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傅柯
婚姻的角色
在希臘化時代文明或羅馬文明中,很難根據不同的地域及不同的社會階層,將婚姻實踐的真實擴展說明清楚。然而,史學家們仍可辨識出——在文獻許可的範圍內——某些轉變,它們或者涉及體制上的形式、或者涉及夫婦間關係的組織、或者涉及可以針對它們而給予的道德意義及價值。
首先就體制的角度而言。婚姻是個私人的動作,隸屬於家族、它的權威、它所實行的並且認可為屬於它所有的規則,而在希臘或是羅馬,它都不會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在希臘,它作為實踐,「目的在確保家庭 (oikos) 的永久性」,其中有兩個根本的並與生命攸關的動作為它留下標記,當中一個是父親將過去一直以來掌有的守護權轉移給丈夫,另一個則是將妻子實際地交與他的配偶。它構成了一個「私人的讓渡,介於兩位家長之間,一位是女孩的父親,另一位則是潛在的家長,即她未來的丈夫」;此一私人的事務,「與政治和社會的組織無關」。同樣地,羅馬的婚姻,克魯克 (J. A. Crook) 及維恩 (P. Veyne) 提醒道,
它原只是個『來自相關人士的意圖』的事實狀態,並且『受到一個典禮所標記』,並且引領出『權力相關的效果』,但它並不因此是個法律行為。
在希臘化世界裡,婚姻逐漸在公共場域中取得地位。如此一來,它溢出了家庭的框架,但其效果是弔詭的,因為家庭的權威得到「公開的」認可,但也相對地受到限制。瓦汀 (Cl. Vatin) 認為在希臘化世界中,此一演變乃是受支持於援引宗教儀式的助益,而後者的角色是作為私人行為和公共體制之間的某種中介;總結這些轉化,而我們可以觀察到它們在紀元前 2 至第 1 世紀之間所產生的結果,他寫道:「很清楚地,婚姻從此之後脫離了家庭體制的框架,亞歷山德里的宗教婚姻 (marriage religieux alexandrin) 也許只是上古私人婚姻的遺跡,但它也是個公共的體制:不論它是受到一位公務員或一位祭司的認可,永遠都是整個城市在認可此一婚姻。」對照亞歷山德里城市中收集的資料與鄉村社會收集的資料,他補充道:「雖然不無變種,不論是在地方(chōra)或是在首都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一個演變的現象,即快速地由私人體制轉變為公眾體制。」
在羅馬,我們可以觀察到大體是同一類型的演變,即使它採取的路徑不同,即使,甚至到了更晚之後,婚姻持續在根本上仍然是一個「私人的典禮、歡慶」。一整套的立法措施逐漸標誌出公共權威對於婚姻體制的掌控。著名的「通姦罪」(de adulteriis) 立法便是這些現象的顯現之一。這些顯現因以下的狀況而更為有趣:因為通姦罪受罰的,包括和另一男人私通的已婚女性、與一位已婚女性私通的男人(但不包括一位已婚男性與一位未婚女性私通),如此一來此一立法並未對事實的評價提出任何新的事物。它一五一十地重拾了倫理評價的傳統綱領;它只是把原先保留給家族權威的懲罰轉移給公共權力。
此一婚姻的逐漸「公共化」,伴隨著許多其他的轉化,而「公共化」同時是其效果、中介和工具。在文獻得以判斷的限度之內,婚姻或規律的同居的實踐,在最重要的一個人口階層中,已變得普遍化,或至少傳播開來。就其古老的形式而言,婚姻之所以有其利益或是存在的理由,只是因為,作為一個私人的動作,它承載著權利方面或至少地位方面的效力:一個姓氏的傳遞、繼承人的建立、組織結盟的系統、財富的連結。只有對於那些在這些領域想要發展出策略的人,它才有意義。再度如同維恩所說:
在諸神異教的社會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結婚,遠非如此……當人們結婚時,婚姻回應著一個私人的目標:將祖產傳承給後代,而不是傳給家族中的其他成員、或是友人的兒子;或是回應社會集團 (caste) 的政治:延續公民中的社會集團。
重拾包斯威爾的詞語,這裡涉及的聯姻是,「對於上層社會而言,大部分是王朝性的、政治性的及經濟性的」。至於貧困的階級,對於他們的婚姻,雖然所餘的資料不多,但我們可以順著潘莫羅依 (S. B. Pomeroy) 的假設,說有兩個相互矛盾的因素在作用,而這兩者都與婚姻的經濟作用有關:對於自由但貧窮的人而言,妻子及小孩可成為有用的人力;但在另一方面,「有一個經濟水平,在它之下,一個男人無法期待能供養妻子和子女。」
這些主導聯姻的經濟——政治方面的迫切需要(使它在某些狀況下是必要的,某些狀況下是有用的)應會失去其一部分的重要性,那是當特權階級的地位及財富變得需要依賴,比較更是和君王的接近、公共或軍事「職業生涯」、「生意」上的成功,而不單純只是不同家族團體間的聯姻。當它不再如此承擔多種策略,婚姻變得比較「自由」:自由於妻子的選擇、自由於結婚與否的決定以及個人如此作的理由。在比較不受到厚待的階級中,婚姻——超乎使它成為可貴的經濟因素——成為一種連結的形式,而其價值在於它建立及保持強力的個人關係,含帶著生活的分享、相互的協助、道德面的支持。無論如何,墓碑銘文的研究顯示出,在那些不是貴族的群體中,結合的相對高頻率及穩定性;人們也找到奴隸之間結婚的見證。無論我們對於婚姻實踐的廣泛程度給予什麼樣的回答,可以看到的是它應是變得比較容易達成;使得它變得「有利」的門檻已經下降了。
接下來的演變是,婚姻變得比較像是兩個人之間自由合意的結合,而其中的不平等變少但沒有完全消失。看來明顯的是在希臘化時代的世界裡,即使考量到許多的地域差異,女性的地位在獨立性方面,相對於古典時期——尤其是相對於雅典的狀況——乃是有所增進的。此一相對的變動首先來自於男性——公民喪失了一部分的政治重要性;這也和女性的角色有了正面的增強有關——她在經濟上的角色及她在司法上的獨立性。根據某些史學家,文獻顯示,妻子父親的介入,在婚姻中變得越來越不具決定性。
父親作為體制的守衛者,通常是由他將女兒在婚姻中給出去。但有一些合約單純只是介於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相互合意分享人生。一位結婚的少女反抗父親的權威,自我決定的狀況開始變得受到肯定。根據雅典、羅馬和埃及的法律,父親有權違反其女兒的意志解除婚約。然而,更晚之後,在羅馬治下的埃及,根據埃及的法律,父親對於一位已婚女兒的權威受到司法決定的挑戰,因為女性的意志乃是一個具決定性的因素。如果她想要停留於婚姻之中,她是可以做到的。
婚姻越來越單純像是兩位配偶之間相互合意的契約,而他們是以個人的身份參與其中。由父親將女兒莊嚴地給予她的丈夫的典禮 (ekdosis),「傾向於消失」;而陪伴它的根本上是財務性質的傳統合約,也只有在書面婚禮中才單獨存留;那時它會有與個人相關的但書補足。不只女人收到她的嫁妝,而且她越來越能在婚姻中自由地使用它,某些合約還預先聲明如果發生離婚,則嫁妝會返還給她,並且她們還能重新得到她們應有的遺產部分。
至於婚姻合約為丈夫設立的義務,瓦汀展現出在希臘化時期的埃及有意味深長的演變。在一些紀元前第 4 或第 3 世紀的文獻中,女性的承諾意味著她服從於其丈夫,在夜間或白天禁止外出,除非得到後者的同意、排除和任何其他的男人發生性關係、不得使家庭破產、不得使其丈夫喪失榮譽,丈夫則必須供養妻子、不可取妾在家、不可虐待妻子以及不能有私生子在外生養。更晚之後,受研究後的合約顯示,丈夫這方的義務變得嚴格許多。明白地記載了他必須滿足妻子的需要;同時也明白記載他不能有情婦,或是嬖倖,或是有另一所宅第(在其中他可以供養小妾)。如同瓦汀所指出的,在這一類的合約中,「特別針對丈夫的性自由;妻子由此開始就像丈夫一樣,享有獨占的權利」。如此發展的婚姻合約,使得丈夫與妻子進入一責任與義務的系統,它的確不是平等的,但卻是分享的。此一分享並不是以對於家庭的尊重為名義,而配偶中每一位就像是它在婚姻中的某種代表,是為了夫婦所形成的一對配偶,以它的穩定性和它的內部調節為目標。
這樣的義務,受到明白的肯定、召喚並且揭露,在夫婦間,存有比以往更加嚴密的夫妻生活形式。這樣的訓誡不能在合約中表述,如果它不是已經符合新的態度;但在此同時,它也會在配偶中的每一方有其份量,其份量之重以至於它們在其生活之中銘記得比之前更為清楚。瓦汀寫道,相互合意的婚姻,其體制化使得:「產生了存在由夫婦配偶形成的共同體,而此一現實,由夫婦的對偶所構成,具有一個比起其中任一組成元素更高的價值。」維恩針對羅馬社會所指出的,也是個可類比的演變:
在共和國之下,夫婦中的每一位有其特定的角色要扮演,一旦此一角色達成,夫婦間的感情關係便是盡其所能的發展……婚姻的運作本身被視為建立於良好的相互理解及心的律則。由此生出了一新的理念:由家屋中的男主人和女主人形成的一對配偶。
於是,此一婚姻實踐演變中的弔詭乃是多重的。它在公共權威方面尋求其擔保;但它在私人生活中成為一件越來越重要的事情。它脫離了使它具有價值的經濟及社會目標;但它同時變得更加普遍。對於夫妻它變得更加具限制性,但同時激發對它越來越有利的態度,彷彿它要求越多,就越具有吸引力。婚姻作為一種實踐變得更加普遍,作為體制變得更具公共性,作為存在的模式,變得更為私人化,聯結配偶的力量更加強大,於是能更有效地將夫婦孤立於由其他社會關係所形成的場域。
要精確地量測此一現象的發展幅度顯然是困難的。可以獲得的文獻乃是關於某些特別受到重視的地理區域;它也只能說明人口中的某些階層。如要將它當作是一個普遍且大量發展的運動,將會是大膽的猜測,即使各種指標有其不完整及分散的特質,它們指出的方向仍是相當集中的。無論如何,如果我們相信紀元初始世紀的其他文本,婚姻對於男人們——因為我們能運用的只是他們的見證——看來是成為一更加重要、更加強烈、更加困難也更加具問題性的體驗聚焦點。關於婚姻,不能只是理解為一個對家庭或城邦有用的體制,或只是個在良好的家宅管理的框架和規則中開展的家庭活動,而是要理解婚姻「狀態」為一生活形式、分享的存在、個人的連結、以及在此一關係中伴侶各自的位置。我們之前已經看到,過去的婚姻生活,依其古老的綱要,並沒有在配偶之間排除親近性和感情。但是在贊諾封所提出的理想狀態中,這些感情是直接地連結於(這並未排除其嚴肅或強烈)丈夫地位的實行及他被給予的權威;依斯修馬克 (Ischomaque) 對於他年輕的妻子,態度上有點帶著父權,但他是耐心地教導她應該要做的事;只要她實際上良好地扮演她作為家宅女主人的角色,他便對於她具有終生不渝的尊重及感情。在帝國時期的文獻中,我們可以找到婚姻體驗不同且更為複雜的見證:對於一種有關「婚姻榮譽」(honneur conjugal) 的倫理學的尋求,良好地顯示於以下的反思:那是相關於丈夫的角色、使他羈絆於其妻子的連結的性質和形式、一個同時介於自然兼具地位性質的優越性,和甚至可以成為需要及依賴的感情之間的遊戲。
我們可以提及披林在他某些信件中,提出他自己作為「婚姻中的個人」的形式,並將它與另一個好丈夫依斯修馬克的畫像相比較。如此,在他寫給他妻子的短信中,他哀嘆她不在身邊,而這時,他不只是在其他信件中的那個男人,將妻子當作是對於他的文學成就和議會成功的一個柔順仰慕者;這是個強烈依戀其妻子的男人,他對她有如此激烈的生理慾求,使得自己無法不日夜地尋找她,即使她並不在場:
您永不會知道我有多想念您;首先是因為我的愛,接下來是因為我們沒有分開的習慣。這是為何在夜裡,有一大部分時間我是醒著的,懷想您的形象;為何在大白天,在我有習慣去看您的時候,我的雙腳會自行走向您的寓所;這是為何,最後我回到您空蕩蕩的房間,哀痛悲傷,彷彿人們對我關上了門。只有一個時候,我不再受此苦刑:那就是我去廣場上,沉浸在我朋友的法律案件之中。您可以想像一下我的生活,這時我必須在工作中尋找休息,在煩惱及掛念中找到安慰。
這信中的許多表達方式值得為人記憶。一種個人化的夫妻關係的特性,強烈且充滿感情,獨立於婚姻中的地位及權威,以及家宅中的責任之外,在此明白地顯現;愛情在此與照料相區別,後者是存在習慣上的分享,即使這兩者都以合法方式使得妻子的在場變得珍貴,而她的不在則使人痛苦。另一方面,披林突出了傳統認可與愛之激情有關的符號:夜間縈迴不去的形象、不由自主的來與往、尋找失落的事物;這些傳統上隸屬於古典且負面的激情圖表的行為舉止,在此以正面的方式呈現;或者毋寧說,丈夫的痛苦、他之受到激情的動態所席捲、他受到慾望及悲傷主宰的事實,在此都被當作是夫妻情誼的正面擔保。最後,在婚姻生活及公共活動之間,披林提出一個共同的原理,它將家宅的治理及對他人的權威連結在一起,但那是個由取代及補償構成的複雜遊戲:當他不能在家中找到由妻子提供給他的幸福時,他便全身投入公共事務;但正因為他的傷痛是如此地強烈,他會在此一外在人生的憂煩中,找到他私人悲傷的安慰。
在許多其他文本中,我們也可看到夫妻間的關係脫離了聯姻的功能、丈夫由其地位而得到的權威、對於家宅合理的管理,呈顯為一個獨特的關係,有其力量、問題、困難、義務、益處及特有的樂趣。人們可以引用披林的其他書信,並且在路西安或是塔席德 (Tacite) 的作品中找出跡象;我們也可以參照書寫夫妻愛情的詩句,而它可由史塔西(Stace)IX 提供例證:婚姻狀態在其中看來像是兩個命運融合於一永誌不渝的激情之中,而丈夫在其中承認其愛的屈服:
維娜斯將我們結合於花樣年華;在垂暮之年,也是維娜斯為我們保留了她的偏愛。妳的律法會發現我歡悅而柔順 (libens et docilis);我不會打破一個我覺得每日更加緊迫的連結……這土地使我為妳而生 (creavit me tibi);它將我和妳的命運永遠地連鎖在一起。
顯然應該不是在這樣的文本中尋找帝國時期婚姻生活的真實樣貌。它們所彰顯的誠懇並不代表他們是見證。這些文本是以刻意加強的方式宣告一種夫妻對待的理想。必須要把它們當作是一個情境的反射,而不是一種要求的表述,並且也就是以此名目,它們才是真實的一部分。它們顯示出,婚姻以作為一種生活模式受到提問,其中的價值並不是排除性的,或甚至也許根本上不是連結於家宅(oikos)的運作,而是與兩位伴侶間的關係模式有關;它們也顯示出,在這樣的連結中,男人有必要調節其行為舉止,但不只是出於他在家中的地位、特權及功能,也必須出於一個相對於其妻子的「關係角色」(rôle relationnel);它們最後顯示此一角色不只是一種具治理性質的養成、教育、指導功能,也存在於一複雜的遊戲之中,由情感的相互性和相互間的依賴所構成。如果說,對於在婚姻中的良好行為,其道德反思過去的確曾長期尋求其原則於「同住家人」的分析及其內在的必要性,我們便理解到有一些新類型的問題出現了,而這涉及到界定人可以在婚姻生活中將自我形構為一個道德主體的方式。
※ 本文為時報文化授權刊登之書摘,摘自Foucault, M.
(2025). 性史:第三卷 自我的關懷.
pp.123-137,文章標題由編輯團隊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