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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拜託就別去投票──理性投票的困難與解方

提高選民理性投票的動機,雖有可能導致選民積極獲得政治相關知識,卻不一定能保證不受心理偏誤或偏見的影響。假設那些具有動機卻仍沒有理性投票能力的人,與原本就無知也沒動機的選民,還是占社會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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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想一個情境 A

有一個外科醫師不但不喜歡吸收醫學新知,就連基礎生物學都不懂。如何幫病人開刀也沒有依據,全都是憑著感覺行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當學界有新發現時,這個醫生認為一切都是謊言與陰謀,不把它當一回事。

再設想另一個情境 B

今天有一個法官雖然了解法律,但針對各項訴訟的裁決都是自由心證。他不看證據或不在場證明。只要他一聲令下,就可以判定被告是無罪釋放還是入監服刑。

設想最後一個情境 C

有一位擁有投票權的公民,心存許多偏見或對特定族群的歧視。他相信許多不經證實的理論,卻認為許多證實的理論都是有心操作人士的陰謀。他的一票影響了誰會掌權與決定社會整體的未來。

針對 A、B 這兩種情境,我想大部分的人生病或是必須上法庭的時候,都不會想要找以上兩位。不僅如此,我們也會認為他們非常不適任醫生與法官兩項職務。如果有機會,也會想告訴兩位:「拜託!不要再執業了!」

我們對 A、B 兩位的要求,同樣也可以應用至選民身上。一般人都會覺得好的醫生和法官必須為病患/訴訟當事人著想,除了必須追求真理之外,同時也要理性得做決定。同樣的道理,對於一位適任的選民,我們也會要求他必須為了社會的未來著想,並且在選擇的過程中,透過理性的方式做決定。

因此,對於情境 C 的這位公民,美國政治哲學家傑森.布倫南 (Jason Brennan) 會回答:他不應該投票。原因是這位公民若是投票,會實踐「不好的投票行為」。

什麼樣的人不該投票?──布倫南的論證

布倫南在其論文 Polluting the polls: When Citizens Should not Vote 提出論證:1

  • 一個人有「不參與會造成全體社會損害的作為」的義務,假如這麼做不需付出太高代價。
  • 不好的投票行為是一種參與對社會造成損害的作為,而避免投票並不會使個人付出太高代價。
  • 因此,一個人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

最後,針對現行投票制度而言,布倫南的結論為:人沒有義務要投票,但是如果要投票,必須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

什麼叫做不好的投票行為?

由上述可知,布倫南所謂「不好的投票行為」,指的就是進行「參與會造成全體社會損害的行為」的投票。什麼樣的投票會屬於這類呢?

設計對白
就是假如臺灣現在有一位總統候選人的政見為:「把國防預算撥去付全國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經費」,或是「同性戀者處鞭刑」、「全面取消全民健保」等。這些政見的內容本身涵蓋重大的道德爭議。候選人若是選上,可能會對臺灣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將票投給這位候選人的就是參與會對全體社會損害的行為。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屬於不好的投票行為。回到情境 B 的例子,這位法官所做的判決沒有依照法律,也沒有參考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全都是看當天的心情而定。基本上我們會覺得這位不合格的法官除了違法執事外,若不理性的判決方式最後讓殺人犯逍遙法外、或是無辜的人背負刑責,那麼他還犯下道德上的錯誤。

同理,無知而沒有求證,或是僅接受片面資訊而不進行思辨就投票的選民,會比理性選民更不易避免選出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政見或候選人(先前「無條件取消全民健保」、「鞭刑」的例子頗為極端,或許我們可以想像「與敵對國家簽訂優惠貿易合約」、「撤回同婚專法」此類)。

在說明「不好的投票行為」同時,布倫南也指出合格的選民所應具有的條件:以理性的方式,根據各種資訊辨別是非,做出合理的判斷。也就是說,投票這個選擇的背後必須有好的理由支持,並且依據合理的推論而做出決定。反之,假設有人光是相信「同婚合法化會造成絕子絕孫」就去投反同婚的公投票,或是對於某位候選人的了解幾近無知就投給他,都是不理性的。原因是,選擇把票投給誰的背後並沒有好的證據支持。

除此之外,理性投票行為的資格成立與否和行為的結果無關。不會因為行為帶來好結果/壞結果,行為人的作為就一定是適格/失格的。

比方說,若一位醫生遇到某病人罹患罕見疾病,他找了很多資料都沒發現相關研究,於是最後決定採取最保守的手術為病人治療。最後病人不幸罹難,而醫界在多年後才知道這種疾病根本不應該開刀,而需以藥物慢慢治療。對於這個例子,這位醫生確實執行了帶來壞結果的手術,但是一般人並不會覺得他是個失職的醫生。

同樣的道理,在上任之前沒有人知道哪一位候選人會對社會造成最有利的影響。所以,即便某位候選人當選後政策不斷跳票、或是貪汙等,但若在投票之前,選民有充份的理由與根據去支持他、而非盲目投票,那麼選民仍然是做出理性選擇。雖然,由於這位候選人選上之後,確實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這位選民事實上參與了「會造成全體社會損害的作為」,不過我們並不會覺得他/她是不合格的選民。

相反的,如果某位無知的選民選舉當天擲骰子決定要投給幾號候選人,或者單純因為候選人的號碼和前一天開獎的大樂透號碼一樣就投給他。結果這位候選人真的當選後,積極發展國家經濟,為國家帶來顯著的利益。即便結果是好的,這位選民仍然屬於失格的選民。

投票開心就好,與道德何干?

布倫南探討選民應該如何投票,訴諸的是道德概念。但是,或許有人會質疑:為什麼「避免不好的投票」對我有道德約束力?我想投給誰是我的自由,亂投不行嗎?

事實是,投票涉及全體社會的利益。這也是情境 A、B 不同於 C 的一個地方——失職的醫生或法官影響範圍可能僅限少數人(病患及其家屬,或是訴訟當事人),但是投票涉及的是社會全體人民。簡單來說,投票不是自己的事,它可能會影響勞工、女性、資本家、移民者等,所以你有義務執行好的投票行為。

約翰.彌爾在《論自由》中,將傷害原則 (Harm Principle) 延伸至政治場域。傷害原則可以簡要概括如下:

The only purpose for which power can be rightfully exercised over any member of a civilized community, against his will, is to prevent harm to others.2

我們當然有自由支持任何想支持的候選人,但是若這麼做會產生傷害他者的結果,這樣的自由是可以被限制的。投給支持「設立特定族群集中營」的政府,會對此族群帶來傷害;投給「贊成雇用童工」的政策候選人,會對兒童造成傷害。我們有義務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因為它可能導致他者受到傷害。如果你我同意效益主義或傷害原則,「我們不應該參與會造成全體社會損害的作為」的應然命題是有道德約束力的。

被剝奪的投票權?

這裡可能產生的疑慮是,布倫南是不是主張一些人投票的權利該被剝奪?他澄清:這些不應該投票的人仍具有投票的權利,只是他們若問自己「該怎麼投/投給誰」的問題時,他們給自己的答案應該是「不要去投票」,意即選擇將投票結果由其他國民決定。

你是適任選民嗎?你是否有好好了解候選人的政見來做決定,還是跟風去投?
我們可以用一開始的情境 A、B 做說明。面對這兩位不適任的法官和醫生,一般人都會覺得他們不應該擔任這兩項職務。我們可能會對那位醫生說:「你不應該再繼續當醫生了,你可以找別的工作,讓比較有能力的人擔任你的職務。」但是,他依然具有當醫生的權利,成為社會中不合格的醫生,只是一般人會認為他應該要選擇放棄當醫生。

同樣地,社會中也有許多不合格的選民,也就是會做出不好的投票行為者。如上述,為了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我們會認同他們「不應該去投票」,但是不代表他們就不具有投票權,而僅是「應該選擇不去投票」。3

上述列舉許多例子,說明為什麼我們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但接著會遇到其他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知道自己這一票實際上沒什麼影響力,有去投票就很不錯了,還有什麼動機去辛苦搞什麼「理性投票」?再者,我們如何判斷什麼是理性?說不定根本不存在完全的理性?最後,就算一般人都同意「一個人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的道德準則,我們實際上的作為是不是根本做不到呢?

不理性的人有自知之明?太天真!

我們認同社會若能夠盡量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那麼會帶來更多正面效益。但是,光是得到這樣的結論,可能無助於社會上的不理性投票者,能夠轉變成理性投票,或是選擇不去投票。

我們或許都有遇過這樣的人:頭頭是道發表自己的看法,但是推理過程完全不合邏輯;思想漏洞百出,或是根據不符合事實的信念推理,最後得到荒謬的結論。這個人不會發現自己的思考方式或信念有錯,甚至可能認為自己非常理性。所以即使認同選民不應該執行不好的投票,他還是可能會去投票。

由此可知,「一個人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的理論,即便社會多數人都認同,也很難達到改善社會選舉結果的目的。原因是不理性投票的人通常不會認為自己在進行不好的投票,所以他不會轉而採取理性的方式或是選擇不去投票。

耗費心力只為投一好票?我寧願在家追劇

經濟學家 Bryan CaplanThe Myth of the Rational Voter4 裡面,提出「理性的不理性」(Rational irrationality) 的概念:理性地投票對於投票者要付出的成本遠大於它的正面效益,因此理性的人會選擇不理性地投票。

為了更容易理解此概念,我們以上述情境 (A、B) 為例。不管是看醫生或是上法庭,多數人都會積極尋找相關資訊,盡可能理性地選出最合適的人,畢竟這個選擇對自己未來的影響非常大。相反的,一張票的影響力通常只有幾萬人、甚至百萬人分之一,為了遵守「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的道德原則,選民必須花費心力查證候選人說詞、研究相關政見等,培養知識理性,這樣顯然成本大於效益。可想而知,根據工具理性,一般人可能不會花太多心力去積極蒐證就去投票。理性的不理性指出選民缺乏動機的問題。

你可能沒有自己認為的理性客觀

耶魯大學法律教授 Dan Kahan 在一篇研究論文 Motivated Numeracy and Enlightened Self-Government5提出研究證據顯示:即使是具有優良統計分析能力的人,當面對違背自己政治傾向的數據時,他的表現像是看不懂數據一樣,充滿偏差與謬誤。6

美國法學教授 Ilya Somin 在文章 How Political Fans are Like Sports Fans - Why Voters are Highly Biased in their Evaluation of Political Information 中,更進一步將選民與運動球迷作比擬。說道:

(上述現象)已經無關乎選民意識形態。而是像運動場的觀眾選邊站。我們看待政治的態度就像觀眾看待運動選手的態度一樣:在乎是隊友還是敵人,而不在乎事情的虛實。

這個現象也能歸因於上述「理性的不理性」論點。對於政客,我們追求真相的成本遠大於直接看他屬於什麼政黨支持或反對他帶來的快樂。這就像比賽觀眾,遇到敵隊被判犯規就狂喜,換做我隊被罰就激動地咒罵一樣,到底是不是真的犯規根本不是重點。

對於這種投票行為,我們能稱之為表達性投票 (Expressive Voting)。洋基隊的球迷可以藉由替自己球隊的勝利歡呼、穿上隊伍球衣走在街上等方式表達自己的立場,並且從這些行為得到莫大的快樂。他們也可以透過在觀眾席咒罵其他隊伍得到滿足感,即使知道這麼做並不會真的影響比賽結果。這些行為都僅是表達性的,更精確地說是表達自己的偏好。同樣地,大部分的人投票也不是依據這張票會對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而做選擇,而是透過投票的行為表達自己。比方說,我投給綠黨,是為表達我是個注重環保的人;我投給基進黨,是為表達我是個政治激進的人。

問題是,要做到「避免執行不好投票的行為」必須訴諸工具性投票原則 (Instrumental Voting) ,也就是以投票作為策略,考量哪種投票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哪些影響而下決定。不理性的表達性投票,無助於選民執行好的投票。然而,Somin 也以實際數據說明事實上大部分選民的投票屬於此類,而非理性的工具性/策略性投票者。

這些例證說明要達到真正的理性投票是很困難的。如同上述「不理性選民沒有自知之明」的論點,「達到真正理性客觀的困難」同樣也是道德理論實踐上的問題

由此可知,即使社會大部分的人認同「一個人應該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的論點,我們仍然會遇到以下問題:

  1. 理論與實踐的落差——社會充斥著會執行不好投票行為卻沒有自知之明的選民、達到真正的理性有困難度。
  2. 缺乏理性投票的動機——理性投票對個人而言要付出的成本多,投票本身的影響力卻小。

《反民主》一書,布倫南並希望能透過設立新制度來降低不適任選民對於整體社會的影響力,並保障適任選民的決策比較有可能勝出。基本上,他反對普選制度和「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則,主張只有合格選民應該具備投票的權利。根據實證,我們發現事實上不理性投票的人很多,多到足以影響整個選舉,駁斥「民主普選制度社會即使充斥無知不理性選民,最終還是會呈現最好的結果」的觀念。書中呈現多種實際方法以代替民主普選,並說明為什麼如此能改善現有投票制度的缺失。

票票等值,是利是弊?知識菁英制的社會

Mill 彌爾
彌爾也支持某種形式的知識菁英制
不只布倫南,自由主義哲學家約翰.彌爾 (John Stuart Mill) 也認為擁有更多政治知識的人應該擁有更多票。《反民主》一書提到,其實現在社會中小孩不得有投票權的制度,就已經含有菁英政治的概念——社會認為小孩缺乏獨立思考、辨別是非,或是政策理解能力,所以我們將他們排除在影響國家社會的政治活動之外。另外,美國部分公民也會因為法官宣判其心智能力缺陷而失去投票權。

但是,規定兒童不能投票這樣的標準可能不是區分是否為合格選民最適切的方式,因為年齡高低與其政治知識或理性選擇能力沒有絕對相關性。布倫南提出一些方式,作為一次選舉中衡量這個人是否有投票權的依據。以下,我們將以選舉權彩券制 (Enfranchisement Lottery) 為例,說明其中一項實施知識菁英制的做法7

  • 根據人口分布隨機選出少數人。這群人需要再通過一些流程才能爭得投票權。
  • 首先,這群人將進行選舉培訓,並且做相關能力測驗。通過測驗者繼續以下流程。
  • 透過審議與討論的程序,培養出合格的選民。具體的作為有:讓這群人充分了解各政黨的政見、藉由事實增加政治相關知識並探討對社會的影響等。
  • 流程結束後,這群人進行投票。他們的決策代表所有公民的決定。

由於選舉權彩券制是在選舉前才隨機選出可能投票者,而非指派特定的人士,沒有偏袒特定族群的疑慮,且每個人都有獲得相等能夠投票的機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布倫南強調審議過程可能會遭到他人濫用的疑慮,像是屬於不同黨派的人會傾向將自己關心的議題作為能否投票的依據。不過,這樣的濫用行為在任何制度下都會發生,重點是我們可以比較看看,此制度是否能夠解決民主普選難以對治的問題。

知識菁英制有許多吸引人的地方,或許值得試試一些方法並相互比較。至於現行的民主普選制度,難道真的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法嗎?大選將至,我將試圖以增加選民動機並減少實踐困難出發,試圖挽救民主普選制的重要性。

現行投票制度下,該如何投票?

前面提到理性投票的困難之一為缺乏動機:對個人而言要付出的成本多,投票本身的影響力卻小。我想要藉助以下例子,說明布倫南的清白原則 (Clean-hands Principle),增加選民理性投票的動機。

情境 D:社會大多數人同意投票給支持童工的候選人是犯下道德上的錯誤。候選人甲有這項政見。但是因為我當初懶得花心力去發現事實,所以連他有提這個政見都不知道。選舉當天我因為其他不理性的理由投給他。最後,這位候選人真的當選並推行雇用童工。

如果缺少我這一票,甲還是會當選並雇用童工嗎?非常可能會(除非少一票的他會與其他候選人票數相等,但是這個機率非常小;而且就算如此,也不會僅是我的責任)。如果我花時間增加政治知識後就會理性地投票給候選人乙,那麼甲就不會當選嗎?同樣的道理,也不太可能。兩者都有同樣的結果,而且在後者的情況中我還必須額外花心力獲得知識,我怎麼會有動機當理性的選民?

噴泉 手 清潔
我們是否應該避免因為無知而弄髒自己的雙手?
兩者的差別,在於情境 D 的我是造成後來社會結果的幫兇。清白原則的原文,字面上指的是「不要弄髒手」(英文弄髒手的意思是參與汙穢或非法的勾當)。所以,即使我的行為對後果的影響力小,我的無知卻使我弄髒了雙手。對於社會發展出道德上不允許的事的現象,我也有一份責任。清白原則讓我們增加「避免不好的投票行為」的動機,因為我們不想成為負面社會的幫兇。如果大部分的人了解投票行為的道德意義可能比以往想像來得重大後,應有更多動機增進政治知識,達到更理性的投票行為。

不過,提高選民理性投票的動機,雖有可能導致選民積極獲得政治相關知識,卻不一定能保證不受心理偏誤或偏見的影響。假設那些具有動機卻仍沒有理性投票能力的人,與原本就無知也沒動機的選民,還是占社會多數,並且有能力稀釋理性選民對選舉的影響。那麼,我們就真的必須思索民主普選制度是否真的是對社會有益的。

還是說,我們應該嘗試另一個可能更好的選擇?

  • 1. Jason Brennan (2009) Polluting The Polls: When Citizens Should Not Vot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87:4, 535-549, DOI: 10.1080/00048400802587309
  • 2. Mill, J. Stuart (2011).  On Liberty. , pp.21-22.
  • 3. 事實上,布倫南認為比起普選制度,實施知識菁英制又更加理想。透過改變制度稀釋不合格選民對選舉的影響力,便沒有「不合格選民應該選擇不去投票」的問題。知識菁英制度真的會剝奪某些人的投票權利。不過,這邊先以他的 Polluting the Polls 文章作說明,之後再針對知識菁英制詳細說明。
  • 4. Caplan, B. (2011). The Myth of the Rational Voter: Why Democracies Choose Bad Policies - New Edition. United Kingdo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5. Kahan, Dan M. and Peters, Ellen and Dawson, Erica and Slovic, Paul, Motivated Numeracy and Enlightened Self-Government (September 3, 2013). Behavioural Public Policy, 1, 54-86; Yale Law School,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307.
  • 6. 大略的實驗內容如下:採樣 1,111 人,在做實驗前先收集每個人的政治傾向(左派/右派/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接著,他們會看到一組數據,並且被告知是實驗是為了測試數學推理能力。有趣的是,一組題目問與皮膚保養相關問題,另一組卻是與政策相關。結果,在面對政策問題時,原本應該一模一樣的推理結論卻會因為受測者的政治傾向而改變。
  • 7. 布倫南, 傑森., & Brennan J. (2018).  反民主. pp 323.
台大工管系畢業,現居美國從事資料分析。沒有哲學背景,但對哲學情有獨鍾。喜愛辯論和嘗試新事物。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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