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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哲學

你確定你以為的道德真的是道德嗎?

孟子「性善說」中的道德精神
孟子主張性善,固然是肯定人單靠自己就能成就道德的善行,但是,你知道對孟子來說,(1)究竟何種意義下的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而配稱「真正的道德行動」?以及(2)為什麼這區分是必要且重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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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至今可能完全尚未有過忠實的朋友,但我們仍可無所寬貸地以友誼中的純粹忠誠要求每個人,因為這項義務當作一般而言的義務來看,係先於一切經驗而存在於一種憑先天根據決定意志的理性之理念之中。

——伊曼努埃.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前言:「性善說」的要點

一般提到「孟子」時,大家也許會立刻想聯到高中課本中他所主張的「性善」立場。而關於何謂「性善」?最直截的答案莫過於「性本善」。如果我們再追問「性本善」又是什麼意思時,除了回答(1)「性本來是善的」或(2)「性本質上是善的」之外,你還可以如何解釋「性本善」的意思呢?通泛的回答大多是到(1)或(2)這一層。

當然,如果對這一層的答案尚不滿意,也可以再接著問:(1)當中的「本來」與(2)當中的「本質上」究竟該如何理解呢?或者:孟子的「性善說」到底想揭示我們什麼哲學道理?

就當代新儒家普遍認可的哲學詮釋而言,性善說的要點為:人單靠自己就能夠作出相應的道德判斷(自我立法)以回應所處的道德情境,這是從應然層面的價值根源處肯定人(「性」)本有(不待後天學習而得的)為善能力1這也可謂是道德理想主義式地肯定人(「性」)之所以能成就德性人格的內在可能性。2上述是孟子「仁義內在」、「仁義禮智根於心」或「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之意,而他正是根據人(「性」)本有立法、為善等能力,以及單靠自己就能自主為善之應然面3主張「性善」。

肯定「性善」,以及人能「自我立法」(作道德判斷)是「人之為人」之「價值面」與「人性面」的肯定(見下文),但是否根據所立的仁義法則(判斷)去行動則是實踐面的選擇。換言之,人在現實中(尤其處在道德抉擇的處境時)或能徹底克服了主觀感性與客觀利益的影響而根據其道德判斷去行動,或最終受到它們的支配而明知故犯或知而不行皆是可能的。

因此,主張「性善」並不等於(1)主張「滿街聖人」;(2)不需要道德教育;(3)不需要實踐工夫。

以上是欲進一步探究孟子「性善說」的讀者所必須先行把握的要旨。

被孟子認可的道德行動:由仁義行,非行仁義

孟子主張性善,固然是肯定人單靠自己就能成就道德的善行,但是,你知道對孟子來說,(1)究竟何種意義下的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而配稱「真正的道德行動」?以及(2)為什麼這區分是必要且重要的嗎?

或我們也可以自我探問:我如何確定我做的是一真正的道德行動,而不是我自以為是的道德行動?

這些問題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早已了然於心,也能夠透過概念清楚地表述真正的道德行動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有些人則可能雖然他大多是如此行動,但卻未必能將箇中的道理說明清楚。

對孟子而言,何種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而配稱道德行動,可見以下他的區分:

文段 1 :

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孟子.離婁下》第十九章)

舜是儒家所共許的聖人典範,他之所以配稱為聖人,(根據孟子的理解)在於他每一次處在與道德相關的處境中時都是「由仁義行」,而不僅是「行仁義」。據此,我們可知在孟子的構想與區分中,僅是「行仁義」還不足以配稱「道德行動」。若此,我們可以問的是,(1)「由仁義行」該如何理解?(2)為什麼僅是行仁義還不夠呢?

若將文段 1 和孟子於他處所言相類似的這段話一起看,我們可以得到回應這兩個問題的初步線索。孟子言:

文段 2 :

君子所以異於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孟子.離婁下》第二十八章)

有德的君子和一般人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仁禮」存心,這意思同於文段 1 的「君子存之」,而君子所存的「仁禮」就是足以從價值上區分人禽的「幾希」。若將皆用以描述君子的「以仁禮存心」、「存之」與「由仁義行」合觀,則就字面上我們可知「由仁義行」的君子是「以仁義存心而行」;而相反的,「行仁義」並不是「以仁義存心而行」。但由於從字面上確實不易區分「由仁義行」與「行仁義」的意涵,因此,要了解孟子如何從本質上區分此二者的意義,關鍵在於: (Q 1) 究竟該如何理解「以仁義存心」在涉及行動時的意涵?因為把握了這個意思,我們也就能曉得「行仁義」之意指。

無條件為善與有條件為善

德國哲學家伊曼努埃.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於其所撰之《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中區分了「出於義務的行動」與「合乎義務的行動」。前者具有「道德性」,是真正的道德行動;後者僅具「合法性」,不是真正的道德行動。而其中用以說明的這區分的「童叟無欺」之例,4則有助於我們把握什麼是真正的道德行動。也由於康德與孟子在這區分的構想有共通之處,因此,在闡釋如何從孟子學回答 (Q 1) 的論述之前,筆者先說明其著名的「童叟無欺」之例,之後再回到孟子的原文闡釋他的論述。

童叟無欺
只要做到「童叟無欺」,就一定是良心店家嗎?
相信多數人都聽過也曉得何謂商道中常言的「童叟無欺」:它是指店家基於其義務而始終保持以相應市價的共同價值對待每一個人,縱使在交易熱絡時,也不會對(尤其是無經驗的)顧客任意哄抬價格。此外,即便是小孩子來向他購買東西亦是如此,決不會吃虧。「童叟無欺」在商道中是經營者皆應當秉持以對待所有顧客的義務,因此,只要店家實踐這義務,他彷彿可因此而被稱為有德的店家。

但,確實是如此嗎?

真的僅根據他秉持這原則而行,我們就可以判定他的行為具有道德價值而為真正的道德行動嗎?如果不是僅以他的行動作為判斷的標準,還必須考量什麼條件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藉分析以下兩種情況得到答案:

現在有兩名店家 A 與 B ,你對他們提出以下相同的問題:

「縱使你接下來抬高價錢也不會被發現,為什麼你仍然堅持童叟無欺這原則而不這麼做呢?」

店家 A :因為誠實待客是對的、是我的義務,所以我應當這麼做。

店家 B :因為顧客都喜歡到誠實的店家買東西,我何必為了一時的獲利而讓自己冒著被揭穿的風險,因此,為了能持續讓顧客都來我這裡消費,而讓生意維持長紅,所以我選擇實踐童叟無欺這原則。

雖然店家 A 和店家 B 皆秉持童叟無欺的原則而有相同的行動(不任意哄抬價格、也不讓每一位顧客吃虧),但根據他們的回答,我們可知二者的區別在於:

(I)店家 A 是以道德原則中的誠實作為行動的優先原則,即他是僅基於在該道德情境中他的義務(誠實待客)而行動,而不是為了(與誠實這目的不相干的)其它目的而行動。

(II)店家 B ,在相較之外,他據以行動的優先原則並不是誠實,而是以他所欲求的目的(獲得客觀利益),在這個意義下,「童叟無欺的行動」實際上便成為他藉以達到所欲求的目的的「手段」。

根據康德的區分,店家 A 的行動是「出於道德/義務」;店家 B 的行動則是「符合道德/義務」。

前者的行動沒有夾雜其他的主觀欲求、愛好,是自主地出於道德/義務的要求之故而行動,除此之外,並沒有其它的條件決定他如此行動,可謂是一「為道德而道德」(為義務而義務)的「無條件行動」。基於這是一純粹出於道德原則/義務的行動,所以是真正的道德行動。

後者的行動可理解為我們一般所謂「別有用心」意義下的行動,即他並非真心基於道德/義務的要求而去實踐童叟無欺——縱使他可能也同意那樣做確實是對的,但也可能同時會有認為藉此而獲取些好處也沒有什麼不對的想法——,他之所以如此行動背後的真正原因實際上是「為了自利」。換言之,在該情境中,他只是為了自利的目的才遵守童叟無欺的原則。這也意味著,獲得客觀利益是讓他願意遵守誠實原則或實踐其義務的決定性條件。因此,他是「有條件」的履行道德原則或義務,而不是純粹出於道德/義務的要求而行,所以這類「有條件的行動」並不是真正的道德行動,而僅是「貌似道德的行動」。

或許一般人不認為店家 B 這麼做有什麼錯,畢竟如果他既沒有違法、也算是正派經營,為名或為利有何不可呢?確實,店家 B 的行為不僅沒有犯法,反之,看起來也像是道德的行動,而且也算是守住了不違法的底線。但僅管如此,由於他的行動不是以童叟無欺作為優先的行動原則,且摻雜了其它主觀感性、自利等條件,因此,如康德所言「在這種情況下,無論這類行為是多麼合乎義務、多麼可喜,它們仍無真正的道德價值。」5

四端之心的湧現與踐履是「人之為人」的條件

在上述的理解回到孟子的「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章」,我們可以看出孟子和康德的共同理解。孟子言:

文段 3 :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孫丑上》第六章)

根據文中的「乍見」隱含的「現實計算考量尚未發生」,以及〔筆者標以粗黑體的〕三個「非所以」表示的「不是為了自利的目的」,我們可知:行動者在突然發現孺子將有生命危險之虞的當下,直接湧現的是不忍該孺子受到傷害的惻隱之心,而此心的湧現,及在其驅動之下去拯救孺子的行動6,皆是其本心自主而發,並沒有摻雜或預設其它(與惻隱之心不相干的)的主觀目的,諸如來自於主觀的感性愛好或心理情緒而有的「內交於孺子之父母」、「要譽於鄉黨」或「惡其聲」。基於惻隱之心的湧現,以及據此而發的後續行動皆不是被任何其它主觀條件所決定,則行動者在僅出於惻隱之心的驅動下去實踐,所成就的就是一「無條件的道德行動」。

孟子,372BCE to 289BCE
若再根據孟子其後所言的「無惻隱之心〔…〕無羞惡之心〔…〕無辭讓之心〔…〕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是道德意義的評價斷語7,則:按照孟子的構想,在道德情境中無條件地湧現相應的四端之心,並純粹出於四端之心的要求而行——無條件為善,是配稱為人(人之所以為人)的條件。

或許讀者會以為孟子如此評斷過於嚴苛,因為一般人畢竟不是聖人、也會犯錯,或也未必每次都如此行動,難道我們便因此不配稱為人了嗎?但若把孟子這段話看成是指點性或警誡性的用語,則應可體會孟子的用心在強調真正的道德行動不能不是無條件的,因為如果行動者是為了其它的主觀目的而實踐道德原則——即有條件的實踐道德原則,則他實際上是把道德行動當成是達到其所欲求之非道德的目的的手段。若以文段 3 的事件為例,則救孺子的行動甚至是孺子本身,都只是行動者達到其目的(內交、要譽、惡其聲)的手段或工具。這同於朱熹所批評的「假借仁義以行其私」8

更甚者,如果行動者所欲求的主觀目的成為決定他是否實踐道德原則的決定性條件,則一旦行動者發現他無法藉此達到他所設想的目的,則他很可能會不顧那即將陷入險境的孺子的死活。由此也可知,孟子反對把人僅視為是達到目的的「工具」來看待,因為一旦把人只當成工具看待,則人便可能被任意的役使、拋棄或犧牲。這意思同樣見他在《孟子.公孫上》第二章的這段話:「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

為什麼真正的道德行動只能是「由仁義行」

將文段 1 、 3 合觀,我們可知「人禽之別」和「存之為君子」的「幾希」正是能作出道德判斷與驅動人去實踐的「四端之心」。再連同「有條件/無條件為善」與「出於/符合義務(道德原則)」的討論,回到上述問題 (Q 1) ,則「以仁義存心」意義下的「由仁義行」意味著:(1)置於道德處境中的行動者以相應的仁義或義務作為行動的優先原則,而不被其他的主觀條件所決定,即他僅是為了(或言出於)道德或義務之故而行動。也因此,(2)行動者所做出來的是「為道德而道德」(為義務而義務)意義下的「無條件為善」。(3)此僅出於道德原則(義務)的行動具有「道德性」,是具有道德價值的真正的道德行動。

相較之下,孟子之所以不認可「行仁義」是真正的道德行動,理由在於:(1)行動者實際上是被其他的主觀條件所決定才選擇實踐原則,也就是說,他是把實踐道德原則視為是達到其它主觀目的手段。也因此,(2)「行仁義」意義下的行動是「有條件為善」。(3)由於行動者並非真心出於當下他應當實踐道德原則之故而去實踐,因此他所做成的僅是「合乎道德(義務)」意義下貌似道德的行動,雖然具有合法性,但因不具道德性而沒有道德價值,所以「行仁義」並非真正的道德行動。

結論

綜上所論,根據孟子學,真正的道德行動是無條件為善,也就是「由仁義行」;這對應至康德學,則是「僅出於義務」的行動。以上是就概念與價值的意義區分「由仁義行」與「行仁義」,而孟子對於前者的評價,是道德理想主義式的價值肯定,而人也因此得以建立其「人之為人」的存在價值。

然而,必須提醒——可能將主張「性善」混同於主張(1)「滿街聖人」;(2)不需要道德教育;(3)不需要實踐工夫——讀者的是:雖然孟子學從「價值面」與「人性面」肯定「由仁義行」,但這不意味著在現實中真的能見到多少無間斷「由仁義行」的聖人,理由在於成聖於現實中是實踐上「量」的問題,而不是成聖之內在可能性的「質」的問題。9

最後,該如何把握孟子「性善說」中的道德精神,以及實踐的意義與價值,筆者以康德的一段話結束本文的討論:

縱然至今可能完全尚未有過忠實的朋友,但我們仍可無所寬貸地以友誼中的純粹忠誠要求每個人,因為這項義務當作一般而言的義務來看,係先於一切經驗而存在於一種憑先天根據決定意志的理性之理念之中。10

  • 1. 此即孟子所言:「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盡心上》第十五章)
  • 2. 關於孟子性善説的討論亦可以參考哲學新媒體刊登的呂政倚博士撰文〈儒家主張滿街都是聖人嗎?
  • 3. 在《孟子.盡心下》第二十四章,他揭示了其人性論中的兩重人性觀:道德之性(性善之性)和自然之性(動物之性),前者是從價值面人能自主為善所作出的肯定,後者則是從實然面人亦為動物的肯定。對孟子而言,他以前者為「人之為人」之「性」。以上之意可見:「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知之於賢者也,聖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也基於孟子的兩重人性觀,我們可知他並不全盤否定其論敵告子的主張,例如孟子並無反駁告子「生之謂性」(《孟子.告子上》第三章)、「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第四章)之說。理由在於這些所涉及的是人的自然之性,孟子理當不會反對;孟子反對的是告子以此來理解「人性」(「人之為人」之「性」)。
  • 4. 康德, 伊曼努. (1990).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頁 14 - 15 。以下為相關的論述為筆者的重述與討論。
  • 5. 康德, 伊曼努. (1990).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頁15。
  • 6. 雖然原文中並無直接表示此意,但根據孟子學中「本心」的特性,在沒有其他主客觀因素干擾、影響的情況下,「本心」會驅動人去做相應於本心判斷的行動。
  • 7. 此段之所以應當理解為道德意義的評斷語,在於縱使一個很少湧現惻隱之心,或縱使惻隱之心湧現也選擇忽視之的人,他的舉措雖在價值上不配稱之為「人」,但這仍不否定就「生理上」而言他是人。就像當一個人被指責「不是人」時,並不是從實然面否定他屬於人這一類,而主要是就價值上批評他不僅沒有盡到身為「人」應當盡到的基本責任,且更多是在指責他做出了悖逆人倫綱常的事情。
  • 8. 朱熹:〈答陳同甫六〉,《朱子文集(肆)》(臺北:德富文教基金會, 2000 年),卷 36 , 1458 。
  • 9. 感謝呂政倚博士與梁奮程博士仔細閱讀本文的初稿,並對行文與題目提出寶貴的意見。若有未盡之處,文責由筆者自負。
  • 10. 康德, 伊曼努. (1990).  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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