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喬納森.沃夫 (Jonathan Wolff)
彌爾論自由
對於一個文明社會的任何成員,在違反其意願的情況下,可以正確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對他人造成傷害。不論是在物質上或道德上,他本身的利益都不是充分的理由。
一個簡單原則
彌爾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可能看似令人訝異。在論證了代議民主制的優點之後,他接著提議我們應該嚴格限制其權力。他的著作《論自由》(事實上,比《論代議政府》更早出版)所關注的問題是「社會能對個人正當行使的權力的本質與限制」(《論自由》,第 88 頁)。彌爾認為,我們應該為個體保留相當大的權力。國家的干預有其界限,而公共輿論作為一種形塑信念和行為的手段也有其適當的限制。
國家應該擁有多大的權力呢?我們已經看到有許多可能的觀點。在天秤的一端是無政府主義者,他們聲稱國家根本沒有任何正當的權力可言。這似乎等同於這個觀點,認為個體自由沒有任何可以接受的限制,或者至少沒有國家可以施加的限制。而天秤的另一端,絕對主義政府的支持者——如霍布斯——認為國家完全沒有責任去顧及其臣民的各種自由,可以強制執行任何它希望的規則與限制。
這兩個極端之間存在著一連串的可能性。既不接受無政府主義,亦不接受絕對主義 (absolutism),彌爾認為他的任務是定義自己的立場。許多人認為無政府主義是個體自由的最高實現,作為一位自由鬥士,彌爾為什麼會拒絕無政府主義?就像我們在第二章所見,彌爾認為如果人們被賦予完全的自由,那麼必然會有人濫用這種自由,利用政府的缺席來剝削或以其他方式來傷害他人,因此他寫道:「對任何人來說,所有使存在具有價值的一切,都取決於對他人的行為實施約束。」(《論自由》,第 91 頁)無政府狀態意味著沒有法律的生活,而根據彌爾的看法,屆時我們的生活就幾乎不值得活下去。彌爾理所當然地認為,暴政不再被視為一個嚴肅的選項,因此開始尋求自由與權威的正確組合。
國家可以基於哪些理由來干預人們的自由,禁止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或強迫他們違背自身的意願行事?彌爾觀察到,不同的社會以不同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例如,有些社會制止人們信奉特定的宗教,甚至完全壓制宗教;其他社會則對新聞及其他媒體實施審查;還有許多社會禁止特定的性行為。在世界許多地方,男性之間的性行為直至一九六○年代仍是違法的,同時在某些地方仍然如此;雖然在許多國家性工作本身並不違法,但性工作者招攬顧客的行為通常是違法的,而且相關的管制規範始終存在爭議且經常變動。所有這些都是透過行使國家權力來限制人們的自由。但是,國家是否有權以這些方式干預人們的生活和自由呢?
彌爾尋求的是一項或一組原則,讓我們得以根據每個案件的真實功績來做出判斷,而不是任由問題受制於武斷的習俗與公德——也是彌爾最大的敵人。他的答案既激進又簡單得令人耳目一新,彌爾的自由原則(在本章開頭所引用的)宣告,僅若一個人威脅要傷害他人時,你才可以正當地限制他的行動自由。對於許多現代讀者來說,這項原則(也被稱為「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可能看來顯而易見。但在歷史上的大多數時間裡,它都不是顯而易見的。幾個世紀以來,人們因崇拜偽神,或是根本不崇拜神明而遭到迫害。但是除了祂們本身不朽的靈魂之外,他們對任何人或任何事造成了什麼傷害嗎?對現在我們而言,彌爾的觀點甚至不再清晰可見。假設有位朋友正逐漸染上毒癮,你是否只有在防止他人受到傷害時才能強行干預呢?這個案例揭開了對彌爾原則的詮釋及可信度的嚴肅議題。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可能都沒有任何社會曾嚴格恪守過這個原則。確實,正如我們即將看到的,連彌爾本人也迴避了一些它最不符常規的後果。
然而,在進一步討論之前,值得回顧一下彌爾自由原則的陳述中所提到的一個要素。他說,這項原則適用於「文明社會的任何成員」。那麼,他是否打算接受對未開化群體的自由進行限制呢?事實是他確實接受。他明確地指出,這個原則只適用於「其機能成熟」的人(《論自由》,第95頁)。兒童及「野蠻人」被排除在外,因為「自由作為一項原則,並不適用於人類尚未能夠透過自由及平等的討論而得到改善之前的任何事物狀態」(《論自由》,第95頁)。
彌爾在此的觀點是,自由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有價值。如果這些條件並不適用,那麼自由就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兒童不應該自由地決定是否學習閱讀,而且彌爾也認同維多利亞時代的觀點,認為某些民族是「落後的」,因而也應該被當作兒童來對待。毫不意外,彌爾因為預設了生活在殖民統治下的人民若是沒有自由會過得更好,而遭到許多的批評,甚至是嘲諷。當我們意識到彌爾主要不是以哲學家或作家的身分謀生,而是以一名東印度公司的官員來謀生,該公司實際上是印度的殖民統治者,這種批判更加切中要害。
儘管如此,在該論點的這個階段,重要的不是彌爾對於非歐洲血統民族的智識發展狀況的看法是對是錯(我們將在第六章再來探討一些正義與種族的問題),而是他為應用自由原則所規定的條件。自由是有價值的,因為它是一種促進改善——道德進步——的手段。在某些情況下,自由很有可能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因此進步必須透過其他方式來達成,例如仁慈的統治。但彌爾毫不懷疑的是,當社會進入成熟期——當社會成員已經進步到一種適當教育及文明化的程度時——國家對個人行動的干預應該受到自由原則的規範。而且與他同時代的一些人不同,彌爾堅信全世界的所有人都有潛力提升到一種適當的發展狀態,以獲得他們的自由。
一個例證:思想自由 (freedom of thought)
一個彌爾最珍視的信念就是思想和討論應該要完全自由。他在《論自由》中用了將近三分之一的篇幅來探討這些至關重要的自由,同時也接受有時應該要限制你在公共場合可以說的話。
對彌爾來說,首先要注意的是有一個觀點不受歡迎的事實,但並不是使它沉默的理由:
如果全人類除去一個人之外都持有同一個觀點,而只有那一個人持有相反意見,那麼全人類使那一個人沉默的理由,並不會比他如果有權力沉默全人類的理由更加正當。(《論自由》,第 100 頁)
事實上,彌爾認為,我們有很好的理由歡迎那些即使不受歡迎觀點的倡議。壓制它們就等於「剝奪整個人類,不論是後代還是當代」。怎麼說?好吧,彌爾認為,不論這個具爭議性的觀點是真是假或是兩者兼有,我們永遠不會因為拒絕讓它發聲而從中獲益。如果我們壓制一個真實的觀點(或一個部分真實的觀點),那麼我們就失去了用全部或部分錯誤來換取真理的機會。但是,如果我們壓制一個虛假的觀點,我們就會以另一種方式失去:我們將無法挑戰、重新思考,甚至重新確認我們的真實觀點。所以,無論該觀點的真偽為何,壓制都沒有任何好處。
壓制一個錯誤的觀點真的有害嗎?我們必須先問,我們怎麼能這麼確定它是錯的。即使那位想成為審查員的人自稱確信習俗觀點的真實性,但就像彌爾提醒的,在我們確信某種觀點與該觀點是確定的,兩者之間仍存在一個巨大的鴻溝。無法認清這個區別就等於假設了絕對無誤 (infallibility),但歷史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個假設是錯誤的。許多曾經被認為毋庸置疑的的信念,在後來的世代中不僅被認為是錯誤的,也被認為是荒謬的。舉例來說,想一想那些現在還宣稱「地球是平的」這個曾經很普遍的信念之人。
更戲劇性的是,彌爾提醒我們,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老師蘇格拉底因為不敬神靈和敗壞道德而被處決,以及耶穌因褻瀆聖靈而被處決的案例。兩者皆由誠實、秉持善意行事的法官來審判,但兩人都是在假定絕對無誤的社會中喪生,而在這種社會中,法律禁止人們宣揚與既定傳統相悖的觀點。當然,今日的民主國家不允許因持有錯誤的觀點而對人進行司法處決,即使令人震驚的是,政治人物及其他人因其觀點而遭受謀殺的事件仍在發生。然而,重點是蘇格拉底哲學與基督教的道德體系都受到官方打壓,因為它們與「確知」為真的既定觀點互相衝突。這說明了人類有能力犯下巨大錯誤的想法。彌爾認為,我們永遠無權宣稱自己是絕對無誤的。
還有一個案例可以說明並延伸彌爾的觀點。古代亞歷山大的圖書館是古代世界的寶庫之一,據說在其鼎盛時期,藏書量超過七十萬冊。但在公元六四○年,亞歷山大在阿姆爾 (Amr) 的領導下被阿拉伯人攻陷,根據後來的作家阿布爾法拉吉烏斯 (Abulfaragius) 的傳說(顯然是一個非常不可靠的消息來源),這就是該圖書館的下場:
著名的逍遙學派哲學家、文法學家約翰 (John the Grammarian) 當時正在亞歷山大,並且深受阿姆爾的器重。他懇求阿姆爾將皇家圖書館贈與他。阿姆爾告訴他自己無法滿足這樣的請求,但承諾會向哈里發請示其同意。據說,奧馬爾 (Omar) 在聽到將軍的請求後回覆道,如果這些書籍的內容與《可蘭經》的教義相同,那麼它們是多餘的,因為《可蘭經》已包含了所有必要的真理;而如果這些書籍的內容與《可蘭經》相悖,那麼它們應該被銷毀;因此,不管這些書的內容為何,他下令將它們燒毀。按照這一命令,這些書籍被分發到城市中的公共浴場(當時為數眾多),在接下來的六個月裡用作供火的燃料。
遺憾的是,奧馬爾並沒有《論自由》這本書,不然他本來可以停下來聆聽彌爾的觀點:「推定一個意見是真實的,因為在它每次接受辯駁的機會中,它都未被駁倒,與假設其真實性因為不允許它被駁斥,兩者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論自由》,第102頁)
但在我們過於得意之前,應該注意一下盧梭對那間圖書館的故事之評論:
我們的博學之士認為將這種推理視為荒謬至極。然而,假設以額我略一世 (Gregory) 取代〔奧馬爾〕,以《福音》取代《古蘭經》,那間圖書館仍會被燒毀,而這可能還會被認為是那位傑出的教宗一生中最偉大的行動。
※ 本文為商周出版授權刊登之書摘,摘自Wolff, J.
(2025). 人天生就是政治動物.
pp.176-183,文章標題由編輯團隊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