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談論二十世紀許多大災難時,我們不免認為這些慘劇都源於對生命的貶低。其中一個最知名的例子當數納粹德國:尤太人、同性戀、精神病患者等皆被視為次等人,並因而被關進集中營。
如果說這些慘劇的起源並非對生命的貶低,而是將生命捧至崇高的地位並細心呵護之,那這論點似乎顯得太反常理。傅柯 (M. Foucault) 最廣為人知的概念之一「生命政治」(biopolitique) 便是持此觀點:極端擁護生命,反倒摧毀了生命。哲學新媒體的讀者對此主題應該不陌生,先前〈是抗疫,還是控異?〉一文中,哲媒作家 nomadopia 已介紹過傅柯的生命政治概念。〈抗疫〉較著重於將傅柯幾個關鍵概念(如治理術、人口、生命政治)連結起來,並援引阿岡本、鮑曼等思想家補充說明並釐清這幾個概念,進而幫助我們理解現況。
本文與〈抗疫〉不同之處在於,本文主要透過閱讀《性史》第一卷最末章〈賦死權與掌控生命的權力〉(Droit de mort et pouvoir sur la vie) 嘗試梳理傅柯的論述,首先釐清「主權權力」(pouvoir souverain) 與「生命權力」(biopouvoir) 的區別,並探詢生命政治或生命權力的意涵,以及生命權力能驅策我們進行何種倫理反思。
主權權力的式微
主權者擁有至高的權力,說一是一、說二是二,無人能與其辯駁。然而,傅柯在〈賦死權與掌控生命的權力〉中卻開宗明義指出,主權權力約莫於十七、十八世紀時逐漸式微,取而代之的是生命權力。
在傅柯看來,即便主權概念為博丹所創,但此概念的靈感卻是源於古羅馬的父權 (patria potestas),亦即父親有權能處置其孩童與奴隸的生命。傅柯如此說道:
長久以來,主權權力的特權之一便是生殺大權。生殺大權毫無疑問源自古老的父權制度,也就是羅馬家族中的父親有權能「分派」(disposer) 其孩童與奴隸的生命;他「賦予」生命,亦能取回生命。
在主權權力的運作模式中,主權者是否具備實權,取決於他能否以主權或法律之名取走人民的性命。換言之,人民的性命掌握在主權者手中,有可能被奪走,也有可能……什麼事都沒發生。因此,傅柯以「讓你死」(faire mourir) 和「隨你活」(laisser vivre) 來描述主權權力的特徵,並再補充道:主權權力的象徵是「劍」,其運作機制則仰賴「扣除」(mécanisme de soustraction)。
換言之,主權權力藉由威脅(把劍架在脖子上)和殺害(用劍攻擊)等方式來「扣除」臣民的生命、權利,並藉此鞏固其政權。
生命權力則與主權權力相反,不再是「讓你死」和「隨你活」,而是積極地「讓你活」(faire vivre) 和「不准死」(rejeter dans la mort)。換言之,生命權力重點不再是奪走生命,反倒重視「保障、維繫或發展[人民的]生命」。
生命權力的運作模式
不過,確切來說,當統治方式由原先的主權權力轉變為生命權力時,究竟有哪些東西發生改變?
傅柯一九七七至七八年在法蘭西學院的講座中,曾舉了個例子具體解釋主權權力與生命權力的差異。犯下同樣一項罪行(如竊盜)的人,在十八世紀前會單純因為其犯行而接受法律制裁(如流放或死刑);在十八世紀後,這名犯人亦會受法律制裁,但主要目的卻不是懲罰或藉此奪取其生命,而是從各方角度(如心理測驗或監禁)來理解犯罪的緣由。
換言之,在生命權力統治之下,法律依然有在運作、主權者依然存在,但最主要的目的不再是奪走人民的生命,而是理解人民為何會犯下罪行,並藉此來避免特定罪行再次發生。但這裡還有另一個重點:原先僅是以法律來懲罰和預防犯罪,現在除了法律以外,還運用種種規範 (normes) 來預防犯罪。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正如生命權力並沒有完全取代主權權力,規範也並沒有完全取代法律(例如,我們仍常見到「法律規範」一詞);二、雖然在生命權力的架構下,規範較先前時代更為重要,但這並不代表在「前生命權力」的統治形式中,規範不具備重要地位。
在傅柯的理解中,法律或多或少帶有暴力、武斷的色彩,相較之下,規範則溫和多了。舉例來說,「偷東西是壞小孩」這規範並不用由國家或政府發起,在家庭、校園中我們都常聽見類似的論述;相較之下,刑法中的「竊盜罪」就得由國家所執行,無論在內容或形式上皆與上述規範有極大不同。因此,若從治理的角度來看,規範若能避免犯罪,那麼法律出場懲罰罪犯的機率就相對小。
在此,我們可以看出,相較於主權權力,生命權力是更「經濟」且更「柔順」的治理。生命權力藉由維繫生命來獲取更多的資訊並用以防治犯罪和加強生命力,除此之外,生命的增強也能讓生產更為穩定、生產力更為龐大。更有甚者,生命權力不用大量的刑罰與懲戒,它最主要的任務在於規範的普及,而這點是眾人——而非僅有司法人員——皆可以做到的。
誰的命才算是命?
對此,傅柯認為,納粹所信仰的「種族純淨」是由偽科學與各類論述當奠基所形成的,而既然生命權力的重點在於「對生命造成正面影響、管控並優化生命」,那麼,凡是「拖累」我族的,就是生命的負擔與威脅。傅柯因而說道:
戰爭不再是以保護主權者為名而發動,而以眾人的存續(l'existence de tous)為名發起。整體人口之所以殺戮彼此,皆是為了讓他們的生命能延續下去(vivre)。大屠殺已然變得生氣蓬勃。
至此,我們不難發現,在傅柯的論述中,並非所有為生命所做的事都得被納入「生命權力」的治理結構。生命權力背後有兩個基本前提:一、生命被賦予至高的價值;二、某些生命不算生命。換言之,生命權力總是有種族主義的預設,僅將某些生命視為生命,並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些生命具備至高的價值。
在此思維下,除了特定種族以外的生命基本上稱不太上是「生命」,充其量只是生命的威脅或絆腳石。因此,納粹之所以能以生命為名屠殺尤太人、不婚不孕女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主要是因為,在他們眼中,只有「雅利安人」或「德意志民族」才算是生命,其他族群都是拖累「生命」、使生命無法優化的障礙。
學者黃涵榆在其著作《跨界思考》中談論生命政治時,便精確指出生命政治的弔詭之處:
大家相信嗎?二十世紀初期的德國是全世界健康和動物保護水準最高的國家。從他們一直以來幾乎在每項體育競賽中都有優越表現就可得知。但為什麼這樣的政權會為人類帶來如此大的災難?很顯然的,一方面很重視貓狗的生命價值,另一方面卻把某些生命排除到比貓狗還不如的層次。除了生物學、醫學、基因科學和優生學,納粹的統治還有其他包括哲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的加持[⋯⋯]。
換言之,在生命權力的思索架構中,「生命」透過種種學科、論述等的「加持」,不斷被賦予崇高的價值,但卻也正是因此使我們無法回頭檢視生命為何具有這些價值,以及更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有的生命算不上生命,只是拉低生命「水準」的威脅?
小結:生命權力的倫理反思
哲學家巴特勒 (Judith Butler) 在二〇一二年獲頒阿多諾獎 (Adorno Prize) 時,曾就阿多諾的名言「無法正確活出錯的生命」(Es gibt kein richtiges Leben im falschen;Wrong life cannot be lived rightly)來探討何謂「好的生命」(das Richtige Leben;the good life)。然而,巴特勒指出,在談論「好的生命」之前,生命權力或生命政治提醒了我們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哪些生命才算生命?
這類問題讓我們無法理所當然地認為所有活生生的人類都具有「主體」的地位,並得以獲得權利與保護、自由與政治歸屬感;恰恰相反,這類主體地位必須透過政治手段來確保,而當人不被當成主體時,我們必須明確指出他人所受到的剝奪。
換句話說,若我們是被當成生命對待的人,那我們便需注意到,有許多的「人」皆不享有種種我們視為生命或人的基本權利,而我們該做的不是無限拉開我者與他者的區別或抬高自我貶低他人,反倒該注意到有許多「不太算是人的人」的存在,並指出這些「人」所受到的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