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色情影片——俗稱的 A 片——作為一種「言論」,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呢?這個問題在以民主自由作為政治體制核心的國家來說,特別需要被探討。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鄭光明所著的《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一書中針對藍騰 (Rae Langton) 等女性主義者對「成人片違反女性言論自由」的論證,做了相關的文獻研究與詳細的分析,進而在此基礎上提出他的不同看法。
在 2022 年 7 月 30 日線上舉辦的〈言論自由的哲學基礎──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這場講座中,鄭光明教授與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鄧育仁,展開了一場針對「A 片之言論自由」的精彩對談。
言論自由所面臨的當代挑戰
講座一開始,主持人許漢(中正大學哲學系)就提到鄭教授這本書對「言論自由」的哲學討論有細膩的分析,他也透過簡單的引言,介紹了本書的理解脈落。他指出,在哲學討論中「言論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核心主張。英國哲學家彌爾的經典名著《論自由》就對「自由」提供了基礎性的辯護和主張,並提到言論自由在個人自由中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根據彌爾的論證,一旦我們剝奪人們在言論上的自由,那就是要求馴服人在知性上的好奇心。可以說,彌爾是基於「言論自由是思想開創性的必要條件」,這種知性上的面向,來強調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也因此他主張應盡可能容忍任何的言論。
這是當代許多自由主義者對言論自由的態度,然而這些自由主義者同時也認為,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這就導致了某種內在的緊張性:按照彌爾的觀點,言論自由相當地寬鬆,寬鬆到連反民主的言論也會被保障。我們一方面希望享受言論自由,但因激烈言論會撕裂社會帶來不穩定,所以又希望言論受到限制。我們不禁會納悶:言論自由是否為絕對的?
很多自由主義者要面對的就是「自由」和「秩序」之間要怎麼平衡的問題。彌爾提出著名的「傷害原則」來解決,用以限制那些會造成傷害的言論。然而,要如何判定言論是否帶來傷害?網路興起之後的假新聞、有意為之的操弄言論讓這個問題更顯突出,挑戰了彌爾的觀點。關鍵就在於我們要如何界定言論是否對公共社會帶來傷害。
許漢提到,當代自由主義者提出了一些解決方式來補足彌爾的傷害原則,譬如羅爾斯提議用「公共理性」來處理。鄧育仁的《公民哲學》一書也提出了解決方式。而鄭光明這本書雖然沒有全部處理到這些問題,但詳細討論了言論自由是否能被傷害原則限制這個主要問題。
語言哲學中的「話語行為」理論
接續著許漢的引言,鄭光明先就主持人提到的「假訊息是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做出回應。他提到彌爾的傷害原則,如何能應用到我們現在的處境,當代英美學界有不少爭論。雖然本書沒有處理此問題,但他猜想或許彌爾會認為不能限制假訊息,因為這可能是意見問題而需要公開辯駁。之後他也會再繼續這方面的研究探討。
由於藍騰是從「話語行為」的語言哲學討論作為立論的起點,因此鄭教授將先為與會者介紹這部份的相關理論,接著才會進入藍騰等人的主張,以及他的批評。
哲學家奧斯丁 (J.L. Austin) 以發展「話語行為」(locutionary acts) 的哲學理論而聞名。話語行為指的是我們透過言說來行動的現象,譬如在一艘船的命名典禮中,會有某個被賦予權力的人,他在讓酒瓶撞向船的同時說出「我現在把這艘船命名為伊莉莎白」。這人不僅是發出了一些聲音、說出有意義的話語,同時他也將此船命名為伊莉莎白了。奧斯丁說這就是一種「以言行事」。我們不只能透過言說來命名一艘船、也可能用來做取悅、恐嚇或說服等不同的行動。
奧斯丁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話語行為,一種是透過言說達到某種效果的「話語施效行為 (perlocutionary acts)」,另一種則是說話的同時也做了某事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的「話語施事行為 (illocutionary acts)」。前者的例子是透過不友善的言語來恐嚇聽話者,像是:「你給我小心一點。」;後者就像前述的為船命名的言說,也就是以「言」行「事」。鄭教授指出,奧斯丁認為以言行事要能成功,依賴於約定俗成的規定、適當的程序、場合、人選等許多社會環境條件。舉凡結婚、開罰單、為船命名等等的話語施事行為都與前述那些社會性的諸多「規約」有關。相對來說,話語施效行為則不一定有規約,譬如有人想要恐嚇,但該怎麼說才算恐嚇沒有一定的說法規定,而且說了「你給我小心一點。」,聽者也不一定會怕。
另一位知名哲學家瑟爾 (John Rogers Searle) 則採取弱規約論的立場,主張言語施事行為的成立條件應把聽者是否理解說者的意圖納入考慮。換言之,當某人意圖用說「不」來拒絕別人,並且聽者也有聽懂這個字的意思時,那麼以言行事才會成功。
言語行事與言論自由有何關係?
那麼,言語行事與言論自由兩者之間到底有何關係呢?鄭教授指出兩者的可能關係為:當我們的言語行事成功,那麼我們就有言論自由,反之則我們的言論自由受到侵犯。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採取哪種言語行動理論來理解言論自由是否被侵犯較合理。鄭教授在介紹了以上三種語言語行為理論後,提出用「攪局器 (scrambler)」的分析來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
當某人透過言說來行動卻受到干擾而無法成功進行,那麼我們就可以說他的言論被攪局,換言之他的言論自由受到侵犯。按此原則,我們可分別檢視前述三種言說行動理論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干擾,用以幫助我們評判哪種言語行事理論適合用來說明言論自由是否受到侵犯。
不同攪局器與言論自由的不同關係
若我們按照不同言語行事理論的成立條件來分析哪種情況算是攪局,就會發現不同理論的攪局器樣態都有所不同。
鄭教授認為,按照奧斯丁所主張的強規約論,一言語行動的失敗僅發生在「該行動的成立條件有所欠缺」時(Conventional illocution scrambler,鄭光明簡稱為 CI 攪局器)。譬如一對新人在舉行了結婚儀式之後才發現為他們證婚的神父是個演員,那麼他們的婚姻在「證婚者需為神父」的規約下會被視為無效。而在史特勞森的強規約論底下,一言語行動的成敗完全取決於說話者有無意圖,因此要攪局就只能把說話人的嘴摀住不讓他說話(Uterance scrambler,鄭光明簡稱為 UT 攪局器,或稱聲音攪局器)。而若採用瑟爾的理論,那麼當聽者聽不懂說者要說的,那就算被攪局了(Efficacious intentions scrambler,鄭光明簡稱為 EI 攪局器,或意義攪局器)。
經過以上分析,鄭教授主張在奧斯丁理論下的 CI 攪局器情況中(違反任一規約而言語行事失敗),我們無法說這對新人的言論自由被侵犯了,因為這顯然與言論自由無關;瑟爾理論中的 EI 攪局器(如聽者不懂「不」代表的意思)也不能算是言論自由被侵犯,因為如果我們要求聽者一定要聽懂,說者才算有言論自由,這樣的要求顯然太多。因此鄭教授認為,只有史特勞森的 UT 攪局器,可以合理視為言論自由被侵犯。亦即,當有人阻止你有意圖的言語行事時,就算是違反你的言論自由。
鄭教授進一步主張,當某人講話時聽者可能會基於一些原因聽不懂你說的話,譬如哲學老師在課堂上講解黑格爾哲學,直覺上我們不會認為聽不懂的學生危害了哲學老師的言論自由,但假若學生對老師的言說視若無睹當作噪音來對待、以為老師是在發聲練習而不是在「講話」,這種極端情況才可能被視為侵犯老師的言論自由(Communicative presumption scrambler,鄭光明將之簡稱 CP 攪局器)。
女性的言論自由是否被 A 片所侵害?
鄭教授提到,藍騰等哲學家就是透過援引奧斯丁的言語行動理論來禁止 A 片,而她的核心主張在於: 因為 A 片讓許多看了 A 片的男性,把女性說的 "NO" 當作 "YES",導致女性的言語行動(說「不」行「拒絕」)失敗,這侵犯了女性的言論自由,所以我們應該禁止 A 片來保障女性的言論自由。
然而鄭教授認為,從他對攪局器的分析可推得只有史特勞森式的 UT(無視說者意圖或阻斷其發言)和他所主張的 CP(聽者未意識到說者正在說話行事)這兩種攪局器才跟言論自由有關。而藍騰所採取的強規約論立場適用於 CI 攪局器,且根據他前面的一連串分析之後就能看到,為什麼所有規約型,也就是奧斯丁的言語行動理論與言論自由是否被侵害無關。換言之,藍騰的論證不可信。他進一步主張,如果我們要用言語行動理論來判定言論自由與否,那麼也應該採取史特勞森的理論較合理。
禁制 A 片究竟侵犯了誰的言論自由?
不過鄧育仁說自己在看待言論自由議題時的角度跟鄭光明有所不同,他傾向從現實世界中該如何實踐的價值角度來思考。舉例來說,政治言論的自由在經過臺灣民主運動的洗禮後已受到高度保障,但我們仍不允許假廣告的自由,譬如政府禁止假藥廣告,但我們絕不會說這違反了假藥廠商的言論自由。所以他認為我們可以問,色情言論該被歸為政治言論還是假廣告。而在《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這本書中,他並未看到類似的區分,也沒有分析女性的言論自由與 A 片的言論自由之間是否有價值高低的差別。
鄧育仁認為言論自由只是眾多自由中的一種,因此若影響到其他自由時,我們應該要根據不同價值的高低來予以限制和規範。以美國為例,相較於言論自由,身體不受侵犯的自由價值排序更高。因此,問題的關鍵應該在於我們如何衡量身體不被侵犯的權利與 A 片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他認為較合理的作法是把 A 片歸為廣告這類的言論,而不至於要像保障政治言論那樣保障色情言論,讓我們能夠合理地對這類言論做出某些禁制。這也符合我們的社會踐行,多數社會對於 A 片確實有所規範,像是分級制度等等,所以一旦違犯規定就應該受到懲罰。換言之,他主張言論自由不是全有全無的差別、而是光譜式的差別,我們應按照言論的不同類別做出價值排序的高低,相應地予以不同規範。
鄧育仁也提到本書用攪局器的論證分析是很好的哲學分析,但他認為藍騰等哲學家所捍衛的——女性為了拒絕身體被侵犯而說「不」的這種言論自由,可能無法與哲學老師在課堂上講黑格爾哲學的言論自由相提並論。他舉了一個案例來說明這樣的類比可能有瑕疵:
美國有一群看 A 片的青少年自成一個社群,並形成了某種社群規約:在迎新或畢業派對中把「對女性施加性行為」當作儀式,而認定女性說 "NO",其實是在說 "YES",因而可暴力執行之。
他說這種情況就是鄭光明所稱的 CI 攪局器情況:規約失效,讓女性無法用「不」來行「拒絕」。他指出,當「不」這樣一個簡單且清楚的言說行動,在特定的攪局影響下被扭曲成不僅僅是聽不懂、而且將其理解成完全相反的意思時,我們很難說女性的話語權沒有被剝奪。雖然,就算女性說不的言語行事成功(沒有 A 片的攪局)也不見得能防堵強暴,但這種攪局器確實導致女性失去了一種有效傳達的方式。再者,當我們保障女性說不的話語權,並不意味著我們同時也主張要求「哲學老師談黑格爾哲學時一定要被聽懂」的話語權,這兩種情況明顯不同,不該等同視之。
最後,鄧育仁回應了主持人一開始的引言——關於網路世界充斥假新聞的情況對自由主義者造成的挑戰問題,如果能夠證實有些人刻意攪局,亦即他們之所以散布這些言論的目的是要讓我們的言論環境變成一灘污水,那麼就是制度性地在破壞言論自由。讓情況更加複雜的是,能夠限制人們言論的不是只有政府,還有那些掌握網路話語權的企業巨頭。這跟彌爾撰寫《論自由》的時空背景已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彌爾想像的是那些認真要講道理的人,而未考慮到有人會惡意地來攪局;我們現今除了要防範政府威權之外,也要對抗網路巨頭威權。面對這些對自由產生威脅的新興現象,鄧育仁認為,雖然不代表彌爾的理論已經失效,但確實需要重新思考,並且他建議應該要在經驗研究的協助下(確認哪些言論是制度性的破壞,哪些不是)來思考與面對假新聞的現象。
對言論自由的再思考
這場新書講座,就在主持人、本書作者與評論人的對談中,於深入淺出的討論中結束。「言論自由」究竟應該要有什麼樣的限制?是否應該有所限制?這些問題仍值得我們在彌爾撰寫《論自由》的幾百年後,再次閱讀本書、配合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再次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