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起風了!」
人性尊嚴、多元主義與寬容
國家可以這樣地「要求」國民嗎?說到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性尊嚴不只是核心,更是不容忽略的焦點。人性尊嚴的保護與尊重屬於國家的任務,不只是現代民主法治國的共識,更跨越了文化的界限;若說它為普世價值,從《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背景與理念看來,一點也不為過。所謂的人性尊嚴,用康德的話來說,尊嚴便是最高的內在價值,無其他相對應的價格。以此為基礎,國家對於普遍人格權 (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 之保障於焉而生。
相較起人性尊嚴所具有的抽象而普遍的特性,無涉性別、種族、文化,而僅因為人,而有內在固有之尊嚴,不得成為國家對待的客體,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刑求、使人為奴等;換言之,國家必須把人當成人來對待,而非只是組成國家之一份子甚至恣意地抽換。普遍人格權則是建立在尊嚴之上,個人得以在社會中實現自我、與他人聯繫的權利。換言之,後者所涉及的是,我們想要在社會中呈現什麼樣的我?因此,國家應保障其國民於自我人格實踐之完整。當然,人性尊嚴與普遍人格權並非不能限制。國家公權力基於公益限縮普遍人格權之行使固然有其理由,但人性尊嚴之限制,則必須以人性尊嚴之間的衝突而有衡量必要為限,例如墮胎爭議所涉及之生命與自由。
尊重並保障人性尊嚴,也意味著國家應採取政治多元主義 (Politischer Populismus) 與寬容 (Toleranz)。多元主義並不是對社會或政治現實的描述,毋寧是社會與政治之設定 (Postulat),也就是社會與政治之應然,具有規範性。政治多元主義應以二條件為前提:其一,所有的利益及其團體在公共討論與政治意志形成過程中都必須平等地被考慮;其二,普遍的利益 (Allgemeinwohl) 應透過平等被考慮的利益團體間的競逐來實現。由各政黨所參與選舉之普遍、直接、自由、平等且秘密進行,便是此二條件之具體實例。
此外,政治多元主義並非要求社會或政治多樣性的結果,更追求得以保障多樣性的規則;人民得以透過彼此競爭來實踐自己的公共意志,如此也才是自由的民主政治,其特徵便是:政治權力的去集中化、意志形成過程之制度分配與社會分配,以及人民產生確信與行為模式的多樣性。連結回到人性尊嚴,政治多元主義也是肯定人 (Mensch) 作為自我負責之人格 (Person);國家的任務在於消極地保障人格的權利、積極地促成人格得以完整發展。對人格之承認,同時也表示著寬容,也就是對不同想法的意見、不同安排的人生,一律保持尊重且包容的態度。
從宗教寬容乃至於宗教自由發展而來,寬容如今在形式意義上是對其他人的單純容忍、實質意義上則是積極地給予他人作為自主人格之承認。寬容也因此是人們於自由共同生活的根本條件,也是實踐政治正義 (Politische Gerechtigkeit) 之必要要件。
到底是誰的人?
回到中國政府近期打算透過國家制度控制人民出生率的做法。如果我們肯定基於愛情而組成家庭、子女更是父母「愛的結晶」,或許也會認可,子女的出生是父母作為人格自我實踐之一環。既然國家應尊重甚至是保護人格實踐的自由開展——即人性尊嚴之內涵——那麼,父母生不生孩子、生多少孩子的意願,也應該受到國家的尊重與保護。
易言之,人並未被當成主體而成為了國家政策的客體。至此,人不再是具有獨立自主人格的人——自為目的、彼此平等且不可替代——毋寧只是國家機器下的一顆螺絲釘,依循著國家的集體目的而運作,甚至具有可替換性,只要不合於國家政策方針時,將面臨被替換的可能。中國憲法第 3 條所揭櫫之「民主集中制」作為國家機構實行之原則,也與政治多元主義有所相斥而與國家集體主義相近,在此前提之下,恐怕更難見基本人權於斯之落實。
中國的計劃生育轉了個方向,不變的是操盤的國家集體主義。你的人不是你的人,而是國家的人。過去求生不得,如今不生不能。計劃生育怎麼進行,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