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苦痛於似人非人之間——從阿岡本的角度省思新疆的「政治問題」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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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痛於似人非人之間——從阿岡本的角度省思新疆的「政治問題」

生命政治,不只展現在將人排除於法秩序之外,使之似人非人,更發生在更細微的管理,在於生命的全面管制——被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不再是因為不值得被當作獻祭之物,也不再因為是政治社群的敵人,而是因為不配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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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中,筆者參與了在瑞士舉辦的國際法與社會哲學年會,在工作坊中發表報告,討論東亞文化背景對於人性尊嚴 (Menschenwürde, human dignity) 的理解。與會的不乏許多來自亞洲地區不同國家的專家學者,有中國、南韓、香港、台灣,還有印度與印尼背景的學者,一起交換意見。

「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講到人性尊嚴跟中國之間的關係,很多人會想到中國政府在新疆、西藏等地區大力推行漢化、人民移居等政策;最近在新疆廣設的「再教育營」甚至更為許多媒體揭露有非人道對待之情事,更遑論強力漢化政策下導致原生文化消失之困境。又或是在東部部分城市推行所謂的「社會信用系統」,配合遍佈各地的監視器材,掌握每個人的行為,為其評分,使之行動有所限制,例如無法購買車票等,甚至對個人隱私有顯著的干預。

就在中國學者報告他們對於人性尊嚴的理解之後,筆者旋即提出幾個對於人性尊嚴的問題,除基本權理論的問題,如人性尊嚴係屬於一種權利,人民得以據之向國家請求特定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抑或是權利的基礎即前提,人民無從主張人性尊嚴,而只能主張以人性尊嚴為基礎的其他基本權?追問到:若中國肯定人性尊嚴的存在,如何面對新疆的再教育營問題,以及目前正在試驗階段的信用評價系統及其所帶來的全面監控會侵犯隱私的問題?

信用評價系統所帶來的全面監控問題並未獲得正面的回應,而新疆的問題,中國學者的回覆卻讓人感到有趣。他首先說,新疆的問題屬於政治問題而非法律議題,暗指著人性尊嚴的考慮,僅以法律內部為限;接下來表示,新疆再教育營的詳細資訊,他們一無所知,反而很好奇筆者從何處取得資料、從何認知到新疆的事情。多次的來回對話顯然地既沒有焦點,更沒有任何明確的回應;筆者還因此錯過了短暫的休息時間——當日早上什麼東西也沒吃。

不是每個人都有人性尊嚴嗎?

再三思索新疆再教育營的問題,便會發現,所謂「新疆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無非點出了那些在新疆的穆斯林們,不是法秩序內部的人,因而也就不是權利之主體,無從向國家主張任何權利——或消極地請求侵害防免,或積極地請求特定給付。概略而言,筆者認為,與其將人性尊嚴理解為特定的基本權利,未若視之為人得以進入法秩序的身份 (Status),若以二十世紀德國公法學者耶林內克 (Georg Jellinek, 1855-1911)的身份理論來說,人性尊嚴或可以被理解為被動的臣服身份,臣服於展現出法/權以保障人民自由的國家法秩序。這並不代表人民被消弭於國家之中的國家至上主義,毋寧反映出國家法秩序於人民權利保障之必須

顯然有別於天賦人權的近代政治契約論思想,耶林內克則肯定權利在國家之中、在法秩序之內,才得以獲得承認,也才得以有所落實。若言新疆為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也就指出了那些穆斯林們沒有人性尊嚴,無從以此進入到國家法秩序之中,也就沒有任何的權利得以主張。換言之,他們不是被法所認可的人,也就是說,他們不是市民 (Bürger, citizen)。被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不是人的他們會是什麼?當代的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 (Giorgio Agamben, 1942-) 或許給出一條思考的路線。

生而為人的再理解

阿岡本在《神聖之人——論主權與裸命》(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回應傅科 (Michael Foucault, 1926-1984) 在《性史》(History of Sexuality) 所提出的「生命政治 (biopolitics)」概念,認為生命政治並非從近代國家出現才出現,毋寧早在古希臘時期,生命治理就已經是政治的目的。生命可以對應到兩個不同的希臘文概念:zoe 與 bios;前者指的是生命作為一種單純的現象,某個生命體單純地活著,也就是所有物種皆適用的「活著」這個事實,而後者所指之生命,則蘊含著特定的生活形式,或團體,或個人1。對特定生活模式的形塑與治理,既是政治本身,也是生命政治的目的。

根據阿岡本考察羅馬法,神聖之人 (homo sacer) 意指那些被審判有犯罪的人,這樣的人不能被犧牲——羅馬人認為對犯罪人處以刑罰是對整個社群免於降罪的犧牲——而且殺了他們也不會被認為是謀殺。而這個被排除在社群之外的生命,便是單純地活在這個世界上的生命,與其他物種並無二致,也就是裸命 (bare life)。

鄂蘭 (Hannah Arendt, 1906-1975) 的想法類似,阿岡本認為,單純的天賦人權或是訴諸人性尊嚴,都無法使基本權得以實踐,毋寧直到人們屬於某個承認請求權的社群,才有實踐可能;換言之,縱使基本人權因 1789 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或 1949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而逐步得到實證化,仍需要內國法律才得以使人民「於本有據」地向國家主張特定權利 2。所謂「新疆之『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用阿岡本的視角觀察,無非意指新疆人不屬於法律內的人。他們不是得以肩負權利的法之主體,只是單純的生命,與其他物種並無差別,叫天天不應,喊地地不靈,只得吶喊於無聲之間。

生命即政治,政治即生命

命政治,不只展現在將人排除於法秩序之外,使之似人非人,更發生在更細微的管理,在於生命的全面管制——被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不再是因為不值得被當作獻祭之物,也不再因為是政治社群的敵人,而是因為不配活下去。阿岡本考察了納粹德國時期對於猶太人或甚至是其他德國人的壓制措施,認為單純的種族主義縱使可以解釋對猶太人的隔離——非空間上的隔離而是社群上的隔離——與排除——排除他們於法律之外,卻無從解釋對許多德國人也適用,如發展不全、智能障礙,甚至是同性戀等。

自從民族國家興起,人的出生與成長已經不再如同古代那樣,處在家庭 (oiko) 到政治 (polis) 之間的差異,存在有私人與公領域的區別,毋寧直接成為某個特定國家主權的來源——主權在民——出生即政治3。公、私分界模糊,神聖之人也隨之重新定義;為了維持主權的良好運作,判斷哪些人值得不活下去,已經不再是倫理困境,毋寧是政治議題。是時「敵我之別」即「生命照護」,也就是是驅逐人民生理上缺陷的因素並維持人在遺傳上的健康無虞;敵人不是對法秩序挑戰的任何一人,而是可能危害到國家存續的疾病與遺傳缺陷。

「政治問題」,是吧?

回顧近幾年北京政府在新疆廣設「再教育營」,國家以武力為後盾,透過一系列的強制措施,將維吾爾人移入各種配有武裝防衛的設施,推行漢語、貫徹共產黨思想已是最為輕微的政策,在齋戒月期間要求維人白天進食、推行內含豬肉的粽子到維人社區,更是迫使維人改變基於宗教而來的生活習慣。有幸得以從「再教育營」離開的維人更透露在機構內所遭遇到的諸多不人道待遇,如強迫放棄宗教信仰、接受共產黨思想,或是以生物或物理手段造成維人無法生育或中斷生育的缺陷。諸多措施,無不讓人聯想到上個世紀在歐洲的集中營。

阿岡本認為,集中營——或廣泛地說僅是單純的「營」——的設置無非是「例外狀態」的普遍化,以法排除特定的人或人群於法秩序即正常社會之外,將之納入營中4;在那裡,法因為「例外」而被懸置,不再適用,規範與事實之間的界線也隨之模糊化5。在裡面的人也因此僅是裸命,直接面對著與暴力無從區別開來的權力。從宗教信仰的放棄、語言文化的改造,甚至是特定民族未來的存續,在「再教育營」的人們,似乎就是一群「不配擁有生命的人們」,消滅他們的生命,就像是踩死一隻蟲子,不會有所懷疑,也沒有半點愧疚。「再教育營」是不是集中營,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那裡的人被國家排除在法秩序之外,似人非人,因為他們「不配像人一樣地活著」。

結語

一如阿岡本認為,營而非城市才是展現了近代國家生命政治之所在,而營的設置也意味著例外狀態的普遍化。筆者揣測,與其認為營須如集中營般那麼具有鮮明的特徵,不如說是一個「法所不及之處」。那個被法秩序排除在外的地方,收容著被法秩序排除在外的人。然而,要做到這點,還必須要有法規範的存在。換言之,國家透過法規範劃定了例外狀態,再依法將特定的對象陷入其中。對阿岡本來說,例外狀態便是一個「處於法—秩序與無法—失序之間既對立又互補的張力關係 」。6

文字工作者,兼做一點翻譯。目前在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研究所擔任研究助理。 學術興趣是公法特別是憲法和國家學、基礎法學包含法哲學與法史學(特別是德國憲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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