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拉斯.史文德森 (Lars Fr. H. Svendsen)
你可能會認為,要解釋說謊是什麼,需要先有一個完善的、關於「真實」的理論,因為一般認為說謊是真實的反面。不過其實不需要,因為說謊的反面不是真實 (truth),而是符合真實 (truthfulness)。從日常層面探討真實的意義,其實一點也不複雜。阿恩・內斯 (Arne Næss) 調查一般人對真實的看法,結果奧斯陸 (Oslo) 維塔科倫社區 (Vettakollen) 的家庭主婦與其他人給了一個相當尋常的答案,他們說,如果一件東西原本的樣子就是那樣,那麼這件東西就是真的。
這種對真實的理解看似合理,但或許還不夠具啟發性。接下來我們當然要問,某件事物「是」什麼究竟是什麼意思,以及我們是否有可能判斷某件事物真的「是」什麼。我們需要更多的說明,我們需要對真實是什麼做「更深刻」的解釋。幾千年來,哲學家已經提出許多理論,試圖解釋真實的本質。然而我們今日得到的答案,卻不見得比二千五百年前更令人感到滿意。有的理論認為,真實是陳述與事實相符;有的理論則認為,只要陳述能與我們認定為真的一整組陳述相容,該陳述即為真。
想找到令人滿意的真實理論之所以困難,問題或許出在我們注定找不到這樣的理論。一般的真實理論有一個共通的假設:即這些理論都相信真實具有一個核心內容,可以透過理論加以發現;或者是相信真實具有某種性質,可以透過理論加以解釋。然而也有許多的研究發現,「真實」的概念極為基礎,因此我們無法用更深刻或更基礎的事物來指稱它。
某種程度上我可以認同真實理論的存在,一種所謂極簡的真實理論。極簡的真實理論認為,如果我們談到是否有大約六百萬名猶太人被納粹殺害,那麼真實的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們問人類是否有四十六條染色體而馬鈴薯有四十八條,真實的答案也是肯定的。極簡的真實理論主張的真實不過是如此,不同的事物要根據各自的特定標準來判斷,這當中並不存在「深層的」或「令人興奮的」性質,也不存在一切事物共有的能夠囊括「真實本質」的內容。或許我們應該滿足於極簡的真實理論,因為我們都知道說實話的意思是什麼,亦即,是什麼就說什麼。
日常生活對真實的理解,已經足以滿足我們的目的。「倫敦是英國首都」,「七月四日是美國獨立紀念日」,「黃金比水重」,「 太陽比月球大」與「二加二等於四」,這些都是瑣碎的真實陳述,任何一個神智清楚的人都不會懷疑這些陳述是真實的。我們可以說,這類陳述屬於典範性的真實 (paradigmatic truths)。我們也可以舉出一些具典範性但尚未發現或也許永遠無法發現的真實。舉例來說,我們不知道是誰殺了瑞典首相奧洛夫・帕爾梅 (Olof Palme)。瑞典當局表示,他們相信某人必須為首相的死負責。我們則認為,瑞典當局的這段陳述蘊含著可以發現的真相,因此「某人殺害奧洛夫・帕爾梅」的主張是真實的。至於這段陳述是否蘊含道德真實或審美真實,則是一個較具爭議性的問題,不在本書的討論之列。
你是不是在說謊,判斷的標準不在於你說的話是真是假,而在於你相信自己說的話是真是假。如果我在報紙上讀了一篇文章,上面提到某人遭到定罪,我把這項訊息告訴你,但之後發現,報導這起案件的記者在寫稿時不小心漏掉了「未」字,因此這個報導實際上是說,這個人並未遭到定罪。在這種情況下,我告訴你的訊息雖然不真實,卻不表示我對你說謊。因此,一個人有可能在並未說謊的狀況下說了假話,只因為這個人搞不清楚自己說話的內容是真是假。要構成說謊,重點不在於一個人說的話是假的,而是他相信自己說的話是假的。如果我說首相與反對黨領導人有婚外情,而我也確定自己說的不是事實,卻希望我身邊的人相信我說的話,那我就是在說謊。即使多年之後,首相與反對黨領導人的回憶錄表示他們當初確實有婚外情,也無法改變我說謊的事實。由此我們可以瞭解什麼是真正的謊言:謊言成立的關鍵,在於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講述的事情,而不在於事情的真假。
說謊的反面不是真實,而是符合真實。英國哲學家伯納德・威廉士 (Bernard Williams) 強調真誠與精確是符合真實的兩個重要美德。真誠指告訴他人我們對於一件事的真實看法;精確則指盡力呈現一件事的真實樣貌。如果你完全不區別事情的真偽,那麼無論你再怎麼真誠也沒有用;如果你說的不是你內心真實的想法,那麼無論你再怎麼精確也沒有意義。一個人必須同時做到真誠與精確,才能成為可靠的人。因此,違背真實有兩種狀況:一種是不精確,還有一種是不真誠。
如果我們從精確開始談起,那麼很明顯地我們必須依照涉及主題之重要性,來判斷應該付出多少努力查證一個想法是否可靠無虞。因為如果我們要求所有的事情都必須達到最確定可靠的程度,那麼我們一定什麼事都做不成。做什麼事都必須達到最高標準,這樣的要求顯然太嚴苛。有些事我們的要求較為徹底,採取的觀點也較為廣泛深刻,或甚至考慮到其他的可能。有時候我們則必須務實地做出目前證據已經足夠的決定。
而在日常生活充斥的各種瑣碎小事中,我們沒有必要每一件事都深入追究或探討各種可能。然而,如果你要傳達重要的意見,或做出影響深遠的決定,那精確的標準就必須更嚴格。如果你從不確認自身觀點的精確程度,那麼你便失去了發表觀點的道德權利,連帶地也沒有權利要求他人為你的觀點背書。當然,思想自由是基本人權,我們無權強迫他人必須表達真實的觀點,但法律問題並未免除我們的道德義務,我們依然有責任檢視自己的觀點是否精確。
我們必須區別「符合真實」(truthfulness) 與「似是而非」(truthiness) 的不同。似是而非是二〇〇五年美國方言學會 (American Dialect Society) 選出的年度詞彙,這個詞彙最初是由美國喜劇演員史蒂芬・荷伯 (Stephen Colbert) 所創,用來形容某種修辭策略,這種策略允許一個人使用直覺而非仰賴既有的事實與邏輯來判斷真實。然而這種策略蘊含著一種錯誤假設,認為一旦事情看起來或感覺起來是真的,而且實際上也是真的,那麼就不需費神去調查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一件事是否真實,不是由客觀事實決定,而是由發言者的情感決定。這種想法基本上是在說,如果我們「感覺」某件事是真的,那麼這件事就是真的。這種思考的問題在於,我們無法區別「覺得為真」與「實際為真」。根據這種理論,我們將不可能搞錯任何事物。世界上將不再有真實而只是存在著各種似是而非 (truthy) 的想法。唯有當我們承認人類可能犯錯時,我們才能談論真實。如果我們無法區別看起來是真的與實際上是真的有何不同,我們就不可能討論真實之物。「真實」將成為毫無意義的表達。
然而,我們永遠無法確定我們相信為真的事物實際上是否確實為真。因此,我們相信為真的事物往往只是暫時的。真實是超越證據的 (evidence-transcendent),亦即,原則上,真實總是超越我們為了證明某種主張而提出的證據。換言之:無論我們提出多全面的理由主張某事為真,我們總是存在犯錯的空間。我們永遠無法完全確定我們主張為真的事物實際上是否確實為真。因此,我們必須總是考慮到自己可能犯錯,並且持續尋求新的真實。唯有如此,我們才能說自己是個負責而成熟的真實追求者。我們永遠無法志得意滿,因為今日看似自明的事物,到了明日很可能化為無望的泡影。那麼,這是否表示我們永遠無法更進一步探索世界的真實?我想事情也沒那麼悲觀。雖然我們永遠無法得知自己是否已經發現最終的真實,但至少我們會持續發現錯誤、更正錯誤並且將錯誤拋諸腦後。
德國哲學家康德 (Immanuel Kant) 表示,啟蒙觀念驅使人類運用自身的「理智」(understanding) 來超越「自己招致的不成熟」(self-incurred immaturity):
啟蒙就是人類從自己招致的不成熟中解放出來。不成熟指的是沒有他人的指引就無法運用自己的理智。這種不成熟之所以是自己招致的,在於不成熟的人並不缺乏理智,而是沒有他人的指引便缺乏決心與勇氣去運用自己的理智。啟蒙因此有一句格言:敢於認識!(Sapere aude,要有勇氣運用「自己的」理智!)
這不是說我應該忽視他人的想法,而是我不僅應該為自己的想法負責、堅持追求真實與良善;也應該為我傳達給他人的想法負責。我無法完全控制真實,因為真實總是超越我為了證明某事為真而提出的理由,但我可以控制自己的真實,我可以決定自己要努力說出真實。
※ 本文為木馬文化授權刊登之書摘,摘自Svendsen, L. Fr. H.
(2024). 謊言的哲學.
第一章第一節,文章標題由編輯團隊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