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藝人采子出軌,背叛自己的另一半,在其相關貼文下即有多達 7,000 多則留言討論,當中許多性別、人格侮辱的言論,以譴責她不檢點的行為;對於早前發生的太魯閣號出軌悲劇,有民宿業者聲稱是政府白爛所造成的,網民「恰巧」發現民宿是非法經營,便向台東市觀光局檢舉,以懲罰這「白目」民宿業者。
以上這些看似挑戰「道德底線」的消息,我們看到當事人在網路上被網民攻擊,以肉搜、用語言貶低其尊嚴、尋找黑材料等非尋常途徑來要求他們付出代價,直到他們人格尊嚴受損,永遠消失在網路世界、甚至是真實世界,免得他們沾污我們所身處的道德世界。
如此,難道我們還以為正義又一次得以伸張了嗎?在網路世界上的我們,何以變得如此的疾惡如仇?難道我們在網路世界上,真的變成鏟惡除奸、見義勇為的俠客嗎?
網路公審的法(刑)庭(場)?
是其是,非其非,道德判斷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好像是正常不過的事,不管是在家庭、朋友、學校、辦公室、社會等等場域之中,我們均依據個人的道德價值觀,對某人/群體/政黨的行為進行道德判斷。進入網路新時代,道德判斷的場域與實體世界顯然有所不同,從實體溝通行動變成螢幕上的版面,也因而出現了一種看似「道德判斷」的新形式:網路公審。
關於網路公審所衍生的道德問題(如:網路霸凌等),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網路公審(一個看似道德判斷的行為)會弔詭地引致種種人間悲劇的原因,有人認為與漢娜.鄂蘭「平庸的邪惡」中「停止思考」有關。歸根究底,讓我們嘗試回到道德判斷本身思考,「網路公審」何以造成道德判斷的失效?
在回答這一問題前,我們必須知道一有效的道德判斷為何。基本上,有效的道德必須具備以下5種的條件思考:第一,道德判斷的對象、用語(好/壞、善惡);第二,道德判斷的標準:義務?效益?個殊情況而定?;第三,道德判斷的根據:道德標準從何而來?第四,道德判斷的邏輯思考,如:大小前提論證方式;第五,道德責任:懲罰與原諒的恰當性。
除此之外,道德判斷一般必須經過以下步驟,方為有效:情境事實資訊之把握,這是屬於道德事實的認知。根據道德價值觀衡量對象行為,進行判斷,決定行為在道德上哪些地方不當,不當的程度為何;判斷後,也必須考量對象的道德辯解,而決定對象是否需要為其行為負上一定之責任,即類似於法律上的程序般,作出補償。
網路公審:一場復古的線上石刑
按照以上道德判斷的必要條件而言,不難發現所謂的網路公審,其實是支離破碎的道德判斷(甚至不能稱為道德行為。)仔細想想,通常網路公審何以進行:某人的言論/行為在「去脈絡化」(decontextualised) 的情況下,展示在網路社群媒體上。所謂去脈絡化,意思是,去掉事情發生前因後果的脈絡,也忽略當時情境及語境因素,而擷取的片面資訊。如此,群眾眼中看到的並不是「有待判斷」的事實,而是「已被裁定有錯」、且經過剪裁的判斷結果。
而網絡平台媒介,本身即有資訊極為有限的先天限制,通常對於公審的道德事件,通常只有短短的貼文/截圖一則,而在這有限之資訊底下,盡是排山倒海的留言(網民能夠就眼前即時作出回應),這是網絡媒介獨有(看留言)的特性。這意味著:網民在未能把握情事實背後的資訊,沒有認知事情的來龍去脈之情況下,收入眼簾的盡是只有一張截圖/片斷句子以及其他網民的大量留言。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網路上不只是道德事件的陳述,更摻雜其他網民的意見。
由此可見,網路公審實則不存在道德判斷 (Judgement),而通常只是純粹的行刑 (Execution)。如此的行刑,事實上亦是依循一種野蠻方式下進行:建基於群眾的情緒所決定,而非根據對方不當的行為本身而定(罔顧懲罰的比例原則)。這仿佛回到原始社會的石刑處決場景:一個已被裁定有罪的人,放在眾人面前,每個人看似不足輕重的譴責、辱罵留言,像石頭無上限地向他投擲。在網民眼中,可能會覺得:「我只不過只是留言而已,沒什麼大不了吧!罵一下,又不會怎樣。」如此的心態,就像大家手執小石頭,覺得丟一下不會造成傷害,但實際上卻是致死之粗暴行為。由此可見,網民的熱烈參與,變相使對象的道德責任無限放大,遠遠超出其「不當」行為的責任限度。
如此殘暴的野蠻刑罰,如何在網路媒介上發生?以下我們以「網民身分」及「網路場域」兩方面進行討論。
沒有現實包袱的網民
「網民」這一特殊身份,也使得我們應對道德事件的時候,容易出現一些與現實生活中不同的行為。在網路世界中,我們脫離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而成為「網民」。在作出道德譴責的過程中,我們不需要像現實一樣,為一己之言語行為向對方負責,比如說:身為家長或老師,在教導孩子的時候,必須符合自己身為家長的身份,不論是措辭、態度等等,都必須為一己之言行負責;但當我們變成「網民」之後,由於我們身分隱於幕後,因此上述的預設即消失不見了,沒有一對應的關係及角色,要求我們自己的言行要對他人所負責。除了身分的意識以外,我們平常對話也會意識到自己身為「說話者」,意識到言論是代表「我」的人格,因此對於日常的言行舉止,亦會有自我要求,免於言論造成他人對自己名聲與觀感的影響。
不論是上述「自己看自己」或是「別人觀感」,這些規範性在網路平台下喪失了,使得網民的留言沒有現實生活的「包袱」。在網路上新聞事件,不乏種種仇恨、歧視的言論,比如:歌手「采子」在愛情關係上的爭議事件,即有許多辱罵,且充滿針對女性的歧視言論。 試想一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對他人會說出歹毒的言論嗎?答案相信是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網民的身份不像現實世界,不在一固定人際關係網路之中(尤其是對於陌生的他人),意味著我們的言行不需要符合任何「角色」的預設或期待等等,網民從一般人際關係中自我抽離,脫離伴隨著人際關係所附帶的責任與關懷。
第二,網民的身分帶有一定程度的匿名性 (anonymity),其真實身份不需要完全向他人呈現(甚至有些是假帳號),這意味著網民不需要顧及自己言行舉止是如何影響別人對「我」的觀感。這使得網民在「投擲石頭」時,能夠毫無包袱的原因之一。
網路場域:走歪的譴責手法
其次,是網路場域的問題,網路媒介扭曲了我們道德譴責的動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對某人提出指責,目的是為了糾正對方的行為,說明並警醒對方可能犯錯的地方,避免相同的事情再次發生。但在網絡上,如此的對話動機則顯得薄弱。
讓我們從真實的案例中觀察:2021 年 4 月 2 日發生太魯閣火車悲劇事件,有一台東的民宿業者把此次悲劇的事件原因歸咎於台鐵、政府,同時把往年旅遊業業積慘淡的事也一同怪罪於政府。從以上的發言,我們顯然看到這位民宿業者的道德錯誤在於:「錯誤判斷悲劇出現的原因,誤以為完全是政府的責任。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聽到如此的說法,可能會立即試圖糾正他的說法,並且說明違法的包商業者才是肇事主因。但在網路平台上,有部分網民的反應,則是以「舉報不法經營民宿」作為應對。當然,舉報不合法的民宿沒有什麼不對,但假若以此作為回應對方言論的手段,則扭曲了上述「道德譴責的動機」。仿佛只需要對方付出代價,而沒有反思這件事件背後真正的道德問題:「錯誤判斷悲劇出現的原因,誤以為完全是政府的責任」。
除此之外,網路上留言板也容易出現「單聲道」的情況,排斥不同的意見。在公審的留言板,通常都是一面倒的意見;假如有人持相反意見,或嘗試為當事人說解,很可能被歸類成為「當事人」陣營,變成被攻擊的對象之一。因此,這場石刑也難以被不同的意見所阻止。
總括而言,時下網路公審的形式,所換來的並不是讓網民有效參與公共倫理討論的場域,而是邀請劊子手的參與。又基於網路倫理在法律上依然存有不少灰色地帶,造就網民種種不當的「懲罰」方式。這些「非典型」的懲罰,其目的往往不是要求當事人對受害人作出補償,而是使對方成為「箭靶」,作為代價。
網絡上不能判斷對錯嗎?
到這裡,我們已得知,所謂的「網路公審」並不是正當的道德判斷,而更有可能是「正義」情緒所產生的暴力。當然,這並不是說,身為網民,不能對網路上的事情判斷對錯,表達一己之見。重要的是,恢復道德判斷在網路場域中的實行。按照道德判斷的條件及步驟而言,勿輕易望「貼文/截圖」生義,而妄下定斷。
首先,我們應該正視「網民」的身份。網路不應該是一個隱沒幕後的炮台,而是與他人交流的平台,與現實世界無異。不論在法理道德上,我們應該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在留言之前,我們可以再三反思:如果這件事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我會以同樣的方式來對待或回應對方嗎?我的留言是為了檢討對方的行為本身?還是只是針對個人而已?須知道,雖然網絡是數位世界,但其作用往往波及現實世界。因此我們的確有必要以現實世界的規範要求自己。
其次,是使網路平台恢復其「對話」的場域意義。換句話說,不要視「貼文/截圖」作為單純的罪狀,而視之為有待討論的事件。如同大家所知,判斷一事件是否道德,背後涉及價值觀的問題(尤其是提倡倫理多元非一元的現代),這意味著同一件事,在不同立場的視角中,或許有不同的判斷結果。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看法,同時也可以參照不同立場的見解,方為一健康的公共道德參與。
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討論不應該完全把焦點放在個人身上,使對象成為眾矢之的,而是應該放在「行為」本身而談。因為,道德判斷的終極目的,並不是把某一人或群體「妖魔化」,而是釐清道德準則及確立人類共同所追求的道德理想與目標,使得大眾對於某行為進行反思。以大家耳熟能詳的「博愛座」作為例子:
曾經有一女性因生理因素不適而使用博愛座,期間有一掛著「身心障礙手冊」的老伯要求她讓坐,她表示自己身體亦有不適,故無法讓座,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網民對於此事意見不一,有些人認為女士後來阻止別人讓座的行為不當,有些人認為老伯「指定讓座」行為不對。雖然上述的意見不一,但無疑的是上述不同意見促使我們反思行為本身的問題。由此可見,只要網民的討論不是針對個人,而是行為的道德性,那麼亦不會構成「公審石刑」的問題。
當然,我們無須,也沒有必要否定「網路」媒介在公共倫理上的作用。誠然,網路媒介反而能夠有助大眾關注社會中不公不義的事,並且凝聚群眾的力量,行使公民權利。例如:一直受到不公對待的機車路權.團體能夠以網路平台上號召民眾,參與合法的公民集會,向有關部門表達訴求;又如:立法委員能夠透過網路上傳質詢的過程,使得大眾能夠直接瞭解弊案或其他不公的事情,提高公民意識。
但是假如把網路變成一種純粹討伐工具,顯然是背道而馳的行動:以「行刑」之暴力來達到目的。我認為,網路平台作為一公共倫理的討論空間,有助於大眾參與及表達一己之見及立場(每一個人都有其發聲的權利)。只要能夠做到以上幾點,那麼,網路公審即不會變成一場野蠻行刑,而是一理性討論的議事廳。
「網路公審」由虛擬而至具體的懲罰,具備的力量就像《老子》中的「水」,如何或怎樣面對的確有不同的考量,值得討論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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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網址謝謝曉華的閱讀和回應!的確,《老子》的水既可利萬物而不爭,亦可以柔弱勝剛強。無形的力量的確不容忽視,或許之後可以從老子角度切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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