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編譯】德國巴伐利亞邦決議在公家機關辦公室高掛十字架之爭議 | 哲學新媒體
國際編譯

德國巴伐利亞邦決議在公家機關辦公室高掛十字架之爭議

根據巴伐利亞 (Bayern) 在基民盟籍總理 Markus Söder 的內閣決議,巴伐利亞邦內的所有機關必須從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在機關入口處高掛十字架。然而,Söder 的貿進招來眾多政治及教會界的批評與擔憂。明顯多數的德國人甚至在問卷調查中拒絕了這項十字架義務。這項決議是否違反德國憲法中的宗教中立性誡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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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伐利亞 (Bayern) 在基民盟籍總理 Markus Söder 的內閣決議,巴伐利亞邦內的所有機關必須從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在機關入口處高掛十字架。然而,Söder 的貿進招來眾多政治及教會界的批評與擔憂。明顯多數的德國人甚至在問卷調查中拒絕了這項十字架義務。

國家侵害宗教自由?法學院教授 Udo di Fabio 的回應

對此,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現任波昂大學法學院 (Universität Bonn) 教授 Udo di Fabio 在《時代雜誌》(Zeit) 發表了文章1,討論了對此決議所招致的爭議:國家是否侵害了中立性原則——其要求世俗國家對信仰內容與信仰象徵必須保持距離?結論而言,他認為,巴伐利亞邦政府的十字架決議沒有違憲:

Söder『十字架政策』以行政內部的規定,在機關辦公室的入口處掛起十字架,就聯邦憲法法院迄今的判決看來,並沒有明確違憲。

Udo di Fabio (波昂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憲法 (Verfassungsrecht) 允許現代世俗國家與宗教團體合作、接受宗教象徵以及公告,「只要這不意味著支持,或是具有神學或內容上的定位」;就一個只是掛十字架的決議而言,得不出宇宙觀或宗教上教化的意思。因此,對 Udo di Fabio 來說,這樣的新規定仍符合基本法。

Udo di Fabio 認為,相類似的案例可以回溯到 23 年前的聯邦憲法法院耶穌受難像決議 (Kruzifix-Beschluss)。1983 年的巴伐利亞國民學校法中的規定,「每個教室都應該要高掛十字架。老師與學生必須完全尊重宗教感。」該規定被認為侵害了消極的宗教自由,也就是學校課程應免於宗教公告的請求權。然而,2011 年 3 月 18 日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卻認為,在公立學校中高掛十字架仍然與世俗國家原則一致。雖然,法官在該案判決中認為,十字架「最主要的還是個有其歷史的宗教標誌」,「但只要國家沒有賦予它宗教或宇宙觀教化意義,便不會拒絕它作為歷史與認同的象徵」,只要不是安裝一個大到不能忽略、上面有耶穌受難具象的十字架,以致於構成對消極宗教自由(die negative Religionsfreiheit)逾越比例的侵害,在公家機關掛起單純的十字架無法推出「宇宙觀或宗教的教化意義」、「沒有這麼巨大的象徵力」。

法學院教授 Dreier 的反對意見

有別於 Udo di Fabio 的意見,符茲堡大學 (Universität Würzburg) 法學院教授 Horst Dreier 接受德國《哲學雜誌》(Philosophie Magazin) 訪問2時,認為在公家機關辦公室裡高掛十字架無疑是法政策與融入政策 (rechts- und intergrations- poilitisch) 的災難,也是憲法上 (verfassungsrechtlich) 極為危險的。

他表示,

十字架不只是也絕非只是普遍自由、法治國及民主的內容,如同我們的基本法所表明的,更是一個特定宗教的象徵,即使它在德國(還)是多數國民的宗教。

Horst Dreier (符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
根據基本法所規定的「國家宗教與哲學觀中立性之誡命 」(Gebot religiös-weltanschaulicher Neutralität des Staates),國家不應支持或將自己等同於特定的宗教或宇宙觀,唯有如此,才得以是「所有市民的家園」(Heimstatt aller Bürger)。他表示,當公務機關的十字架被要求高掛在所有國家單位裡,就出現了認同 (Identifikation) 的問題。

十字架不該掛,但教會稅還是要繳

記者接著提出關於世俗國家基礎的問題,並且追問,如果世俗國家如基本法中立性誡命之要求,不偏袒特定宗教或特定宇宙觀,是否也應該廢除教會税 (Kirchensteuer)3?同時,中小學裡的宗教課程是否也有違法之爭議?

對此,Dreier 答道,市民的宗教自由 (Religionsfreiheit der Bürger) 以及國家宗教世界觀的中立性是世俗國家的兩大支柱;但這並不意味著,教會稅應該被廢除。其一是因為特定宗教及宇宙觀的國家在尋求其哲學上的基礎時,還沒有教會稅以及宗教課程,且中立性原則屬於憲法層級的規範,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政治妥協下的產物;基本法可沒有完美無瑕的中立計畫。既然妥協是常態,便在基本法裡規定與中立性誡命位居相同之地位,於其便無侵害之說。當然,未來是不是要保留這一制度,在憲政(verfassungspolitisch)上倒是可以再考慮。

其二,因為基督教教會不是唯一受到德國法律規範的公法人,其他宗教團體也可以依法成立,甚至也可以開設其他與基督教不同的宗教或哲學課程,「相同地對待所有的宗教與宇宙觀,是中立性誡命的重要面向。」而且,「教會稅只對教會成員徵收,而且每個人都可以因退出而免除這項負擔。」

最後,Dreier 表示,基督教價值對德國社會有很深刻的影響,

『沒有上帝的國家』4不是沒有上帝的世界 (Welt ohne Gott),也不是說沒有上帝的社會 (Gesellschaft ohne Gott),更不是沒有上帝的人 (Mensch ohne Gott)。

但國家仍應遵守中立性誡命之要求,不應在公家機關辦公室裡掛起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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