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令人發噱的分類
想像一個非常勤奮的物理系學生,興致勃勃想要瞭解古代大師的物理思想,於是他走進圖書館,打開了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的巨著《物理學》,據說這本著作支配了西方世界的物理學研究很長一段時間。在略讀幾個段落後,有很大的機會他會大失所望,比如說,當他看到亞里斯多德說所有的生靈造物都是由氣、水、土、火四種元素構成,帶著一點似乎對大哲學家大不敬的促狹,他或許還是忍不住心生「這也太幼稚」的想法。
孔恩後來提出一種說法,他認為人類對世界的認識,是由一套環環相扣的系統所決定,這個系統有自己一套邏輯,這個邏輯他稱之為「典範」 (paradigm) 。典範像是假設,科學家依據它進行科學的探究活動,如果過程中出現一些與假設相悖的現象,科學家會先檢討自己的觀察,而不會馬上質疑「假設」,除非,出現了太多典範沒辦法解釋的經驗現象,那麼就有必要重新檢討這些假設以及這套系統,這種情形孔恩稱之為「典範轉移」,這個檢討典範的過程可能長達數十年甚至百年之久,孔恩相信,典範及其轉移的說法,解釋了為什麼人類會在這麼多年才開始質疑「天動說」。
人文社會科學也有類似的現象,比如說,(同樣還是)亞里斯多德並不認為「城邦發大財」是「政治學」應該關心的主題,可是,在今天的政治科學中,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可以促進或維持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對政治體制的正負面影響等等,卻是個重要主題。自然科學跟社會科學都一樣,有些主題對古人來說非常重要,同樣的主題卻不一定在今天的學科中有任何地位,現在沒有一本現代物理學教科書會特別討論亞里斯多德的「四元素」理論,因為,人類看待這個世界的方式,人類進行科學探究的典範,已經不一樣了。
我們可以把傅柯的「考古學」當成一種理解古人世界觀的嘗試,它想知道,過去的人們是怎麼看待他們的周身世界?然後,這些觀察又是怎麼被組裝進一套嚴謹的系統?成為「知識」的?理解這些,我們才能理解,為什麼古人的物理學會跟我們現代人有這麼大差別。傅柯在《詞與物》前言說,他的考古學探究起點,是因為他讀到 Borges 這段對於中國古代某部百科全書的分類時,不禁迸出來的笑:
(1)屬皇帝所有,(2)有芬芳香味,(3)溫馴的,(4)乳豬,(5)鰻螈,(6)傳說中的,(7)自由走動的狗狗,(8)包括在目前分類中的,(9)發狂般煩躁不安的,(10)數不清的,(11)渾身有十分細緻像駱駝毛刷般毛的,(12)等等,(13)剛剛打破水罐的,(14)遠遠看像是蒼蠅的。
那麼,如何理解「陳述」?對傅柯來說,首先要先排除三種「理所當然」的理解方式:第一,陳述的意義,不能從語法的使用規則來決定。例如, A. Z. E. R. T. 這串從法文鍵盤某列連續敲打出來的字母連結,僅就其「字面上」來看,完全不合語法,如果要理解這串字母,這個陳述的「意義」,就得要理解這個鍵盤為什麼會這麼鋪排字母。有了「鍵盤」這個對照,就能理解這個看似完全不合語法的陳述的意義究竟為何,比如說,它可能是指「左手中指順著敲出來的字母」。第二,陳述也不能單從其字面上所指涉的對象來理解。比如說,「爪爪」這個陳述所指的並不是它字面上的東西,台灣的棒球迷都懂爪爪指的是什麼,但對不看棒球的人來說,就無法理解「爪」就是爪,為什麼要疊字地說?也就是說,一個讓人摸不著頭緒的分類體系,也許存在著我們不理解的「暗語」。最後,陳述無法單就其本身的意義詮釋分析來理解。比如說,在「澳門首家線上賭場上線啦」這個陳述當中,它的意義就是某個地方的某個機構開始了某個動作,但是,僅止於此,我們無法理解為什麼它會在某些場合引起竊笑的原因,其「意義」顯然不在於單純這句話當中。
一言以蔽之,就像孔恩說,是典範的預設,決定人類對世界的觀察如何被理解,一個特定的經驗觀察,它的意義是透過典範才得到理解。在傅柯看來,任何一套人類社會科學的知識,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系統,這套系統決定了特定陳述的意義,所以,「剛剛打破水罐的」這個分類,我們並無法把它當作字面上所指涉的對象,也不能單純從這個陳述所表達的動態來理解。這套分類體系中的陳述聽起來相當滑稽(「自由走動的狗狗」?),不過,幾百年後的人們,對於某個時代的人會把「爪爪」、「澳門首家線上賭場上線啦」分別指涉棒球隊伍與色情網站廣告,同樣也會感到滑稽。
考古學的主題
陳述的意義由所稀釋開來的散佈狀態所決定。考古學的分析要研究的就是這個散佈狀態,它問的是:是什麼決定了散佈狀態?如傅柯所說,「佔據什麼樣的特殊位置?什麼樣的分類在形成系統中能測定其位置?怎樣在陳述的普遍擴散中區分出來?」。是什麼決定了陳述的散佈狀態?對此,傅柯提出了三個因素。第一是關於陳述所從屬的學科本身,一個學科會用各種確定研究主題與研究程序的方式,來界定什麼樣的陳述是有意義的,比如說,現代百科全書對動物的分類絕不會納入「剛剛打破水罐的」,這是因為現代生物學學科有自己一套的分類系統,這套系統不會把某種動態動作納入分類原則。
第二個相關因素是整個論述體系,它決定了一個所謂的「對象」如何被界定與確定的?例如,從古到今,都存在犯人與瘋子的現象,可是,對於「犯人」是什麼?「瘋子」是什麼?不同的論述體系所界定的「對象」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說,在中古世界,瘋人除非被確診是痲瘋病患者,否則仍然會被看作社群的一分子,人們並不會特別想用什麼矯治措施隔離他們。又比如說,在不同的論述體系中,「犯人」也有不同的界定。在歐洲社會,有很長一段時間,犯人被認為是對王權的冒犯,以致於要用公開的酷刑儀式,來懲罰犯人對王權的冒犯。
因此,現代刑法之父貝加利亞 (Cesare Beccaria) 「人道刑罰」的主張,雖然可以看作是時代的進步,但對傅柯來說,更重要的是,它改變了犯人這個對象在論述體系中的地位,犯人現在是一個「人」,冒犯王權可能是他的犯行,但人與犯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切割開來,在這個新的論述體系,犯人不再是一具需要被王權著力報復的肉體,而是一個需要被仔細研究的人:犯人為什麼犯下犯行?我們如何避免同樣的犯行再發生?我們可以看到,不只「犯人」的地位改變了,他不再是「冒犯王權者」,他是「犯下特定犯行的人」,「犯人」地位的改變,也代表新知識體系的出現,現代的犯罪學開始把一個人為何犯下特定犯行這件事,當成是嚴肅的學問研究。於是我們有各種針對犯人這個「人」的刑事調查,乃至於確認動機的刑事科學與非刑事性權威,例如精神鑑定。
(這些控制機制)承擔了更大的責任,最終擴展到整個社會,並被疊加到刑事實踐之上時,新的理論是無力處理這些新的監管 (supervision) 現象的,這些新的控制機制與理論是完全分開來的……甚至可以說 17 世紀的刑事理論所認可的是一種在中世紀就形成的司法實踐,國家對於審判體系的挪用。貝加利亞是從國家對司法體系的控制這個面相來看待這個問題的,雖然他在某個意義上是偉大的改革者,但他沒有看到,在這個國家控制的司法體系之外,所側身的是往後成為新刑事實踐實質內涵的控制方法。
也就是說,就現代刑罰這個體系來說,監禁並不是從現代刑罰理念這個論述體系中推導出來的手段,它更多是一種地方上既有的做法,然後這個「非論述性」的制度,又以某種方式被「疊加」到刑事的實踐上。對考古學時期的傅柯來說,這三個因素決定了陳述的散佈狀態。根據德勒茲的轉述,傅柯曾經說過「詞與物」是個刻意誤導的書名,因為這本書講的不是字詞本身,也不是事物本身,在某種意義上,它的主題也不是詞與物如何連結起來的意符與意指問題。考古學探究的是,在英文中同作 "knowledge" 的表層知識 (connaissance) 「之下」的「深層知識」 (savoir) ,而這個深層知識,涉及的是龐大的學科、論述與非論述體系:
只讀科學勇士們的結論報告是無法對其加以研究的,必須要瀏覽龐大的論述領域:包括試驗性的開端,冗長的序言,簡短的傳單與偶發的新聞報導。還應該要想到制度法規,動物園天文實驗室或監獄的規劃,要讀判決報告,檢查業餘愛好者的植物展覽。所有這些要閱讀與檢查的例子當中,很多都是無名的。
(下篇接:【泛哲學】傅柯的考古學與系譜學(下) :權力關係與系譜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