如義務的合理是來自於理性,所以即使你已經十分討厭你的伴侶,你也不能不愛你的伴侶。康德甚至會說這是好事,因為如果她不愛你、對你不好、你和她是不開心的、因為她你的事業一落千丈,你還是愛她,這就證明你的愛只是出於義務。還有,康德的愛沒有等差,因為只要是作為人,有人性,我們就有義務去愛,但愛情有排他性,一般我們希望愛人只愛自己,也會希望愛人愛自己多於他/她的程度。這些除了和大眾對愛情的看法有出入外,還有點不切實際。
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不知道,我們在乎的可能只是實踐而已。
後記:愛情導師康德
話說 1791 年,當時有一個 22 歲的少女 Maria von Herbert 因為說了一個小謊導致和愛人分手收場。傷心欲絕的她覺得人生已經再無意義,一度打算自殺,幸好她當時有念過康德的大作《純粹理性批判》,明白到自殺違反了定言律令才沒有輕生。傷心的她寫信給康德,希望康德能開解她,指導一下她應該怎麼做。康德也回信了,說了一些「浪漫愛情其實也是友情的一種」、「我們不能期待所有人都對我們好」、「一個無關痛癢的小謊也是對定言律令的嚴重違犯」、「如果你後悔內疚是因為失去你朋友的信任,這與道德倫理無關」、「如果即使你嘗試去修復關係,他對你依然冷淡無情的話,那其實他早晚也會對你這樣」。
Maria von Herbert 回信說她看完康德的回信後內心依然十分空洞,她沒有生存下去的理由,沒辦法研習自然科學和藝術,也不再覺得定言律令和超驗意識是重要的,她的人生已經沒有方向。她請求康德挽回她的道德倫理觀,或至少幫幫她排解這心靈的空虛,不然她覺得除了自殺沒有其他出路。結果康德沒有回信, Maria von Herbert 最終在 1803 年違反了定言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