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好死真的不如賴活嗎? | 哲學新媒體
泛哲學

好死真的不如賴活嗎?

談安樂死的理論合理性與實踐疑慮
這篇文章會簡要釐清安樂死議題,區分各種理論上不同的安樂死,並列出實踐上令反對者擔憂的問題點。我希望能在論述時清楚的展現:即便安樂死的立意是良善的,但安樂死的實踐仍然容易導致各種不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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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4

前言

安樂死 (euthanasia) 是一個當前在民間與學界(特別是醫界)被廣泛討論的議題。euthanasia 來自古希臘文的 εὐθανασία,意思是好的 (eu) 死亡 (thanatos)。但是,即便被稱為「好死」,特定的文化以及特定的宗教,仍然因為對自殺(suicide)的強烈反感,而導致各國的安樂死法案經常遭遇到民間各種團體的強烈反對。當然,這樣的反彈同樣也出現在對安樂死的學術爭論當中。

這篇文章會簡要釐清安樂死議題,區分各種理論上不同的安樂死,並列出實踐上令反對者擔憂的問題點。我希望能在論述時清楚的展現:即便安樂死的立意是良善的,但安樂死的實踐仍然容易導致各種不同的疑慮。只靠謹慎立法,不一定能解決所有的疑慮,我們能做的,是盡可能為那些比較沒有疑慮的案例,保留開放選擇的可能性。

四種安樂死

首先根據安樂死的手段,可以做出主動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 與被動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 的區隔。我們可以考慮由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舉出來的例子:

有一種叫做戴薩克斯症 (Tay-Sachs disease) 的疾病,一旦嬰兒在出生前感染這種病,那麼在他出生後,除了肌肉萎縮之外,這個嬰兒同時還會喪失視力、聽力,無法吞嚥,最終完全癱瘓。除此之外同時還有精神退化、或是癲癇的可能。就算有最好的醫療照護,戴薩克斯症的小孩也活不過十五歲。1

如果在這個嬰兒出生後,醫療人員接受了父母的建議,選擇不從事任何積極醫療,而讓這個嬰兒自然死去。不進行介入而任當事人自行死亡,可以稱為被動安樂死。由於自然死去有時候需要拖很長的一段時間,也許數個小時,有時候甚至數天,如果父母希望醫生可以幫忙加快這個歷程,那麼醫生可以為這個嬰兒施打一些藥劑,這個重度殘缺的嬰兒會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直接死去。由醫療人員介入幫助當事人死亡,可以稱為主動安樂死

第二種區分,則是看訴求安樂死的當事人,是否有意識能自主做出決定,而分成自願安樂死 (voluntary euthanasia) 與非關意願安樂死 (nonvoluntary euthanasia)。自願安樂死,是由接受安樂死的當事人,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提出安樂死要求,並且當他做出判斷的時候,仍然具備充分的理性判斷能力,也已經清楚明瞭所有相關的資訊。像是捐贈器官一樣,這樣的要求可以事前提出並保留,一旦當事人失去意識,仍能視當事人已經同意,而為他進行安樂死。非關意願安樂死,則是接受安樂死的當事人已經失去意識,或無法理性判斷時,由其他人代行,與當事人本人意願無關的安樂死。

另外有一種非自願安樂死 (involuntary euthanasia),是接受安樂死的當事人沒有明確同意進行安樂死,或甚至反對安樂死。這類型的安樂死,是一個反對安樂死的主要原因,我會在文章最後談實踐疑慮的時候進行說明。

如果我們將上述的四種分法交叉並列,可以得到下面四種不同意含的安樂死:
四種安樂死
  1. 自願主動安樂死:當事人經過理性思考後,由自己的意志,藉由主動的手段(通常是注射致命藥物)死去。
  2. 自願被動安樂死:當事人經過理性思考後,由自己的意志,藉由被動的手段(通常是移除生命維持儀器)死去。
  3. 非關意願主動安樂死:當事人失去意識,在親人經過理性思考後,藉由主動的手段(通常是注射致命藥物)死去。
  4. 非關意願被動安樂死:當事人失去意識,在親人經過理性思考後,藉由被動的手段(通常是移除生命維持儀器)死去。2

非關意願安樂死

在理論上對安樂死的最大疑慮,來自一種很普遍而且簡單有效的信念:殺害無辜的人總是錯的。這種信念在宗教上十分常見,多數的人也都會支持這個符合自己直覺的信念。但是,這個信念是否真的普遍適用?

目前包含臺灣在內,世界各國已經認同的,通常是 (4) 非關意願被動安樂死,即在重病當事人已經失去意識,而疾病不再有治癒可能的情況下,由家屬協助決定移除生命維持儀器,讓當事人自然死亡。台灣現行的安樂死法條主要源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此一條例允許家屬在臨終病患意識不清的時候,代為抉擇停止對病患的所有醫療行為,例如移除所有維生器具(如拔管),或中止任何積極的醫療行為,以便讓臨終病患得以安寧死去,不再遭受病痛折磨。這樣的安寧醫療方式屬於被動安樂死。

上述的各種論述,目的都在減少當事人的痛苦,而不是奪去當事人的生命。但即便是這種比較普遍被接受的安樂死,都曾經引發相當大的爭議,例如特麗·夏沃 (Terri Schiavo) 的故事:

特麗·夏沃因為心臟疾病而導致大腦缺氧受損,因此變成了永久植物人。特麗的丈夫麥可.夏沃 (Michael Schiavo) 認為與其這樣痛苦的活著,還不如讓特麗有尊嚴的死去。麥可想要移除移除特麗的胃食管,讓特麗自然死去,但是特麗的雙親則明確的抱持反對意見。3

這個案例充滿爭議性,是因為 (A) 特麗是腦死,並不是身染充滿痛苦的重病,以及 (B) 麥可(特麗的丈夫)選擇讓特麗餓死。在美國法庭審判特麗的案例時,最後的焦點在訴訟雙方都嘗試證明或否證同一件事:特麗生前是否有表達自己一旦身染重病則寧可安樂死?

特麗的案例雖然提供了我們很好的討論材料,但是由於這可能會牽涉到上述的非自願安樂死,我想在此先擱置這個案例,轉而討論上述罹患戴薩克斯症的嬰兒。這個重度殘缺的嬰兒沒有做出判斷的理性能力,但是他的雙親確信:如果他具備理性思考的能力,那麼幾乎可以確定,他不會願意這種痛苦繼續下去。從這個角度切入,非關意願被動安樂死的問題就並不太大,其目的在於幫助已經沒有理性能力,但是身患嚴重而不可治癒疾病的病患,減少一些可能的痛苦。

我想把這個結論更進一步的推到非關意願主動安樂死。辛格在區分非關意願被動安樂死,與非關意願主動安樂死的時候指出,如果在上述的條件下,我們允許嬰兒自然死亡(即被動安樂死),並且認為這是對的,那麼為什麼幫他們施打致命藥劑(主動安樂死)是錯的?

南西的思想實驗

萊斯里·布克霍爾德 (Leslie Burkholder) 指出,許多醫療專家、學者與一般民眾仍舊相信在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之間有著道德上明顯的不同,並且他們相信被動安樂死有時候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但是主動安樂死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對此,布克霍爾德由真實的案例,改編出了五個版本的「南西案例」,來探討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是否在倫理上有所不同。4我根據他的版本,做出了便於比較的修正:

南西 B:南西 B 已經失去意識,她的呼吸完全靠身體外面的呼吸機器。呼吸機器如果停止運作,她就會窒息。由於南西 B 的肌肉不斷的衰竭,她的病情不會好轉。南西 B 失去意識前認為繼續活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於是她清楚寫下在失去意識後,她想要關閉這台呼吸機器。由於她自己做不到,因此南西 B 以外的某個人,或許是醫院的專業人員能夠幫助她完成這件事。

南西 F:如同南西 B 一樣,南西 F有肌肉衰竭的症狀,差別在於南西 F在失去意識後仍能依靠身體的本能以及自己的肺來呼吸。不過在不久之後,她就會與南西 B 一樣,因為肌肉衰竭,而必須依賴放在身體外面的呼吸機器來替代她的肺。她的病情不會變得更好,只會越來越糟。南西 F 失去意識前認為繼續活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於是她清楚寫下在失去意識後,她想要藉由往她的肺注射嗎啡來停止她的肺部功能。由於她自己做不到,因此南西 F 以外的某個人,或許是醫院的專業人員能夠幫助她完成這件事。

大體上而言,南西 B 的案例,幾乎等同於多數現在爭取安樂死的支持者會提出的案例:因為病症末期的極度痛苦,而希望可以中止幫助她維持生命的醫療裝置(在南西 B 的案例中是呼吸器)。南西 B 與南西 F 唯一的差別,是一個藉由關掉機器來中止生命,另一個是藉由注射嗎啡來中止生命。我們甚至可以想像,在南西 F 的案例中,南西 F 平常一直有在施打嗎啡,只是這次的施打不是少量注射於血管的點滴,而是一劑對肺臟的注射。

布克霍爾德提出的,是兩個根據真實情況改編的案例。他認為藉由比較這兩個案例,可以證明多數人對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的擔憂其實是多慮的,因為在這兩個案例當中,沒有任何道德上的不同:無論是按下那個開關,或是對著肺臟注射嗎啡,在道德上,都是為南西 B (以及南西 F )減少痛苦的良善行為。

如果這樣的例子仍然不足,布克霍爾德認為我們可以進一步地考慮南西 C 、南西 D 跟南西 E 的例子:5

南西 C:南西 C 的呼吸依賴於安裝在她身體內的人工肺。只要人工肺停止運作,她就會窒息。由於南西 C 的肌肉不斷的衰竭,她的病情不會好轉。南西 C 失去意識前認為繼續活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於是她清楚寫下在失去意識後,她想要關閉這台呼吸機器。關閉的方法,是按下一個遙控器。由於她自己做不到。因此南西 C 以外的某個人,或許是醫院的專業人員能夠幫助她完成這件事。

請注意:南西 C 的案例,與南西 B 是一模一樣的,差別在於南西 B 的呼吸器安裝在身體外部,南西 C 的人工肺安裝在身體裡面。無論按下開關中止的是外部的呼吸器或是身體裡的人工肺,如同上述的推論,在這兩個案例當中,沒有任何道德上的不同。我們可以繼續擴展南西 C 的案例至南西 D 以及南西 E 。

南西 D:南西 D 的呼吸依賴於安裝在她身體內的人工肺。只要人工肺停止運作,她就會窒息。由於南西 D 的肌肉不斷的衰竭,她的病情不會好轉。南西 D 失去意識前認為繼續活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於是她清楚寫下在失去意識後,她想要關閉這台呼吸機器。而最簡單的關閉方式是,對她的人工肺注射一劑化學藥劑。這個藥劑會使移植在她體內的人工肺停止運作,由於她自己做不到。因此南西 D 以外的某個人,或許是醫院的專業人員能夠幫助她完成這件事。

南西 E:南西 E 的呼吸依賴於藉由器官捐贈而移植在她身體內的肺。作為她新的肺,移植肺如果停止運作,她就會窒息。由於南西 E 的肌肉不斷的衰竭,她的病情不會好轉。南西 E 失去意識前認為繼續活下去沒有任何的意義,於是她清楚寫下在失去意識後,她想要藉由往她的移植肺注射嗎啡,來停止移植肺的功能。但是她自己做不到,因此南西 E 以外的某個人,或許是醫院的專業人員能夠幫助她完成這件事。 

布克霍爾德認為這個論證提供了顯著的滑坡效應,在此一滑坡的頂點,是醫療人員幫助南西 B 以她希望的方式死去。這個作法如果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錯誤,那麼就表示對其他南西的作法,也沒有道德上的錯誤。因此我們應該以同樣的理由接受對南西 C 、南西 D 、南西 E ,乃至於一開始的南西 F 的(自願主動)安樂死要求,並且為全部的南西施行安樂死,在道德上也具有同樣的一致性。6當然布克霍爾德相信,我們仍然有可能堅持幫助南西 F 是道德上無法接受的,但是持有這種看法的人,就必須要同樣相信幫助南西 B (非關意願被動安樂死)也是道德上無法接受的。7

上述由布克霍爾德提出來,並且由我改編的案例,雖然有些複雜,但應該能幫助我們理解被動安樂死跟主動安樂死之間,在倫理學上並沒有顯著的差異,並且這無論對非自願安樂死或是自願安樂死都是一樣的。

我們可以選擇自己的死亡嗎?

上面談了非關意願安樂死,再來我會簡單的談一下自願安樂死。與自願安樂死有關,而且比較近期的新聞,應該是是比利時輪椅競速帕運金牌選手,梅莉卡‧費芙爾特 (Marieke Vervoort)。費芙爾特有無法治癒的退化性肌肉與脊椎疾病,她陳述自從她患病之後,因為嚴重的疼痛與不適,有時一天甚至睡不到幾個小時。費芙爾特最終選擇在她 40 歲的時候讓自己安樂死。8

論述安樂死的時候,多數的學者會參考醫學上的判斷:既然某些疾病的確會帶來肉體上的極端痛苦,而這樣的極端痛苦會使得人認為自己的生命不值得繼續持續下去,那麼與非關意願安樂死一樣,自願安樂死(無論主動或被動)就是可以被接受的選項,因為兩邊的目的都是減少痛苦,讓當事人解脫。

但是自願安樂死最大的爭議在於:如果我們同意了自願安樂死,我們是不是也能同意所有人都可以隨自己的意願自殺?自願自殺跟自願安樂死,在某個層面上來講的確很難區分,但是在理論上,只要清楚的定義適用安樂死的當事人,就可以讓討論焦點聚焦在安樂死上。

必須承認的是,精神疾病患者不可言說的極大痛苦,並且這樣的痛苦無法用醫學的方式來測量。假設一位有重度精神疾病的當事人,他已經持續治療自己的症狀長達十年,而他的症狀完全沒有好轉的趨勢。若這樣的狀況帶給他極大的痛苦,使得他主動尋求安樂死,那麼我上述用來支持安樂死的論證,是否同樣也能用來支持他?如果經由專業醫療人員的認定,並且他確實達到上述的判斷標準,那麼我的答案會是肯定的。上述的論證無法用來拒斥這類型的病患對安樂死的尋求。但是,若他的疾病真的如此沉重而痛苦,我們是否真的有權力強行要求他們活下去呢?

目前對安樂死的共識,認為適用安樂死的人,必須是身染不可治癒的重病,並且因病而極端的痛苦。最常見的,通常是癌症末期。這個定義在醫學上或多或少還有一些模糊地帶,但已經足夠幫助我們指出,的確有某些重病當事人,在極端痛苦的情況下,希望藉由結束自己的生命來減輕痛苦,獲得解脫。因此我認為,是否能夠接受安樂死的判定問題,或許在現階段,交給醫生等醫學專業人士來判定,是比較好的選擇。藉此,本文會暫時擱置如何判定的問題,並將討論轉回安樂死的實踐疑慮之上。

實踐上的疑慮

我希望上述的說明,能在理論上支持安樂死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合理性,在實踐上不必然真的能夠說服所有反對安樂死的人。反對安樂死的理論理由,前述已經提過,是基於殺害無辜者在道德上總是錯的。此處,反對安樂死的實踐理由是:這會導致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有許多生命會不自願的被安樂死

由前述我提到的論述,可以整理出下面這個論證:

若胎兒或嬰兒有嚴重的殘疾,以致於他將會極端痛苦地活著,為了減少他的痛苦,為他施行(無論主動或被動)安樂死是可行的。

這個我們在上面已經接受的論證,在實踐上有下述的可能:

若任何人有較不嚴重的殘疾,以致於他的生命較一般人的生命來的不幸,為他施行(無論主動或被動)安樂死會是一個可接受的選項。

並且這樣的對象不限於嬰兒,甚至可能延伸到老人或任何無法養活自己的殘疾人士身上。例如:

(1) 一對經濟上有困難的父母生出了一個殘疾嬰兒,這個殘疾嬰兒無法接受妥善的照護(甚至於完全沒有照護),只能分食父母極為有限的資源,然後非常痛苦的活著。在這種條件下,為了避免這個殘疾嬰兒在未來生命所會受到的痛苦,其父母是否可以幫殘疾嬰兒施行安樂死?

(2) 因為家族無力照護殘疾老人,而這個殘疾老人可能已經意識不清,家人可以選擇幫他施行安樂死嗎?

(3) 一名殘疾的中年人士不願意拖累家人,即便他不是真心求死,但他仍然選擇自願安樂死。

上述或許是反對安樂死的最主要理由之一:安樂死會不會導致謀殺的合法化?我們當然可以藉由前述理論上的定義來否決這些憂慮:只有醫療人員認可的真正重病才能施行安樂死。但是萬一醫療人員被買通了呢?又或著如果他得的重病在他選擇安樂死之後一個月就發明解藥了呢?種種的可能性,使我們難以完全防堵安樂死在實踐上所有可能的疑慮。

小結

安樂死的討論,近年來在學界逐漸收攏,並且至少希望能夠幫助那些因為重病而痛苦,求死卻因為法規不允許的人找到一條解脫的道路。本文只能做非常粗淺而入門的介紹,目的在於幫助讀者釐清不同種類的安樂死,以及安樂死雖然在理論上能得到某些證成,但是在實踐上仍有許多疑慮的現況。對安樂死的討論,仍然在許多面向上有延伸的可能,希望這篇文章有助於讀者在安樂死的相關議題上進行比較深入的討論。

  • 1. Singer, P. (2011).  Practical Ethics. pp. 161-162.
  • 2. 這是由麥可·圖利 (Michael Tooley) 提出來的區分,請參閱 Tooley, M. (2005). In Defense of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In Cohen, Andrew I.; Wellman, Christopher Heath, eds.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Applied Ethics. Malden, MA: Blackwell Pub., 2005: 161-178.
  • 3. 請參閱網路新聞〈法律窗口﹕植物人生死權在誰手? 〉,VOA 美國之音,2013 年 2 月 5 日。
  • 4. Burkholder, L. (2001). Nancy b and Nancy F.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18(2), p. 193. 以下兩個例子出自同一頁。布克霍爾德原先的案例,都是南西仍然醒著,並自願做出決定。我將其修改成南西在失去意識前,經過自己的理性思考,而做好了安樂死的決定,並在失去意識後交由其他人來執行,以便突顯這裡我想要探討的問題。
  • 5. Ibid., p. 194.
  • 6. Ibid., pp. 194-195.
  • 7. Ibid., p. 195.
  • 8. 參閱新聞:比利時帕運金牌女將 40歲之齡安樂死 | 公視新聞網,2019 年 10 月 24 日
花了很長的時間唸書,但也一直懷疑自己是否適合唸書。作為研究者,目前從美、中、台的國際關係作為思考的框架,並專注於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的研究上,同時也關注東亞地區的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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