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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

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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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群): 鄭, 光明
    出版社: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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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

    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哲學爭論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等哲學家,皆認為必須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才能掌握「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理解何謂言論的傷害。然而,約克森認為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言論的傷害,根本就不是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而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產生了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所認為的傷害,這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合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

    為了證明上述約克森及格林的主張,本書首先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藉此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接著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是否言之成理。最後,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是否有助於掌握「族群壓迫」與「族群不平等」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作者簡介

    鄭光明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主任、文學院副院長及台灣哲學學會會長。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倫理學、語言哲學,並發表多篇相關學術期刊論文。著有《我的自由,不自由?10則青春校園的哲學激辯》、《從語言哲學到色情查禁:藍騰的反色情論證》、《少年達力的思想探險》等書。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導論:言論自由及其原則
1-1. 密爾論言論自由、效益原則、自由原則及傷害原則
1-2. 「心靈中介言論」、「回擊言論」與言論的傷害
1-3. 「言論」vs.「行動」:約克森對「限縮意義的傷害原則」的批評
1-4. 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第二章 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2-1. 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2-2. 「規約」vs.「意圖」:史特勞森的批評
2-3. 「話語行為」vs.「話語施事行為」:塞爾的主張
2-4. 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及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
2-5.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意圖論」
2-6.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規約論」

第三章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傷害
3-1.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
3-2.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1」:噤聲
3-3.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2」:臣屬
3-4. 藍騰的「一次決定論」vs.格林的「全有全無論」

第四章 藍騰的批評者及魏斯特的修正
4-1. 「他人刻意外力干涉」及「脫離權威管轄的可能性」
4-2. 約克森的批評
4-3. 言論自由:消極自由vs.積極自由
4-4. 魏斯特的修正理論
4-5. 言論自由:哪種話語施事行為?哪種自由?哪種外力干涉?哪種傷害?

第五章 言語行為理論與四種攪局器
5-1. 語言溝通過程以及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5-2. 「CI攪局器」
5-3. 「EI攪局器」、「UT攪局器」及「CP攪局器」
5-4. 「UT攪局器」、「E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5. 「CP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6. 「C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7. 再論「UT攪局器」、「EI攪局器」、「CP攪局器」及「CI攪局器」

第六章 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6-1. 言語行為理論與「他人刻意外力干涉」
6-2. 第一人稱vs.第三人稱觀點的「他人刻意外力干涉」
6-3. 言語行為理論與「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6-4. 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的傷害
6-5. 言語行為理論與「心靈中介說」
6-6. 言語行為理論與「以更多言論回擊說」

第七章 結論

徵引文獻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