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反死刑就一定要跟康德說再見?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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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死刑就一定要跟康德說再見?

Ulrich Klug 在六〇年代寫了一篇著名的論文:〈跟康德及黑格爾道別,這是一篇批判應報法及死刑的文章,認為在討論刑罰的意義時,矯正可以是更好的選擇。這篇文章的迴響之大,使往後無論在實務界或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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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lrich Klug 在六〇年代寫了一篇著名的論文:〈跟康德及黑格爾道別〉1,這是一篇批判應報法 (Wiedervergeltungsrecht/ ius talionis) 及死刑的文章,認為在討論刑罰的意義時,矯正可以是更好的選擇。這篇文章的迴響之大,使往後無論在實務界或學界,只要講到應報法及死刑,不免就要和這兩位哲學家「道別」一下,這個道別本身不僅呈現出一個時代主流思潮的替換,背後其實也隱含了幾個我們視之為理所當然、但實際上值得再深究的觀點預設。

說來慚愧,雖然和我研究的內容相關,但直到前幾年我才真正讀了 Klug 的這篇論文。不過說實話,內容讓我有些失望。先是在形式上,對我來說,這篇論文欠缺作為一篇學術論文的嚴謹格式:當中所有的引文雖然都加了引號,但卻沒有註明出處。康德的部分我自然知道出處,但黑格爾的部分卻相對困難。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一個有研究興趣的讀者,不會只看或只相信作者所言,很多時候為了要更清楚引文的內容,無論是為了再確認或是想了解某一段落的前後脈絡關係,會需要回到被引用的原文裡查看,沒有註明出處,讓這項原文查看的工作變得很困難,也讓作者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被檢視和對話的機會。

再來則是內容上,黑格爾的部分因為我的所知有限,因此無法完全確定 Klug 的理解是否正確;但是在康德的部分,Klug 的理解確實不夠深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講到康德時,Klug 一開始就引了一段康德在《法權論》裡對「懲罰權」(Strafrecht) 的界定:「懲罰權是領導者對屬下的權利,即因屬下之罪行而對他施以痛楚。因此,國家中的元首不能被懲罰,而是我們只能撤除其統治。」2對這段內容,Klug 說:「這實在是個充滿時代色彩的、讓人死心斷念的開場白。」(Klug 1968, 36)

Klug 說的有部分正確,因為康德的確在其時代背景下,說懲罰權是一種上對下的關係,並且因此,在上位者實際上是不可能被懲罰到的;但這段論述除了描述當時的政治及法律情境外,重點其實是在「罪行」上,這是《法權論》裡一再被強調的東西,也就是懲罰只能針對具體作為,而不能夠針對一個人的內在思維(後者歸道德而不歸法管),這其實是對當時宗教審判的一大反動,更遑論講到撤除元首的統治時,用今天的話來說,其實就是推翻統治者的意思(當然抵抗權的合法性基礎那是另一個問題,在往後的文章中,我們會有機會討論到這一點) 。

總地來說,Klug 的這篇文章以康德和黑格爾為例,從三個面向來批評這兩位哲學家所屬的應報法觀點及維死陣營:

1. 知識論面向的批評

首先,在知識論的面向上,Klug認為,「刑罰的作用在應報」只是一項主觀的認定,所以當康德認為如果應報的要求不被滿足,正義就得不到彰顯時,有什麼理由我們一定得照他說的做,而不能夠認為矯正才能彰顯正義? 再說,什麼叫做正當合理的刑罰? 實際上,罪行和刑罰之間根本是無法共量的。(vgl. ebd. 36f.)

事實上,Klug 的這段批評涉及到一個很根本的問題,就是應報法在康德的法哲學思想中的地位究竟為何的問題。當 Klug 說,康德認為唯有滿足應報的要求才能彰顯正義時,表示他認為應報法在康德的法哲學思想中屬最根本的規制性原則,但實際情況卻非如此。所謂「最根本的規制性原則」在康德的設想中其實是定言法令式(kategorischer Rechtsimperativ) ,因為整個《法權論》的重點在於論證「法」—在國家法的層面中,則具體為「刑罰」—存在的正當性基礎,而應報法則是他在論及具體刑罰的制訂時,為了符合所謂的比例原則,所提出來的一個尺度判準。而且對康德來說,應報也不是一個結果指向的存有,而是一個在概念上必須存在的、針對違法作為的反制力,根據應報法而來的刑罰不能、而且也無法去考量阻止罪行本身以外的事情。

依此,我們會發現,雖然同樣在講應報法,但 Klug 著眼的是具體刑罰本身,康德著眼的則是刑罰存在的正當性問題,很明顯地,這兩者並不是同一個層面的問題。再退一百步講,難道矯正的刑罰就不是一種刑罰嗎? 而如果矯正的刑罰也是刑罰,那有可能脫離康德所強調的「阻礙(自由) ─反制阻礙」的概念嗎? (vgl. RL Ⅵ §C) Klug 說,應報法強調罪行和懲罰之間的等值關係,康德所以認為殺人者唯有償命,就是因為他認為悲慘至極的生命再慘,也和失去性命不可共量,但依照同樣的邏輯,難道謀殺和執行死刑之間就有正義存在的空間? 康德所以支持死刑,其實是因為如同 H.-G. Schmitz 所說的,他在「符合比例原則」的這個要求下,混淆了「執行刑罰的正當性」和「刑罰的正當執行方式」這兩個問題,而應報法所涉及的,其實該是前者,而非後者3

2. 邏輯結構面向的批評

2.1. 定言令式的內容空泛

Klug 提出的第二項批評,是從邏輯結構的面向出發,指出三點問題:首先,定言令式是一個欠缺具體內容的表達形式,所以不可能從中導出應報的原則(Klug 1968, 39) 。我的想法是,這個論述其實正好反證了 Klug 知道相對於應報法,定言令式才是康德法哲學思想中更根本的規制性原則,不然就沒有後者從前者導引而出的問題。

但是講到定言令式是一個「內容空泛的程式」("Leerfomel"),這一點我並不同意。因為雖然定言令式不是具體的規範本身,但卻是具體規範所依循的、涉及生命定向的基本原理,它直接回答的,是我們想要成為一個什麼樣的人、成就一個什麼樣的社會、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國家的問題,而不是我應該採取哪些具體作為來成就自己的人生、或是透過哪些政策來建立自己期望的國家和社會的問題。這不是因為後者不重要,而是因為定言令式的存在,是作為一項檢驗的尺度。每個人面對的處境各不相同,所以即便根據同一個原則,也有可能採取完全不同的做法,定言令式的存在目的及價值就在這裡:我們去想,怎樣的一個行事原則是我們在理性上可以肯認的,然後努力循著這個原則採取具體作為。這樣一個原則何以會是空泛的呢?

2.2. 壓迫不是維繫社會和平的唯一方法

Klug 說,「壓迫可以反制壓迫」的這個說法毫無必然性,因為壓迫也有可能提高壓力,而非壓迫的存在則有可能解除壓迫。換句話說,維持社會和平也可以採取療癒的方式,而不是只能夠以損害犯罪者權益的手段來達致 (ebd. 40) 。

對此,我並非不贊同,但要看是在哪個脈絡下做討論,如果是執政者相對於人民,那我會認為不鎮則不暴;但如果是針對刑罰本身做討論,則只要刑罰的本質在於阻止罪行,無論療癒或是矯正,就都沒有脫離康德所主張的應報色彩,也就是沒有脫離「阻礙(自由 ) ─反制阻礙」的相互關係。

2.3. 刑罰不該僅是一種手段

Klug 指出,在我們的思維中存在著一種既定之見,好像那些偏向物質層面的幸福、目的及效用的東西,是比較低層次且不重要的存在,而先驗性的價值就比較高級,比較值得追求 (ebd.)。

在此, Klug 其實是想表達:刑罰的存在,不該單是為了所謂的「維繫社會和平」或是「促進整體利益」這樣的目的。但事實上,這一點和康德的想法並無二致,因為康德也一再強調:「法官的懲罰絕不能僅作為促進另一種善(對於罪犯自己而言,或是對於公民社會而言)的手段而被施加於罪犯自己,而是得始終僅由於他犯了罪,而被施加於他,因為人絕不能被當作達成另一個人底意圖的手段而被利用,而且被混雜於物權底對象之中。」(RL, Ⅵ 231f.)

3. 道德批判面向的批評

最後,Klug 認為,從道德批判的角度看來,應報的想法和做法不僅對犯罪者、對整個社會也沒有好處,因為它傷害了人性尊嚴,也和現今的憲政體系相衝突。除了死刑之外,還有其他的制裁手段 (Sanktionen) 可以在顧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使犯罪者恢復理性,重新進入社會(Klug 1968, 41) 。我的想法還是如同前述,比方說罰款這件事,它作為一種制裁的手段,就算如同 Klug 說的,具有矯正的效用好了,但就不具備刑罰本身的應報特質了嗎?關於此,我比較認同 Otfried Höffe 所說的,刑罰本身作為一種「惡害」(Übel) ,根據的即是一種應報反制的原理,但它可以帶來威嚇及矯正的「附加作用」("Nebenwirkung") 4。至於讓犯罪者恢復理性這件事,則就像康德所講,犯罪者不是沒有法則意識,他犯罪,是因為想自外於法則,或是心存可以自外於法則的僥倖心理。換句話說,犯罪者並非沒有理性(vgl. RL, Ⅵ 321. Anm.) 。

結論

簡述結論如下:

(1) 應報法其實是個複雜的概念內容,即便同持應報觀的人,其彼此之間的想法也不會完全等同。簡單說,就是要討論一個人的觀點時,必須進到這個人的思維脈絡中去理解。黑格爾的應報觀和康德的應報觀是否完全等同,以致於可以視之為立場一致?這一點我是存疑的。

(2) 在一般的認知中,應報法和死刑根本就是雙胞胎,但如果我們把康德的實踐哲學當成一個整體來看,則這兩者之間的必然連結一樣可以加以挑戰。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康德透過應報法想論述的,其實是刑罰的正當性基礎,而不是死刑的正當性基礎。

 

參考書目:

Höffe, O. 1999: Vom Straf- und Begnadigungsrecht, in: O.  Höffe (Hrsg.),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S. 213-223.

Kant, I. 1979: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Erster Teil: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RL), in: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hrsg. von König Preuß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Akademie-Ausgabe), Bd. Ⅵ, Berlin, S. 203-374.

Klug, U. 1968: Abschied von Kant und Hegel, in: J. Baumann (Hrsg.), Programm für ein neues Strafgesetzbuch, Frankfurt a. M., S. 36-41.

Schmitz, H.-G. 2002: Die Menschheit zum Scheusal machen. Zu Kants Auffassung der Todesstrafe, in: Perspktiven der Philosophie, Bd. 28, Amsterdam, S. 197-226.

  • 1. 參見U. Klug (1968): Abschied von Kants und Hegel, in: J. Baumann (Hrsg.) Programm für ein neues Strafgesetzbuch, Frankfurt a. M. S. 36-41.
  • 2. 參見 I. Kant (1797):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Erster Teil: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RL), in: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hrsg. von König Preuß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Akademie-Ausgabe), Bd.Ⅵ, Berlin, S. 331. 關於康德的中文翻譯係參照李明輝教授所譯的內容。
  • 3. 參見 H.-G. Schmitz (2002): Die Menschheit zum Scheusal machen. Zu Kants Auffassung der Todesstrafe, in: Perspektiven der Philosophie, Bd. 28, Amsterdam, S. 197-226.
  • 4. 參見O. Höffe (1999): Vom Straf- und Begnadigungsrecht, in: O. Höffe (Hrsg. )Immanuel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Berlin, S. 213-233. 當中的頁2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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