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日本修憲爭議的哲學脈絡(上):為何正義之戰無法成就和平〉,筆者藉由閱讀洛皮的《論康德《永久和平論》》來爬梳盧梭、康德等人的和平思想。不過,說到底,即便我們不把思想與實踐二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康德在世之時,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真的制定了永久和平的憲法。相對於康德等人的構想,秉著「和平主義」的《日本國憲法》已經不再只是「構想」,而是真正將和平落實到法權的層面。
這樣一部憲法是怎麼來的?這部憲法又引發了什麼爭議?本文以山室信一的著作《憲法九條:非戰思想的水脈與脆弱的和平》為核心,首先從這部憲法的誕生說起,接著再來談談憲法第九條所引發的爭議,希望能讓有興趣的讀者更進一步理解日本修憲爭議背後的思想脈絡。
新憲法的誕生
明治憲法使得大日本帝國的權力結構與盧梭等契約論者所構思的完全顛倒:對許多契約論者來說,權力是人民託付給政府的,也因此政府的角色是替人民服務,且若人民不服政府的舉措,可將權力收回;換言之,政府無論制定法律或執行法律,皆是替人民服務,是人民意願的表現。也因此,人民能夠制約政府,推動政府做有利於人民的事務,並防止政府濫權損害人民權益。但在明治憲法的架構中,不僅主權在君王手上,權利也是君王所賦予的。更有甚者,天皇不僅是俗世的統治者,更是具有神格的「現人神」。正是因此,法學家王泰升便曾指出,明治憲法徒具憲法的形式,實質內容如權力分立、主權在民、憲政體制等皆無落實。
大日本帝國步入殖民與戰爭之路的原因之一,便在於公民社會對政府的規範力不足,以至於反對聲浪時常遭受打壓。正是因此,日本戰敗後,國際社會便確保日方依循《波茨坦宣言》第十條推動民主化:
日本政府必消除所有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之障礙,並必須確立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
除此之外,為了確保日方能順利「建立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波茨坦宣言》第十二條),日本將被盟軍佔領監視。
正是因此,山室說道:
如果日本政府理解了前述美國希望讓日本非軍事化與民主化的佔領方針,那麼為了早日結束佔領,透過修憲來確立民主政治體制應該是不可或缺的。
這樣看來,日本似乎是完全受盟軍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 GHQ)所控制,但其實不然。一來,GHQ 仍得依循許多公約確保被佔領地非不得已之時仍沿用當地現行法律;二來,既然要建立的新政府是要以人民為基礎,那就不得無視日本人民的聲音;三來,美國是同盟國的一員,在國際事務上不得無視他國意向。
至此,讀者應該不難注意到,新憲法與明治憲法相當不同:在明治憲法中缺席的主權在民等民主憲政理念出現在新憲法中了,且相較於無力阻止戰爭的明治憲法,新憲法甚至必須得避免戰爭出現。
不過,在新憲法中,大概有兩點特別有爭議。首先,天皇被剝除神格以及所有實際上的統帥權,僅存象徵意義。另外就是本文的重點:國際各方以及日本民眾等合力產出的憲法第九條。
雖然盧梭、康德等人所說的奠基於公民社會的和平思想,已經一步一步地實現了。但是,法律並非寫好放在那,大家就會自動產生共識。該如何解讀憲法第九條也是門學問。
集體自衛權的問題
打從制定《日本國憲法》以來,就時不時有修憲的聲音出現,而護憲方亦不停出來反駁修憲方,希望能守住憲法第九條。修憲爭議百百款,筆者自然無法一一梳理。不過,也許我們能從《憲法九條》的寫作動機來一探究竟。
《憲法九條》原出版於二〇〇七年六月。幾年後,作者山室信一曾與「憲法九條京都分會」事務局長小笠原伸兒就修憲問題展開一系列對談。山室表示,他之所以寫作此書,主要是鑒於自民黨等人不停提出修憲要求,希望能讓大眾有個方向釐清憲法九條背後的思想脈絡。
二〇〇六年,安倍晉三擔任第五十七屆內閣總理大臣,並積極推廣修憲運動,甚至喊出「修憲是我的歷史使命」(「憲法改正は私の歴史的使命」)的口號。安倍政權的提案,主要是希望能透過修憲來保障國家安全;而對安倍來說,要保障國家安全,就得讓憲法承認集體自衛權。
除了國安以外,安倍政權亦主張《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保障集體自衛權,因此,日本作為聯合國的一員,能正當擁有集體自衛權。《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是這樣寫的: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不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對此,山室與小笠原皆提出其反對意見。舉例來說,集體自衛權定義上的含糊之處,讓許多國家能以集體自衛權為名對他國發動戰爭;除此之外,日本的自衛隊已經完全脫離「自衛」了,甚至採購美國海軍陸戰隊使用的兩棲車輛,以及具有遠程轟炸的 F-35 戰鬥機。這些軍備的功用與其說是防禦,不如說是恫嚇以及攻擊。
而針對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保障的集體自衛權,那並不代表聯合國會員國一定得行使自衛權,像永久中立國瑞士亦是聯合國的一員。因此,以「聯合國會員國必須行使集體自衛權」來主張集體自衛權是說不過去的。
儘管如此,這一連串交鋒仍讓我們知道,在修憲的種種爭議中,「集體自衛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憲法九條》正誕生於此脈絡中。
第九條的難題
從思想史的層面上來看,我們應該不難發現,如果憲法第九條對應到的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論,那麼,集體自衛權對應到的恐怕就是格老秀斯的正義之戰了。但相對於康德對「格老秀斯們」的冷嘲熱諷,山室反倒相當細膩地向讀者介紹憲法第九條的脈絡及其解釋。
山室劈頭就點出,憲法第九條並非孤立的條文,而是必須跟別的條文放在一起看,將所有條文視為這部憲法中有系統性、相互呼應的不同環節:「日本國憲法中的和平主義,必須將憲法第九條、憲法前言以及其他相關條款連結成一個整體來理解。」雖說如此,但在有限的篇幅中,我們可能還是先以第九條為主,來看看和平主義是如何具體落實的。我們先再看一次憲法第九條的條文: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但就如前文所述,近幾年,第九條引發的爭議之中,最引人注目的議題之一當屬自衛權問題。「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究竟代表什麼?「武力威脅、武力行使」又是什麼?「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是否能有自衛隊?更有甚者,日本第四十七任內閣總理大臣蘆田均曾表示,我們應該要注意「為達到前項目的」的意思是,尋求國際和平才是最重要的,而「新憲法既然是為了致力於建設和平世界而制定的話,我們為了維持和平而保有自衛力,是作為天賦的權利而被承認的」。在此類問題上,眾人對第九條的解釋出現了分歧。
山室指出,第九條中常出現兩種解釋:
第一說為無論是戰爭或是武力恐嚇、武力行使,只要是對外,不管是否與「國際爭端」有關,並不限於「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而是放棄所有戰爭。第二說則認為,「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的戰爭,以向來國際法上的用詞而言,僅限定於指涉侵略戰爭。
不過,第二種說法恐怕是說不通的,畢竟第九條中規定不保持任何「戰爭力量」,也就是不僅放棄侵略戰爭,連自衛戰爭都一併否決。簡言之,無論義或不義,只要是戰爭,就是違憲。
可是,即便山室的解釋站得住腳,且其理解似乎也是目前憲法界的通說,但主張護憲的「康德們」,究竟該如何面對主張修憲的「格老秀斯們」的指控——不切實際?
順應現狀或改變現狀
山室信一在《憲法九條》中,足足用了十五頁來闡述康德的和平論與新憲法之間的關聯,其影響之深可見一斑。在憲法第九條的爭論中,我們不難發現,「侵略戰爭」即是不義之戰,而以「自衛」為名發起的戰爭則是正義之戰。
但無論侵略或自衛,仍都是戰爭。這些在康德看來,都是和平的否定;在山室看來,不僅是和平的否定,更是違憲——當和平進入憲法,所有的戰爭都是違憲。而既然憲法是國家最高也最基本的法律,那麼,國家也就不得採行任何有可能會引發戰爭的行爲。當然,康德就跟山室一樣,被許多人認為不切實際、不夠理解現況。對此,山室是如何應對的呢?
山室指出:
康德的理論是藉由在洞悉了人類本性與社會結構之後,意圖將其改變的真正的現實主義所支撐的。只是,跟把存在的現象當做現實,並認為必須要迎合現實的所謂「順應體制主義的現實主義」比起來,康德的現實主義立場是離其最遙遠的存在。
對山室來說,康德認為我們應當走出充滿戰爭的自然狀態,無異於要求我們改變現實,且是從法律層面上著手改變。換言之,我們「若不透過不斷的努力去改變社會中人的權利狀態」,便「無從建立和平」。這樣看來,與其說康德不重視現實,不如說他很重視現實,只是他強調並非服膺現狀的「順應體制主義的現實主義」,而是改變現實。除此之外,無論是康德或憲法第九條,都已經不再只是「道德性的宣稱」,而是「一面肯定人類的利己動機,一面透過法律與機構來達到廢絕戰爭的目的」。
也許我們從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略來看這問題會更清楚。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後,又出現一波主張「集體自衛權」或「正義之戰」的修憲風波:不少人認為,只要烏克蘭有強大火力、只要能行使集體自衛權並發起正義之戰,這樣一來,就不必走如此艱辛困苦的道路了;因此,為了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應當修憲。
但老實說,其實俄羅斯便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來正當化自己對烏克蘭發動的攻擊——當然,俄方從不承認這是一場戰爭,當然也無所謂正義與否。在這種時候,我們不得不說,繼續主張「集體自衛權」或「正義之戰」,似乎只會讓我們走進死胡同。除此之外,我們也不難注意到,在戰火中失去生命的,正如盧梭與康德所言,不是主權者(普丁,或甚至澤倫斯基),而是數不清的烏克蘭人民、俄羅斯人民,以及來自世界各地的人。
和平思想的弔詭之處就在於,和平不能只是思想,和平必須既是思想又是實踐。而為了終止戰爭,和平也無法以戰爭之力來達成。盧梭、康德一直到山室信一等人,都不是不切實際的人,而是因為現狀不和平、不願服膺現狀,才因而致力改變現狀。
小結:公民社會的力量
從康德到日本憲法,雖然否定了正義之戰的正當性,但國際法上仍存有相關條例。修正這類條例是許多人權工作者不停努力的方向。也許有的論者會想,這樣的憲法還是沒辦法阻止他國侵略啊。的確如此,但如果康德說得沒錯,那麼投入大量軍事成本亦無法阻止他國侵略。究竟該怎麼辦呢?筆者無法三言兩語回答這問題,不過日本許多憲法學者(如君島東彥)皆指出了一條路徑:公民社會。
本文所描述的「和平主義」,通常會被歸類為「消極的和平主義」或「無作為的和平主義」(「しない」平和主義),亦即保障本國不發動戰爭;而「積極的和平主義」或「有所作為的和平主義」(「する」平和主義)則是積極將和平憲法推廣至世界各地,有意識地介入各種充斥暴力的處境。兩者並行不悖。
全球和平的推動者,與其說是各國政府,不如說是公民社會(包含各類民間團體)。為什麼呢?因為即便某些政府或大財團有可能從戰爭中獲利,但對大多數人民來說,戰爭是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從民間的視角出發,若要保障自己和平,就必須保障他人也和平。跟政府、財團果斷地購入軍事武器相比,從公民社會著手開始跨越國界的合作行動可能顯得效率欠佳,但若要達成和平,也許後者才是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