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下稱同婚)這陣子再次成為台灣的熱議話題,在 2016 年 12 月 26 日,立法院審議由尤美女等立法委員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將同性伴侶納入法律正式條文當中,變相將同性婚姻立法,勢必成為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本文將探討數個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見論據,對這些理據提出理性質疑。
I.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
支持同婚的人認為實踐基本人權是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筆者對此也深表認同,但同性婚姻真的是基本人權嗎?《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為婚姻作出相同的條件:「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款亦指出:「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這三份都是國際間廣泛承認的「人權天書」,均為基本人權的準則,可是這三份條約卻同時沒有認定同性結婚成為基本權利。
讀者或許有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對應婚姻的條款寫的是 "men and women",而不是 "man and woman",可見這裏對人數並沒有限制。
然而,我們可參照這幾份公約其他條文,絕大部份的主體都是「人人」、「每一」、「任何人」,卻在關於婚姻的條文特別指明是男女,可見編者們認為婚姻是異性之間的結合,明顯此限制有其刻意性,否則直接寫上「人人」便可以了。
第二個問題是,於三份條款的英文版出現相關條款的英文版是 "intending spouses",而不是 "man and woman",所以這三條條款不必然是排斥同婚的理據。
然而,聯合國也曾就翻譯問題作出清晰的指引,中文、英文、以及其餘四種語言均是聯合國官方語言,它們都有精準的翻譯,同樣具有法定效力,故此將這幾條條文的主體理解為一男一女是正確的。
第三個問題是,這三份公約都是幾十年前的擬定的公約,在這個年代看來已經過時,不應只按當時的條文來理解,不能作為反駁的論據。
首先,這種想法很危險,若我們認為每一條條文都過時,此例一開,當權者或會想盡辦法將條文闡釋成合符自己的政治利益,而淪為政治工具,從香港近期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人大釋法爭議可見一斑。
其次,聯合國在 2012 年刊物《Born Free and Equal》第 53 頁指出:
根據國際人權法,國家並不須允許同婚,儘管如此,政府有義務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
歐洲人權法庭也第三次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這些跨國機構似乎也有一個共識,就是通過同性婚姻與否通過同性婚姻與否,與基本人權上的平等與否沒有直接關聯。因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國家可根據國情決定是否通過同性婚姻。
因為以上原因,筆者不見得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既然不是基本人權,又何來平權?同婚平權看來只是一個未經證實的命題。當人們說:「支持婚姻平權!」其實已假設婚姻平權是一個平權議題,論證形式如下:
- 我們應該支持所有平權議題(議題 A、議題 B,如此類推)。
- 同性婚姻是平權議題。
- 所以,我們應該支持婚姻平權。
出問題的是第二條前提,為甚麼同性婚姻是平權議題?支持一方需要給大家一個合理理由去支持 2 為真。否則,這可讓人質疑有否犯上「循環論證 (circular fallacy)」的謬誤,:當我們質疑:「為甚麼同性婚姻是平權議題?」對方只答:「因為婚姻本身就應該平權。」支持一方並沒有為 2 進一步提供理由,只是重覆聲稱 2 而已。因此,我們需要細心考慮「婚姻平權」背後的預設是否合理,是否犯上似是而非的謬誤。
II. 通過同婚會影響別人嗎?
另一個支持同婚的理據是,法律上通過同婚並不會影響其他人,故此政府應容許同婚。
可是,婚姻並只不是私人的事,乃有其公共性的面向,政府及公私營機構都得承認結婚的人的法律地位,並且賦予他們額外的權益,故此涉及公共開支,如免稅額、於移民配額上得到優先等。這些額外的權益都不是免費的,需要社會整體去承擔,我們必須思考同性婚姻能否為社會帶來極為重要的共善 (vital common good)。若果同婚不是基本人權,社會就必定得針對同婚合法化的議題詳細商討雙方理據,進行有實質意義的辯論,才適宜進入表決程序。
婚姻有其文化及傳統意義,社會必須就該議題得到相當共識,權衡各方理據再可作出表決。然而值得一提,民調固然有一定參考性,但要真正知道大眾的實際想法,或許全民公投是一個好方法。或許有人質疑:我同意這件事是公共事務,但為何要將同性婚姻訴諸公投,不能僅透過立法程序表決嗎?
首先,這裏有必要作出澄清,筆者不認為一定要將同性婚姻訴諸公投,只是現在立委尤美女的計劃中,似乎打算在沒有公聽會的計劃下快速通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修正案的程序審查。經反方在立院外抗議後才加兩場公聽會,傾聽民意。因此,筆者認為將同婚付諸公投似乎比立即修法好,至少可以令雙方有空間進行實質辯論,而不是想快快通過立法程序,讓公眾對相關立法委員的決定有草率、「黑箱作業」之感。
沒錯,我們可以將公共事務付諸公投,但不是每一件公共事務都要這樣做,適合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都應該是對社會影響深遠的事務。通過同性婚姻變相改變婚姻的法律定義,影響甚廣,也甚具倫理上的爭議,不單政府需要修改法律(單是條改跟「夫妻」相關的條文已涉及至少三百條。),社會各單位都要就此配合這項法律上的改變,例如私人機構一定要為同婚者提供相關福利,教科書亦要更改婚姻概念的教育。因此,筆者認為公投是比立即修法更為可行,亦不會被濫用的做法。無論結果如何,另一方都必須基於民主原則而接受。
III. 通過同婚的邏輯後果
很多人指出,反同婚人士認為「同婚合法化後必然導致亂倫、多人婚姻及其他多元家庭合法化」是犯上滑坡謬誤,是為了反對同婚而刻意將同性婚姻立法的後果嚴重化了。然而真的是如此嗎?讓我們重新看看有關的論證。
首先,絕大部份支持同婚人士認為只准異性結婚,是對同性戀者及其他性傾向的人是歧視。如果我們因為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而認為同性之間可以結合,基於這項原則,若果我們不認為三人之間可以結合,是否歧視他們、對他們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基於相同原則,四人結合、父/母跟子/女結合(或子女間結合)也因公平原則而必須立法。否則,不是歧視、剝削他們擁有基本人權的自由(同婚支持者的口號),就是有另外一些原則,指出同性結合與其他結合方式有不同的地方,以致給予不同結合方式有不同待遇。訂立額外原則予三人結合等結合方法,說到底也是另一種歧視,為何同性間的結合該得到特別的考慮?
或許從一些想與自己成年子女結婚的父母看來,支持同婚者不是自私地只想到同性戀群體的利益而忽略其他性小眾的需要,就是刻意隱藏議程,逐步達到自己的政府利益。筆者是基於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而推論,支持同婚者邏輯上已蘊含支持其他類型的結合,支持同性婚姻的哲學家如 Ralph Wedgwood 也同意支持同婚的論證也同樣適用於多人婚姻,而不是常被錯誤理解或錯誤應用的滑坡謬誤。
IV. 宗教理由的公共性
最後一個常見的挺同婚人士不滿意反同婚人士的理由,就是部份宗教人士強加他們的教義於其他人身上,指責他們是想重返政教合一的舞台,將宗教價值觀凌駕政治,以及其他人的價值觀。因為他們認為同婚違反他們的價值觀,使得同性之間不得結婚。宗教人士真的是那麼霸道嗎?他們在社會的公共地位應該是怎樣的?讓我們看看以下兩點。
第一,宗教人士也是公民社會 (civil society) 的一份子,是多元社會上多元之中的一元,他們的份額不多也不少,他們投票時,無論你是宗教人士、無神論者、同性戀者等等,你都能夠有一票,不多也不少。同樣,在公民社會中,無論是你宗教人士或同性戀者或其他身份認同的人,也應有權利平等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縱使你多麼不同意也好。
因此,在同婚的議題上,若某人只是對社會議題表達不同意見,並不足以構成「強加」的罪名,極其量都只是因聲音較大而衍生較大的政治力量及議價能力,爭取自己認為合理的價值,這正好合符民主精神。同樣地,支持同婚人士不正是一樣嗎?若果政府因社會支持同婚人數較多而通過,異見者又能否指責同婚支持者「強加」自己的「平權」價值觀於別人身上?
第二,有人認為宗教理由不是好的理據反對同婚,因為不是人人認同某宗教的教義。若我們將該命題去背景化 (decontexualize),其普遍命題變為「宗教理由不是好的理據支持或反對某一公共政策」。筆者不在此詳細證成宗教理由的公共性,筆者希望大家試想一下,若基督徒因為跟從《聖經》「…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應當愛人如己」等,認為應多多關顧流離失所的窮人,至少讓他們得到最起碼的衣服、食物和居所,不知挺同婚人士會否也因為這些基督徒訴諸宗教理由而行公義、愛別人,指責他們不要將宗教理由「強加」於其他人身上,因為這樣等於政府認同聖經而來的價值觀?或者至少應該是從世俗人文主義而來的「公義」、「仁愛」?
若不,持此理據的挺同人士必須解釋這是否雙重標準:只對自己不認同的價值觀賦予「強加」罪名,卻對自己認同的宗教價值觀視若無睹?何況,宗教理由也是一種理由,市民可憑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認同宗教理由,你可以不認同宗教理由,但若然從根本上拒絕,認為它是次等的,我想這才是對宗教信仰的歧視。
有些人會反駁,反對同性婚姻正正突顯宗教人士不一致的地方,一方面主張「愛人如己」,另一方面卻不愛同志,歧視他們。我認為要了解不一致之處的來源是甚麼,以致有些人會覺得造成同性伴侶身心壓迫是教義上的問題。
第一個可能性是有人將聖經(以基督教為例)的教導極端化或曲解,例如「只要你是同性戀者就要下獄,上帝是不會愛你的」、認為同性戀行為比其他罪更為惡等。但這些不都是聖經的教導,卻因各種原因而被支持一方拿作論點,認為反方的都是不理性,盲目遵守宗教條約。
第二個可能性是支持方誤解了宗教人士的意思,將「政治議題」及「人」混為一談。例如某人不認同同性婚姻,不代表我不愛你這個人、反對你整個人。就如某人不同意他的伴侶吸煙,但不代表某人不愛他的伴侶,也不代表某人反對他的伴侶整個人。我們要弄清楚反方反對的是作為政治議題的同性婚姻,而非作為人的同性戀者。
所以,筆者認為要了解同志被壓迫的真正原因是甚麼,若果教徒的行為真的造成同志傷害,那當然是要誠心道歉及改變態度。但若僅僅是不同意某一政治議題,如同性婚姻,是基於合理原因,那就不能算是歧視及壓迫。如果某教徒只是不同意一個影響同志的議題,就說某教徒讓同性伴侶遭受身心壓迫,筆者認為這個批評並不合理。
V. 總結:同性婚姻,何去何從?
本文提出了幾個對挺同婚理據的誤解,筆者認為挺同人士應就這些質疑提出合理辯解:1)為何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2)為何具公共面向的同婚議題不影響其他公民;3)基於公平及自由戀愛原則,挺同婚人士是否也同意親人婚、多人婚姻等合法化?若是,挺同人士應誠實交待;及 4)既然不是「強加」,為何宗教人士不能恰如其份,作為公民社會的一份子就公共議題表達意見?
筆者認為民主社會的最大好處就是言論自由,在社會議題上容許不同意的聲音,與異見者進行商議 (deliberation),而不是製造負面標籤予異見者。每每給異見者及質疑同婚的人扣上歧視的帽子、「恐同 (homophobia)」的標籤,並不能促進公民進行商議。筆者希望藉著對挺同婚論點的質疑,使整個討論更立體,一起理性討論同婚的正反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