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黎競檜(政治大學哲學系博士生)
孔子支持「廢死刑」嗎?對儒家而言,這是一道難解的題。
我自覺才力有限且材料不足以湊成論文,所以來此寫成哲普文來借問。我嘗試以《論語》中的孔子,並且權且擱置諸多疑古考據派的爭議——《論語》未必代表孔子真的存在過、《論語》裡的孔子也許是後人美化杜撰的話語,《論語》就是本偽書等等——此處先假定:《論語》的孔子為真。希望藉此設問來展開討論,打破沙鍋問到底。若可以問出所得當然好,但若問不出所得,也好留個頭緒,以待他日覆核。對於這個設問,出自好奇,簡單地說就是:孔子是否可以為我們帶來什麼有趣的視角?是否可以回應這個事關國際人權的當代課題?
有趣的是,孔子自身就出現兩個正反衝突的命題,如下:
- 他支持不殺民。(教化原則)
- 他支持以直報怨。(比例原則)
未展開之前,必須先申明,無論是 1 和 2 的命題,孔子都沒有提及如當代討論廢死的主要立場或論點,意即:生存權、人性尊嚴、權利可以限制但不可以剝奪、或有誤判的可能性且死刑是不可逆的後果等等。總而言之,儒家一直有種「德主刑輔」的立場,但是,單憑教化的「德」真的可以克盡全功而不需要動用到比例原則的「刑」嗎?我尊重儒家的人本立場——與之對立的則是法家韓非子,他覺得聖王聖治早已無所根據,當代人的道德素質也無從教化,現在正是「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的迫切時代,所以應以中人或以下皆可操作性的刑法(而且其刑罰包括酷刑)為主——但仍保持觀望。
回到孔子的兩項命題。
先說 1 的命題。我們可以從《論語·顏淵》 的這段話看出——為免哲普文似論文那般的冗長,本文引文都放在腳註。但這段引文,沒有明確且正面地回答為何「不殺」的理由,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另一段《論語·堯曰》 的話來參考。換言之,綜合這兩項引文來看,「殺不殺」的前提是:為政者有沒有以其德行和禮樂教化,先行教育好他的子民,若沒有這個德行和禮樂的教育,就不可以濫殺子民。也因此,他也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足見,尚未到達刑罰階段的前提是禮樂的教化原則是否充足。
當然的,這種解法也會碰到挑戰,比如:陳大齊的詮釋。他在《孔子學說》裡對此段話說到:
孔子此言,其主旨在於勸勉季康子自身欲善為善,並非絕對主張廢棄死刑。(1963:304)
不排除這裡有勸勉季康子的涵義。但是,若僅僅以此勸勉說,就將意義延伸發展至「完全地」排除絕對主張廢棄死刑,恐怕有論述層面的跳躍。只因孔子明明白白說了:「子為政,焉用殺?」。因此,我以為,保守且準確地說,應是:孔子支持不殺民,但並沒明確表示(如陳大齊說的)「絕對主張廢棄死刑」。
若真要說明確地說明死刑的必要性,要屬荀子。但是,荀子自己也不確定這種刑罰從何而來,並將之視為一種代代相傳的「習俗法」而已。由於本文專注說孔子,有關荀子的兩項引文,放在腳註,從略不談。此處旨在通過荀子和孔子的對比,來進一步說明,孔子對於死刑之有無或存廢,他並沒有正面地表示或回應,僅是以他(姑且當作是)消極的態度,強調禮樂教育的重要性,以此防治且避免殺民而已。
接下來看 2 的命題。這個可以從《論語·憲問》中看出。這種明確地區別我們該如何對待善惡態度的做法,也難怪,支持應報論、正義比例原則的人,會將此奉為圭臬。換言之,酬恩和報怨的方法必須明確:善者為善,需要以善待之;惡者為惡,需要以惡待之,才是符合應報論裡面正義比例原則的做法。若如此,奪人性命者就當被他者合法地奪其性命,會是這種原則之下必然導向的結果。
面對罪惡時,孔子究竟是以禮樂的教化原則為準呢?抑或是以直報怨的比例原則為準呢?我相信,不同立場的人(無論是支持死刑或廢除死刑)都會各執有利於自己的引文來說明自己更為合理。但這並不是本文想做的,而是旨在忠於文本,提出質疑,並且試圖以文本融貫原則 (The principle of intra-textual coherence) 提出自身的解法。
我以為,問法可以決定解法,而且問法的不同或會帶來不同的視角來擴展空間,並進行不一樣的討論。因此,行文至此,該陳列的問題已經陳列了,我將對此進行不同的問法。也就是,我並不想問孔子究竟是支持 1 的教化原則或者支持 2 的比例原則,而是想問:孔子到底是在對誰說這些話(無論是 1 或 2),只因,對話的對象是誰,或多或少會間接地影響對話本身的動機和內涵。
若如此,那麼我可以斷言說:孔子面對握有生殺大權的政治領導者時(季康子),他對政治領導者的要求是以教化原則的優先性,希望藉此限制政治領導者濫用生殺子民的權力,所以孔子對他強調說「子為政,焉用殺?」。但是,面對一般人的提問時——只因原文是「或曰」,所以只可以說是某個路人甲的一般人——孔子的回答卻是以比例原則的明辨是非來說明,只因這不是一個握有生殺大權的政治領導者,所以孔子更看重一般人是否具備分辨善惡的能力,是否明確地知道如何區別對待善惡的方法,以便有助於培養自身的品格。
加之,若真如我這般問法和解法,兩種命題就不再是正反衝突的命題,而是可以並行不悖的命題。換言之,對孔子而言,執行「殺不殺」的刑罰,僅是針對擁有生殺大權的政治領導者而言,而不是一般子民可以置喙的。然後,以關懷重心來看,他更重視如何以禮樂教化的優先性來限制政治領導者施行生殺子民的權力——只因他非常明確地說「子為政,焉用殺?」——而後才是對一般人的善惡比例原則。也因此,雖說是並行不悖的命題,但顯然的,孔子對握有生殺大權的政治領導者時,其態度較為明確且積極。
此外不得不提的,比例原則立場所堅持的「以直報怨」,既然是孔子對毫無生殺大權的一般人說的話,那麼,我們有理由推知:這個比例原則的「直」是否包含死刑呢?我想,這都只能是存疑不論,而非可以直接地武斷詮釋的問題。
最後,我們一起回到最早的設問:孔子支持「廢死刑」嗎?
我的回答是:看對誰說罷!我知道這個回答有點取巧的可惡,但這是我可以幫孔子說的話了(要怪只能怪孔子怎麼不把話說清楚)。至於這種問法和解法,是否真的符合文本和孔子原意,管見所得,姑附述於此,願待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