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許多思想家開始探究這世界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以至於集中營等令人難以想像、無可承擔的處境居然化為現實。其中,鄂蘭對民族國家以及人權的批判是許多論者皆無法迴避的主題,亦引發了日後不少論爭。舉例來說,有的論者認為,鄂蘭完全不信任人權論述,因而提出「人權」以外的思考模式;另一方面,也有論者認為,鄂蘭的批判並不等同於單純的拒絕,而是重新理解人權的內涵及風險。
筆者的觀點比較接近後者,即鄂蘭並無放棄人權,而是重新梳理人權的脈絡、並透過歷史事實來反駁早先的人權主張,構建另一種人權的基礎。換句話說,鄂蘭批判既有的人權觀,其實是為了避免人權流於形式,並使人權更加具體,而非摒棄人權。本文將梳理鄂蘭的人權論述(尤其集中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並跟讀者分享哲學家巴禮巴 (Étienne Balibar) 從鄂蘭著作中所得到的啟示。
鄂蘭的人權批判
打從法國大革命以來,人權論述至少有以下兩大特質:一、天賦人權,也就是說,人權是與生俱來的,無論是誰、無論在哪個地方生活,只要是人,就有人權;二、因為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故人權亦是不可剝奪的 (inalienable)。但遭逢種種不幸的鄂蘭可不這麼想。
身為尤太人,鄂蘭經歷了戰爭中流離失所、四處遭受生命威脅的生命歷程。在這些處境中,鄂蘭開始重新思索人權究竟為何。以往許多哲學家主張天賦人權,並認為人權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如果人權真是「不可剝奪的」,那又為何會有這麼多人遭受非人道待遇、為何會有這麼多人受「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所苦?
鄂蘭在《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中,梳理了許多讓犯下反人道罪的極權政體得以出現的條件,其中在第九章〈民族國家的式微與人權的終結〉( "The Decline of the Nation-State and the End of the Rights of Man") 中,鄂蘭特別從她的觀察與研究中一一指出彼時民族、國家、難民、人權等問題。
這樣的民族國家架構帶來很大的問題。舉例來說,如果某些民族具有「跨區域」(interregional) 特色時,這些民族算不算「少數」?他們也許人數不少,但在現有的國家疆界內,每個國家都只有一點人口,也因此在每個國家內皆被國家民族無視,成為被正大光明排除的少數民族。如此一來,若民族國家的法律制度等皆是圍繞主要的「國家民族」,且只有具有該民族身份的人能成為公民並享有完整的法律保障,那便無異於使「上百萬人[即少數民族]活在正常的法律保護之外」。
這些少數民族不被承認,被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而當法律沒有賦予無國籍的少數民族任何權利時,這些少數民族無論做什麼事(或甚至什麼都沒做)都可能是踰越法律。鄂蘭曾觀察到這類處境中的弔詭:這些被排除在法律框架之外的人,甚至願意冒險犯下一些罪行,讓自己再次被放進法律框架中接受審判,藉此重拾法律地位。唯有藉由犯罪而被放入法律架構中,才得以被法律「一視同仁」,接受同一套法律審判,使其地位不同於少數民族條約中的規範,也得以重拾如工作權、居住權等基本權利。舉例來說,尤太人可能因為不受法律保障而遭受許多歧視(例如求職和找房子時因少數族群身份而被拒絕),使得自己連基本的求生能力都沒有。此時,也許尤太人反倒會藉由犯罪讓自己進入現有法律架構之中成為被告,進而與其他同樣受法律保障的人(如房東、公司的人資、法官等)一樣被「平等」對待。
在鄂蘭的梳理下,人權的弔詭之處逐漸浮現出來: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中,「與生俱來」因而「不可剝奪」的人權其實並沒有保障到少數民族。換句話說,少數民族雖在國家內,但卻沒受到一國公民該有的權利保障。在此情況下,很顯然,即便是人,也不見得受人權保障。那麼,人權的「與生俱來」保障的究竟是誰?鄂蘭說道:
打從一開始,「不可剝奪的人權」宣言中便隱含此悖論:它承認的是某個似乎無處可尋的「抽象」人類,因為即便是野蠻人,亦生活在某種社會秩序之中。
對鄂蘭來說,從法國大革命以降,人權便與民族/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綁在一起,而若有個民族沒有擁有自己的民族/國家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他們的權利與國籍等便會受到挑戰;而權利既然是由政府的種種制度提供保障,當沒有自己的政府的民族之人權遭受侵犯時,這些人根本無從伸張正義。
鄂蘭指出,以往人權論述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它預設「人」即便活在所有政治共同體之外,也同樣受人權保障:
畢竟,人權之所以被定義為「不可剝奪」,是因為人權應當要獨立於所有政府;但誠如我們所見,當眾人缺乏自己的政府並只剩最小的權利時,沒有任何政府權威會保護他們,也沒有任何制度願意保障人權。
在此情況下,人權不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了。我們已經看到,人權是可以被剝奪的。沒有人權的人被拋出法律之外、被化約為「抽象赤裸的人,除了人之外一無所是」。
鄂蘭指出的這類情境看似極端,但其實在臺灣歷史上也曾發生過。法學者吳豪人便曾在《「野蠻」的復權》中指出,二戰前的日本帝國繼受西歐的現代法,而現代法理應讓日本帝國成為「保護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現代公民社會」並進一步成為「現代國家」,並讓所有市民/公民的權利皆獲得保障。然而,當日人「理蕃」時把原住民族視為「飛禽走獸」或「地上物」時,原住民族便不是「人」、更不是「日本臣民」,也因此無從獲得保障。換言之,即便原住民族是人,也生活在日本的殖民地之中,但卻被硬生生地排除在法律保障範圍之外,不被算作「日本臣民」的一份子。在這種情況下,吳豪人說道,「被排除在民法適用範圍之外的,幾乎就不算人了」。
人權的重構
如前所述,對鄂蘭來說,過往的人權保障的其實是抽象的「人」,預設我們即便在沒有政府或任何法律制度保障的情況下,也能擁有人權。但實際上,沒有共同體的人,生命或生活皆無法受到任何保障。鄂蘭因而說道,「無權者的災難並非被剝奪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或法律之前的平等,也不是言論自由」,而是「他們不再屬於任何一個共同體」。人一旦不屬於共同體,所有權利(包括最基本的生命權)都沒辦法獲得保障,人權云云便成為空談。
但鄂蘭是否因此就放棄人權甚至所有權利論述?其實並不然。針對一系列人權問題,鄂蘭提出了她那著名的概念:「擁有一切權利的根本權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也就是說,無論是言論自由、平等、集會自由等權利,都有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歸屬於某個政治共同體,或以鄂蘭的話來說,就是「歸屬某種有組織的共同體的權利」。只有活在共同體中,這一切權利才有意義,才有可能得到保障,「人」也才可能成為意義的創造者與承載者。
鄂蘭的論述中其實隱含一個非常特別的權利觀:權利並非個人能擁有的東西。權利是人與人之間共同協作、奮鬥、努力而創造出來並維繫下去的。只有與他人共同活在政治共同體中、參與公眾事務,權利才有辦法得到保障並落實,人也唯有如此才得以不再是「無處可尋」、「抽象赤裸」的人。所有我們以往以為是「與生俱來的」,其實都是眾人努力奮鬥的成果。鄂蘭如此說道:
平等[中略]並不是被給予的,而是人類遵循正義原則組織的結果。我們並非生而平等;我們是作為團體成員、透過我們決策的力量來保障共有的平等權,才因而變得平等。
鄂蘭接著說道:
我們的政治生活奠基於此預設:我們能透過組織來生產出平等,因為人能在共享的世界(common world)中與平等的人(且只能與平等的人)共同行動並改變和打造我們共享的世界。
權利並非與生俱來,而是透過種種主體之間 (intersubjective) 的實踐,才得以落實。許多哲學家都同意鄂蘭的論述,但巴禮巴特別指出,鄂蘭的人權觀若放到哲學史或思想史上來看,其實具有極大的顛覆性。
鄂蘭的顛覆性
在鄂蘭對人權的批判與重構中,我們不難發現,她不單是否定超越的「人」的概念,而是將「人」放到具體的處境中看待,觀察人權是如何遭受剝奪,以及人是如何變得抽象赤裸。
「人」在巴禮巴的論述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巴禮巴一方面堅守普世主義 (universalisme),認為許多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都必須主張如人權等的普世性,但另一方面也非常警惕以往以「人類學」之名將許多人排除在普世人權的保障之外。對巴禮巴來說,鄂蘭的人權論述能夠讓「人」避免流於形式,成為在現實生活中無處可循的「觀念上的人」或「理論上的人」。
巴禮巴以「鄂蘭定理」(le théorème d’Arendt) 來描述鄂蘭的論述,並指出鄂蘭論述的「弔詭之處」。以往的人權觀皆奠基於某種臆測出來的「人性」和超越性的「人」,再將人權制度化成為市民權或公民權 (civic rights;droits civiques)。因此,如果人權遭受侵害,那麼市民權也會一併受到挑戰。這種論述模式是先有個理論(「人性」論),再將理論付諸實踐(以法律保障臆測出來的「人性」)。但鄂蘭是從實踐出發。從鄂蘭的觀點來看,一旦市民權被毀滅,那人權也不復存在:如果所有市民權都遭受侵害,那麼這政治共同體已無法再保障任何權利,「人權」之談也隨之變得空洞。巴禮巴說道:
鄂蘭提供給我們的是一種典型的反詰法(或歸謬法),亦即結論的不可能駁斥了理論的前提。這便是我所說的鄂蘭定理[中略]。如果市民權的廢除即是人權的毀滅,那這是因為在現實中,後者仰賴前者,而非顛倒過來。
換言之,如果權利只有在一個具體的共享世界中才得以維繫下去,那麼,與其說是把抽象的東西落實下來,不如說是抽象物(人權)必須得奠基於具體物(市民權)。而這具體的權利沒有什麼「先驗的基礎」,沒有任何保障(遇到暴政或公民不參與公眾事務時,權利便可能消逝),且是偶然的。「擁有一切權利的根本權利」的唯一要求是政治行動。政治行動指的不只是投票,更是政治共同體中眾人公開的集體行動。既然人必須得活在政治共同體中,而政治共同體需要政治參與才得以維繫下去,那麼,政治共同體與人便是相互構成的。世上不存在沒有人的政治共同體,亦不存在沒有政治共同體的人。
在此意義下,這擁有一切權利的根本權利是沒有先驗基礎的權利,就如同政治共同體一樣偶然,或以更好的方式來說,就跟政治行動的共同體之存在一樣偶然[下略]。
除此之外,巴禮巴也指出,鄂蘭所說的「人」並不只是回到古典的定義,將人定義為「政治動物」或「城邦動物」(zôon politikon;ζῷον πολιτικόν)。但在巴禮巴看來,鄂蘭的理解更為基進。巴禮巴說道:「共同體的制度之外[中略]沒有人類。」換言之,人若要存在,就必須接受政治共同體的制度保護,而這種種制度是眾人協定出來的。在此情況下,巴禮巴說道,「人」是政治制度的「效果」,或甚至說,「人類就是人類的權利,或人透過權利才得以存在」。
小結
鄂蘭親身經歷了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透過個人經驗、與他人對話以及閱讀研究,嘗試找出造成這場浩劫的條件究竟為何,以及在這之後我們該怎麼辦。從鄂蘭的論述以及巴禮巴對鄂蘭的詮釋中,我們知道,人無法活在沒有權利的世界之外,而權利是需要眾人以平等的方式共同爭取的;除此之外,權利以及政治行動沒有任何絕對的保障。即便現在有了什麼權利,這些權利也可能因為某些劫難或因眾人怠於參與公共生活而消逝。
對於許多跟筆者一樣出生於臺灣解嚴後的人來說,鄂蘭的論點提醒了我們幾件很重要的事。首先,民主、自由等權利並不是如此自然或理所當然的,而是許多人共同爭取而來的。這許多人都已經知道了。但同樣重要的是,這些權利也有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消逝,因此,若要保障這些權利的存在或甚至讓更多人(如難民)獲得權利保障,我們也必須不斷地關注並參與公共事務。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捍衛那並非與生俱來且並非不可剝奪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