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爆發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延燒全球。為了控制疫情,許多政府紛紛開始要求民眾進入公共場所時務必配戴口罩,造成全球口罩供不應求的情況。然而,許多西方人士卻主張,要求戴口罩的規範侵犯了他們的人權,美國總統川普、巴西總統波索納洛就是其中最知名的反對人士。英國、德國也有民眾上街頭抗議,主張口罩令侵犯到他們的人權。
隨著疫情的擴大,川普也開始戴起了口罩,但是他依然堅決反對下令「全國配戴口罩」,他主張:「我要民眾享有一定的自由。」而他本人則自稱為「口罩的信徒」,他相信口罩是好東西,會帶給他好處,所以他才開始戴口罩。由此看來,川普也認為,如果政府強制要求戴口罩,就是侵犯到了人們的自由權。
另一方面,台灣也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也相信人們擁有人權,享有自由。台灣人民對於政府下令強制戴口罩這件事,儘管一開始有一些反彈的聲浪,但並沒有大到有民眾上街抗議。大多數人們願意配合政府的政策,出入公共場所配戴口罩,還稱讚政府的作為。這樣與西方國家相異的結果,是台灣人不覺得自己的人權受到侵犯,還是台灣人不敢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如果說,被要求戴口罩侵犯到人權 (human rights) ,那麼這個要求侵犯到的應該是人權之中的自由權 (liberty)。自由權意指,人們有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權利 (rights) ,或是有不做自己不想做的權利。然而,很明顯地,自由權有一些限制,並非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像是「殺人」就是被規範不能做的行為;同時,人們也有一些不得不做的事情,像是「奉養親人」或「服兵役」。
既然我們都接受自由權的確可以受到一些限制,那現在的問題就是,到底是什麼原因可以讓我們的自由權受到合理的限制?在搞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要先釐清「權利是什麼」,再探討「自由權如何可能被合理的限制」。
我擁有某種權利,到底是指什麼?
以民主政體人民所有的「投票權」來說,我擁有總統選舉的投票權,意指當我想要去投票的時候,選舉相關的人員有責任必須協助我完成投票這個行為。或是「受教權」,意指學齡兒童有上學的權利,學齡兒童想要去上學,相關人士有責任讓他進入學校念書。
在這邊我們舉例的都是一種是「公民權」,而自由權也是一種公民權。投票權、受教權行使公民權的人是公民,需負責的對象是政府。當然,權利並非只有政府要向人民負責這一種,像是管教權(懲戒權),行使權利者是父母,需負責的對象則是孩子。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在合理範圍內的管教,政府無權插手其中,也就是說,父母沒有不管教的責任。
然而,從上述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權利」似乎都相關到某種「責任」。也就是說,當我擁有某權利的時候,代表就有些人擁有某種責任,要幫助我做某些跟該權利相關的行為。但所有的權利都是如此嗎?權利必然跟責任有關係嗎?事實上並非如此。讓我們接著用自由權為例子來說明。
當我說我有戴帽子出門的自由,就有人有責任要幫助我完成戴帽子出門這件事嗎?看來不是。我的自由權的確保障了我可以戴帽子出門,但是並沒有任何人需要讓幫助我完成這件事。自由權所保障僅僅只有,當你選擇戴帽子出門時,沒有人可以阻止你戴著帽子。(當然,有些私人的場合規定不能戴帽子。)
自由權的確是一種權利,但是這種權利似乎不一定相關到某種責任。至少有一些權利是無關於任何人的責任。美國道德哲學家茱迪斯‧湯姆遜 (Judith Jarvis Thomson) 指出,權利至少有四種類型:要求權 (claim) 、特權 (privilege) 、權力 (power) 、豁免權 (immunity) 。
從責任的相關性來分類權利
要求權 (claim) 就是指,在行使該權利時,有些人會有相關的責任,使得權利擁有者可以順利執行該權利相關的行為。像是上述所指出的投票權、受教權。
特權 (privilege) 則是指,權利擁有者沒有不做該行為的責任。比如說,我承諾小明可以吃我買的雞肉飯,那麼,小明就擁有吃我的雞肉飯的特權。雞肉飯是我買的東西,其他人有不能吃我的雞肉飯的責任,而小明卻因為我賦予他的特權,就沒有了不吃我的雞肉飯的責任。
權力 (power) 則是指,權利擁有者可以放棄或轉移某東西的權利。比如說,我對我買的筆電擁有權力,所以我可以藉由把它賣或送給他人,放棄自己對這台筆電的相關權利,並把這些權利交給他人。(雖然茱迪斯在此是用 power 這個字來說明,但定義上主要是指所有權,而非一般而言的權力。)
豁免權 (immunity) 則是指,他人缺乏權利去改變權利擁有者的權利。以外交豁免權來說,外交人員即使在他國違反了當地法律,該國政府也沒有權利可以追究外交人員的責任。
簡單來說,權利包含以下 4 種類型:
(1) 包含其他人的責任的要求權
(2) 沒有不做某行為的責任的特權
(3) 可以放棄、轉移責任的權力
(4) 他人無法追究其責任的豁免權
以土地所有權來說,擁有者能夠要求他人從他的土地上離開(要求權),也能夠承諾讓他人自由地進出他的土地(特權),賣出或贈送他的土地給他人(權力),而他人則沒有權利可以要求擁有者改變或放棄該土地的權利(豁免權)。
那麼,自由權是一個什麼樣的權利呢?嚴格來講,自由權比較像是一種特權:我們沒有不做某行為的責任。但是,自由權並沒強到包含所有行為都可以做。我們還是有不能做某些事的責任,像是本文一開始就提到過的,不能夠殺人。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我們的自由權沒有那麼自由呢?
限制自由權的兩三事
一般來說,自由權可以讓我們自由地決定去哪裡玩、住在哪裡、跟誰結婚、找什麼工作,但是並沒有讓我們可以自由地殺人、詐欺、辱罵他人、酒後駕車。如果說「要求戴口罩」這件事像是不能酒後駕車那樣,被合理地排除在可以自由行使的行為之外,那麼似乎就要給找出一個好理由來說明這件事。
酒後駕車是一種尚未實質上傷害到他人,但卻不能自由行使的行為。儘管駕車這個行為本身就有傷害到他人的可能,但是酒後駕車會大幅提高傷害他人的風險,所以被禁止。同樣的,駕車時撥打電話、操作智慧型手機都會提高駕車傷害到他人的風險,所以也同樣被禁止。那麼,不戴口罩這個行為會提高傷害他人的風險嗎?對確診者而言,不戴口罩可能提高傳染給他人的風險,非確診者卻未必。對非確診者而言,這似乎不是一個被限制自由的好理由。
有別於酒駕,非確診者自己本身無從得知自己是否染病,但他依然可以理性判斷自己應該戴上口罩。因為新冠肺炎有無症狀的傳染期,而自己有可能處在無症狀期,而且戴上口罩也可以降低傳染的風險,因此,基於保護自己、保護他人這樣的理由,就可以說服自己戴上口罩。但是,以如此理由要求戴上口罩,似乎沒有禁止酒駕的理由那麼強。我認為反而比較像是騎機車須戴安全帽的情況:「強制戴安全帽」就好比是「強制不能飲酒駕車」,而「選擇戴上全罩式安全帽」就好比是「為了降低傳染風險而戴上口罩」,兩者是不同的層次。
然而或許有人會主張,若我們進行了徹底的檢驗,經過多次與多天的查證,確認是健康的人,那是否我就不需要戴口罩了?因為我是健康的人,確實不會傷害他人,也沒有提高傷害他人的可能。但是,儘管當下的檢測結果是未染病,由於新冠肺炎具有可傳染人的潛伏期,我們沒辦法保證自己在做完這次的檢查之後,就不會被其他人傳染,進而讓自己患病並產生傳染給他人的風險。因此,政府要求戴上口罩的原因,除了避免傳染肺炎給他人之外,還有保護自己、避免被傳染的作用。
這個時候,若有人主張,他不想要保護自己,想要讓自己暴露在風險之中,這樣難道不行嗎?一個人有讓自己陷入相對高風險環境中的自由嗎?人有冒險犯難以獲得成就的自由嗎?當然可以。像是參與高空彈跳或是跳傘等高風險的活動,都是我們可以自由選擇的活動。必須澄清,有別於高風險娛樂活動,不戴口罩在疫情下是一種無故涉險的行為。無故涉險是不明智的——但這只是笨,笨不等於錯。
從上述酒駕或戴安全帽的類比來說,似乎找不到一個強制戴上口罩的好理由。不過,或許我們也可以從其他方面來說明,為什麼我們應該戴上口罩。我認為,在人們不應該做的事情之中,不僅僅只有不能做傷害他人的事情,還有其他因素。而最有可能成為要求戴口罩的,就是「維護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與自由權之間的取捨
一般而言,人都會想要生活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之中。因此,人們建立政府,制定各種規範,賦予警察執法權,就是為了安定社會秩序。社會講求公平正義,認可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投票權……等等,也都是為了讓人們處在一個安定的環境之中。因此,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極有可能會被社會禁止。
上述殺人、酒駕、詐欺等等行為,都有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所以都不是我們可以自由行使的行為。那麼,不戴口罩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嗎?
很明顯地,新冠肺炎的高傳染力,加上特效藥尚未問世,已經擾亂了世界上多個國家的社會秩序。而戴上口罩可以避免傳播病毒給他人,同時也可以降低被感染的風險,可以使得人們更加安心的生活,維持社會的秩序。反過來說,不戴口罩就會讓人們陷入失序的風險,所以維護社會秩序可能是政府要求戴口罩的好理由。
戴口罩不光只是為了保護自己或是避免自己傷害他人,戴口罩已經成為一種最新的、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方式。儘管大多數民眾實質上可能沒有患病,但是只要所有人外出時戴上口罩,就可以大大的降低疫情爆發的風險,不會造成人心惶惶的社會氛圍。
而且,既然我們現在認知到,自由權並非無限上綱的任意自由,而是有條件下的有限自由,那就理應可以接受,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不能自由地不戴口罩」是一件合理的要求。
小結
人人都想要自由,自由權很重要。但自由權不是一種可以對他人有所要求的權利,比較像是一種可以做某行為且他人不能阻止的權利(特權)。對民主社會的人們而言,自由權本來就有一些限制存在,並不是可完全自由自在地做任何事情的權利。
人們似乎會直覺地主張,只要沒傷害到他人,就不能阻止他行使自由權。但是,就新冠肺炎的例子來說,被傷害到可能是社會秩序,也就是人際間的互動與信任,而社會秩序也是我認為最不能被破壞的因素。
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擴張,防止造成社會動亂,政府要求戴上口罩的規範可以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我認為這是十分合理的要求,無法以侵犯自身的自由權為理由反對該項規範。畢竟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權,本來就是一種以不破壞社會秩序為前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