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篇〈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三)民主國度的聯合模式〉。本文為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鄧育仁研究員所寫〈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緣於文長,分多篇文章刊出。
民主國度境內良善的治理、落實國際人權的要求、平等對待其他國度、尊重彼此獨立自由的自治權限、信守條約與承諾、援助困難國度,以及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 並把戰爭限制在阻止侵略的自衛戰,以及有時為遏止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情況而不得不訴諸的最後制裁手段,是讓人願意從接受現實起點到承認國度境內領土治理正當性的重要條件,也是萬民法作為規範民主國度之間基本秩序原則的基本精神所在。羅爾斯相信,萬民法也適用於作為民主國度如何對待非民主國度的外交原則。他區分四種非民主國度:治理講究分寸的國度 (decent peoples)、仁慈的專制體制 (benevolent absolutism)、不法之國 (outlaw states),以及困難社會 (burdened societies)。(Rawls, 1999: 4)為求行文更中文化一些,以下依序分別稱此四種非民主國度為:「善治國度」、「專制仁政」、「不法之國」、「困難社會」。
本節的重點在於論證:民主國度應該平等對待善治國度,而且,善治國度應該享有在萬民法下民主國度享有的一切國際權利與義務。在萬民法下,民主國度與善治國度是聯手在一起的,並且在聯手中,共同維護國際人權與國際和平,援助困難社會,防範、圍堵或制裁不法之國,有時,在極為嚴重的人權迫害上,例如大規模屠殺或種族滅絕的緊急情況裡,除了外交及經濟制裁之外,得以軍事制裁武力介入不法之國,至於專制仁政,則宜審慎對待。這樣的聯手,描繪了羅爾斯萬民法價值主導與原則約束的全球治理的景象。容我附加一句,這種價值主導與原則約束的全球治理,在一定抽象程度上,反映了美國二戰及冷戰後全球佈局的理想敘事。
羅爾斯論證善治國度的方式是:以伊斯蘭國家為藍本,經由理想化特徵的擷取,將這些特徵組合在一起,放入第二原初位置的論述設計,成為可通過模式思考來分析、來比較、來檢驗的善治國度。羅爾斯(Rawls, 1999: 63)明白講,善治國度可以是多樣的。以伊斯蘭國家為本建構出來的善治國度,只是其中一種樣態,雖然在他萬民法的論述裡只提出一種樣態。他扼要說明,在萬民法確立後,第二原初位置邀請我們再設想:所有的善治國度,均有一位理性代表,在第二原初位置內,各自為其代表的善治國度,斟酌是否要採取萬民法作為規範善治國度與善治國度之間基本秩序的原則。(Rawls, 1999: 63-64)
由此,羅爾斯的論述重點,就在於建構善治國度的模式樣態,讓讀者,特別是來自民主國度的讀者,在直觀上可以有一種整體的把握:雖然善治國度不是民主國度,但是他們的治理,是講究分寸的,對外不擴張,對內重視制度性團體的政治意見,在制度運作上,則履行人權。整體而言,善治國度是值得民主國度予以尊重並平等對待的。本於此整體把握,羅爾斯接著展示,善治國度的理性代表如何會採取萬民法。由此,民主國度在尊重並平等對待之餘,就可以合理地以萬民法作為對待善治國度的外交原則,而且,也可合理期待,善治國度會準此萬民法對待民主國度。由跨國適用的角度來說,這相當於:萬民法同步規範了所有民主國度與善治國度之間的基本秩序。
以下對善治國度的說明,力求簡潔,並把重點放在政治言論與人權問題上。至於如何展示第二原初位置上善治國度的理性代表會如何斟酌,如何選擇,則略過不談。值得先點明的是,本文沒有採取羅爾斯兩端約束舉例說明的方式去確立人權的適度範圍,而是在第二原初位置上,直接援用民主國度自由平等的原則,以及基於國度平等和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確立「自由平等原則要求下除了參政權之外所有的基本自由與權利」的國際人權要求。以下的說明,也將展示,由於國際人權的推演方式,讓你和我,民主國度的公民,在此時此地,登上第二原初位置時,得以不必再去設想善治國度的理性代表會如何同意萬民法,而直接推出「由善治國度的境內治理和對外關係檢視,善治國度沒有理由不接受萬民法作為規範國度與國度之間基本秩序的原則」的結論。因此,民主國度沒有理由不以國度與國度平等相待的方式,在萬民法規範下,對待善治國度。
在羅爾斯(Rawls, 1999: 64-70)的建構裡,善治國度和民主國度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善治國度境內,不是所有人,而是只有一部分人,擁有參政的權利。儘管如此,在善治國度裡,統治者秉持良善的統治理念,建立合宜有效的權力傳承與層級治理的制度,推行合理有益民生的社會政策,讓境內所有人都能過上起碼的良善生活,也提供合適的公共設施,讓人人都享有適度的公共生活,並可通過適當的管道與程序,參與公共事務。國度司法是公正公開的,司法官也都秉持公正公開的精神判案,並提供判決理由。這裡所謂的「良善」、「合宜有效」、「合理有益」、「合適」、「適度」、「適當程序」和「公正公開」,都不是統治者恣意設定的,而是本於統治階級成員共享且公諸於世的宗教信仰與價值觀點,而且,如果有人透過適當管道對所謂的「良善」、「合宜有效」、「合理有益」、「合適」、「適度」、「適當程序」和「公正公開」提出異議,統治者會給予適當的回覆。雖然國度有其正統宗教信仰與價值觀點,統治者不會去禁止其他宗教信仰,而且以包容的態度,在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福祉的條件下,容許其他的宗教活動。國度也願意履行人權,這不是出於被迫,而是國度的正統宗教信仰與價值觀點本來就會實質如此要求的,即使不是以「人權」之名去履行。在對外關係方面,善治國度珍惜和平的國際環境,尊重他國政治體制的運作方式,重視國度之間互惠合作的關係,並且不會以武力擴張的方式追求國度利益。
本文認為,由上述的特徵描述,善治國度沒有理由不去接受萬民法,民主國度也沒有理由不以萬民法為本去聯合善治國度,以維護國際和平秩序與國際人權。進一步來說,你和我,來自民主國度的公民,在此時此地,站在第二原初位置,有充分理由如此推斷:在不法之國仍有強大的勢力,並且,困難社會仍是地球文明難以承受的傷痛的全球局勢裡,「善治國度沒有理由不去接受萬民法」和「民主國度沒有理由不以萬民法為本去聯合善治國度」的情況,其實已經成為「有強大理由去接受」和「有強大理由去聯合」的規範性要求了。善治國度和民主國度一樣,也需要防範、圍堵甚至有時必須制裁不法之國。對於困難社會,最好適度伸出援手,讓困難社會有機會成為民主或善治的良序國度。畢竟,貧困和失序,總是不法之國擴張的機會,而更多國度成為民主或善治國度,則更有機會把國際爭端限制在可用和平方式處理的範圍內。至於專制仁政,也是善治國度需要審慎對待的。從歷史經驗檢視,專制政體常在最高權力轉移的時刻,發生難以預料的政局變化。由這種變化取得的權力,又常為鞏固權力不當擴權,以致侵犯人權,或對外武力威懾以轉移境內壓力。理想的情境是,在善治國度與民主國度聯手下,專制仁政也以國度身分,參與在以萬民法為基準的相互理解與對待的國際秩序裡,並逐漸完善其體制,成為名副其實的善治國度或民主國度。
不過,如前所述,萬民法履行人權的要求,是有爭議的。上一節提到的是政治言論自由的問題。本節就以此為焦點,檢討當民主國度和善治國度聯合在一起時,如何定位政治言論自由在國際人權裡宜有的位置。首先,我們來看看羅爾斯善治國度裡制度性團體的政治言論。羅爾斯(Rawls, 1999: 72-73)援引黑格爾一項觀點來說明善治國度秉持的政治觀點:以個人為政治言行的單位,國度早晚會因個人層次缺乏適度約束的恣意言行而淪為一盤散沙,以層級治理制度裡的制度性團體為政治言行的單位,國度才能適當地、有機地連結成為一個整體的國度。如果個人要發表政治言論,他必須通過所屬制度性團體的授權,作為其代表,發表政治言論。至於發言內容,則是在團體內部討論過後凝聚的共識或議決的結果,不是個人想要怎麼說就怎麼說的。統治者抱持諮詢的態度,認真聽取制度性團體的意見,適時回應,並給予回應理由,必要時,則讓眾團體,以其團體身分,在其所屬的治理層級,進行投票。
善治國度的統治者,以這種制度性團體作為政治言行的單位,讓治下民眾有機會藉由團體的言論和投票,影響政治進程,雖然被統治的民眾沒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服公職等參政權利。在善治國度裡,每個人都有其所屬的制度性團體,有團體身分政治言論的保障。這一點,是善治國度有別於專制仁政的地方。然而,善治國度的民眾,就其個人身分而言,沒有政治言論自由。就這一點來說,善治國度算不算沒有貫徹萬民法第 6 條履行人權的要求呢?羅爾斯認為政治言論自由不在人權適度範圍內,所以善治國度不會因為國度內沒有個人政治言論自由而違反萬民法第 6 條履行人權的要求。然而,如果循本文方式,由國際人權定位萬民法第 6 條履行人權的要求時,善治國度是不是在個人政治言論自由上未能履行人權要求呢?
上一節提到,民主國度原則上可彼此同意:在本國境內的其他民主國度的公民,可以自由發表個人的政治言論。這意味著對民主國度來說,個人的政治言論自由落在國際人權要求的範圍內。然而,在訊息影響輿情、選情和政情成為民主常態的政治情勢裡,政治言論結合特定的訊息產製與傳播已經成為政治參與重要且必要的手段。在這意義上,自由平等原則保障下個人的政治言論自由,可說是公民參政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於國際人權範圍是自由平等原則要求下除了參政權之外所有的基本權利,所以,個人的政治言論自由,或更謹慎來說,涉及產製並散佈特定傾向訊息與政治言論以影響政局和選情的個人政治言論自由,不在國際人權要求的範圍內。
容我再提一次,這裡「影響政局和選情」指的是影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誰服什麼公職的結果。這意味著善治國度並沒有因為國度公民沒有個人政治言論自由而違反履行人權的要求,民主國度則可通過合宜的制度建置,適度管制境內他國公民散播政治言論,特別是當這些言論涉及高度爭議性且在常識判斷下可能來自虛假訊息產製以影響國內政局和選情的他國政治意圖時。在網路訊息全球聯通的時代裡,如何管制又同步不侵害本國公民個人政治言論的自由,高度考驗著民主國度的公民智慧。
本文推測,如果「你,在此時此地」來自像美國這般的民主大國,在站上第二原初位置,按設計要求,模擬理性代表的推理,由於你的大國經驗和大國實力的底蘊背景,你可能傾向於採取上述第一種「個人政治言論自由落在國際人權要求範圍內」的裁量。然而,「我,在此時此地」來自像臺灣這般的民主小國,在站上第二原初位置,按設計要求,模擬理性代表的推理,由於我的小國經驗,以及長期處於鄰近非民主大國武力威脅的情境背景,可能更傾向於採取上述第二種「自由平等原則保障下個人的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政的基本權利,因此不在國際人權的範圍內」的裁量,而以此裁量來防範他國透過虛假訊息產製來影響國內政局和選情的意圖,並以此防範來維護本國公民政治言論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環境條件。
在此裁量下,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準進一步表列,國際人權包括下列在扣除涉及參政權(即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服公職等權利)維度下的基本自由與權利: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之自由,信仰宗教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以及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這兩種對國際人權範圍詮釋性的裁量,都有它的道理。我們不一定要即刻做出哪個裁量才是真正詮釋「國際人權」的唯一準則,而可以將兩者當作是把「國際人權」約束在一定範圍內可持續爭議、各自裁量的政治議題。如果沒有更強的理由支持個人政治言論自由是國際人權的要求,那麼善治國度可以合理地宣稱它們早已高度履行國際人權要求了,因為其境內公民,除了個人政治言論外,已經享有各種言論表達的高度自由,其中還包括不在國際人權要求範圍內的制度性團體政治言論的表達。
民主小國遭遇到的特殊情境,有時是需要特殊考量的。由民主大國角度出發,民主小國的特殊情境被略過,或沒有因特殊情境來做特殊考量,是可以被理解。但對民主小國來說,這種略過或特殊情境卻沒有特殊考量的情況,則是一種不可放過的論證疏失,更可以說是全境預設下以美國為樣本的民主大國的視角盲點。讓我們以臺灣作為民主小國的樣本,進一步檢視在第二原初位置的設計裡,民主小國有別於民主大國的特殊情境問題。第 3 節一開始提到,任何一位真實的、活著的公民,都可以登上第一原初位置,刻意按照理性代表的設計要求,去思考自己所屬的民主國度,宜由怎樣的原則規範和制度運作,落實「自由平等、互惠合作、公平合理」的基本理念。生在臺灣的「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當然應該也可以像其他民主國度的公民,例如以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德國、法國、荷蘭、日本或韓國為樣本而設想的民主國度的公民身分,再登上第二原初位置,來思考適於規範民主國度與民主國度之間基本秩序的原則。
然而,對臺灣這種民主小國而言,事情似乎要複雜一些:臺灣,就領土治理而言,擁有邊境控制、國境管轄、境內資源開發與利用等等實質的治理權力與管轄權利,就第一原初位置的論述設計來說,是道道地地的民主國度,但卻難以與美、英、加、澳、紐、德、法、荷、日、韓等等民主國度同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東亞的非民主區域強權,以針對性的軍事部署和公開性的武力威脅為手段,否定臺灣國度領土的地位。就萬民法國度領土正當性要求而言,臺灣似乎還沒有取得領土正當性「接受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國際現實性」此關鍵第一步的要求,因此臺灣還沒有取得國際上應有的國度地位,沒有資格成為萬民法的締約國,也因此來自臺灣的「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登上第二原初位置時,似乎就只能模擬設想不包括以臺灣為樣本的其他民主國度,如何在萬民法的規範性要求下,聯合在一起。
就臺灣的民主憲政、市場經濟和多元社會的發展情勢來看,雖然紛紛擾擾,有時美好有時糟糕,但臺灣顯然不是萬民法模式思考下的困難社會、不法之國、專制仁政和或善治國度。讓我們把臺灣這種實質是民主國度的樣本,但不具國際地位的國度,稱作「艱難國度」。跟困難社會不一樣,艱難國度,就其政治、經濟與社會實力而言,能建置並維護民主國度起碼的制度要求。然而,由於它在領土正當性第一步要求尚有爭議,而且是一種實際可能捲入戰爭與和平選擇的爭議,使得它陷入種種國際上國度地位和外交關係不被承認的艱難情境。雖然如此,萬民法是民主國度聯合在一起的基本憲章,也是民主國度聯合善治國度進行全球治理的基本憲章。在萬民法作為全球治理的基本憲章下,艱難國度,是民主國度,特別是民主大國,必須正視的,不可因民主大國,以及民主大國在全境預設下所見的民主國度,根本沒有不被承認的問題而略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