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哲學補完計劃】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2017 年 3 月 6 日,哲學版。
在現在的(苦難)十字架中,去認識作為玫瑰而綻放的世理,並對現下感到樂觀;這種世理的洞察,使我們與現實(與世界)達成和解。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
前言:正是那朵玫瑰
對許多人來說,法律並非好東西。談起法律,人們最常想到它對日常生活的各種規範,以及違反時所施加的制裁與處罰。這些東西都令人敬而遠之,令人不想跟法律有任何接觸。或許這個緣故,人們對於法律的想像亦相當保留。既然法律是「會咬人的壞東西」,那麼這壞東西當然不該有太多要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也像是咒語般朗朗上口。
的確,人們可能或多或少都吃過法律的悶虧,像是騎車沒戴安全帽或是開車沒繫安全帶,被罰款的當下如是想也不足為奇。但若人人都一直這樣看法律,不但偏離現實,也使得法律無法良好安置於我們的生活中,只會加深彼此無法跨越的鴻溝。想要跨過這鴻溝,我們首先必須面對與理解它,要搞清楚「法律到底是什麼?」而我相信,閱讀東京大學法學教授長谷部恭男的《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下稱本書),能為我們提供可行的思考方向,讓我們看見黑格爾的玫瑰。
入門書的選擇
為何這本法哲學入門書值得推薦?不妨先盤點臺灣相關領域的現況。在臺灣,以法哲學或法理學為研究主題的學者並非沒有產出,但這些著作都有少許瑕疵;有些書籍更出自學者所編撰的論文集,而論文集通常缺乏明確的問題意識,預設讀者是同行學者專家而較有門檻,不太適合初學者。至於導論、入門書籍,固然也有,但多是已出版逾十年的舊書。
此外,本書並非以註腳或書末註的方式將文獻一一放上。作者論述每一個章節的主題後,章末都會以「文獻解說」的方式針對相關文獻的討論脈絡加以補充,令初學者有更清晰的圖像把握相關討論,也容易按圖索驥,尋找補充閱讀。
核心問題:法律是什麼
如前所述,常見觀點都認為法律只是以懲罰、威脅為後盾的命令,處處要求與控制人們。但若仔細想想,會發現這想法未能解釋我們與法律打交道的許多場景。人們常常會要求他人或政府官員,必須依照法律與相關規定辦事。
但人們並不覺得自己只是狐假虎威,純粹利用法律的強制力或制裁力量來恐嚇他人,而是確實認為他人的行為應受法律約束,別人有義務 (obligation) 應當如此行動。這實情顯示了「法律 = 強制力」的觀點不足——它忽略了法律的「規範性 (normativity)」。(參見本書第二部分第七章)
既然法律不單純只是強制力,那麼它還是什麼呢?
本書把「使人遵從法律,使得法律之治得以可能」的條件,稱為「法治 (rule of law)」。比如說,法律的規定必須滿足公開明確、不出爾反爾、不自我矛盾等等,形式上的要求(參見本書第二部份第九章)。
又如前述分析,法律蘊含「義務」此一重要概念。法律賦予我們各種義務,並透過一定強制力付諸實行。因此,當人們爭議各種法律問題,往往是在爭執「這些被賦予給我們的法律義務,必須滿足什麼條件」。即便法律的條文已滿足上段提到的各種形式條件,但關於法律的理論爭議並不因此完滿解決。我們仍可看到許多法律人爭論各種法律案件。所以,我們可合理地猜想,除了這些形式條件之外,法律可能還要滿足一定程度的道德。法哲學家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便主張,我們對於這些爭議所提出的法律根據以及相關詮釋,往往需要援用更多的道德價值,好使得繁複的法律爭議中能夠得出「唯一正解」。(參見本書第二部分第八章)。
為何討論契約論傳統?
德沃金主張,在回答法律爭議時,不可避免地要援引各種道德價值入場;對德沃金而言,討論法哲學時,碰觸政治道德價值的論題是十分自然。比起法哲學家 Marmor 那般對法律的規範性與性質純粹進行概念分析,德沃金倒認為法哲學應該更有趣些:我們一方面要勇於討論各種抽象宏大的哲學問題,像是「世上有無客觀的道德價值」、「這種道德價值有什麼內容」等大哉問;另一方面,也要努力接地氣,對各種政治與法律問題給出具法哲學高度的答案。
乍看之下,本書花了不少篇幅討論政治思想,作者似乎也屬於德沃金這派。但有意思的是,本書對德沃金的理論多有保留。在作者看來,我們面對法律爭議時,實際上也不如德沃金所言,將各種相關價值問題都放在討論平台上。我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仍是在遵從「權威 (authority)」的指令。本書接受德沃金的理論對手,法哲學家拉茲 (Joseph Raz) 的觀點,認為法律是一實踐權威;作為一實踐權威,意味著它可以在其權威限度內要求人們直接依照指令而行動,不需要額外思量各種複雜的問題。這聽來頗符合現實,畢竟我們不會每次進行法律行動前都來場正義思辨之旅。(參見本書第一章)
根據德沃金的看法,我們碰上法律問題時,都必須將各種複雜的道德價值一同細細思索。這意味著法律並不具備有權威的特性,無法取代人們的道德思量。但這麼一來,所有爭議大家都自己思量就好,要法律幹嘛?接受法律是實踐權威,不但較為符合現實,也可避免無政府主義的騷亂。不過,根據拉茲的看法,法律不僅是作為一項實踐權威:它更會宣稱自己有合理的權威,且這個宣稱是「無限的 (unlimited)」,即不論法律主張為何,人們都有義務遵守。但這種權威實在太超過,相信大家都不願意接受。
正因如此,本書透過爬梳政治思想史,企圖指出法律權威的正當性邊界。按照契約論的取徑,國家存在的正當理由,是基於人們「授權同意」;人們之所以授權同意,是因為國家的法律可對他們提供保障。法律所保障的內容,便是從最原始、最基本的「活下去」這需求,經過理論演進的過程,擴展至個人權利與自由等更為厚實的內涵。(參見本書第一部份第二至五章)
基於契約論傳統的進路,便能帶出現代法政體系裡最富影響力的憲政主義 (constitutionalism):既然國家存在的正當理由是為了保障人民,故其權力的行使並非毫無界線。這正是憲政主義的思想核心:我們透過憲法創建國家同時約束其權力,限制國家權力僅限於公共領域,而對於私人生活則予以保障與尊重,讓持有不同價值觀與生活方式的人們能夠公平共存。(本書第一部份,第六章)
她是我的玫瑰
上述討論或許使大家覺得法律不再面目可憎,但這仍不足以令我們有理由、有義務積極地珍視法律。
也許,民主制度能補上這拼圖的最後一角。民主制度固然不是最聰明的制度,我們可能會做出不妥的決定(參見本書第三部分)。然而,前述的討論為我們劃下了法律正當性之界限,我們已覺知自己可以明晰地審視法律,毋須完全接受法律所宣稱的無限權威。
更重要的是,民主制度令公民能夠參與法律活動,令我們與法律之間產生更良好、更深刻的連結,使得我們大體上認同這套體制。因此我們之所以尊重、珍視這些法律,並不僅僅因為它有合理之處,更因為它是「我們的法律」。就像小王子的玫瑰之所以特別,勝過玫瑰園的五千朵玫瑰,正因為那是「小王子的玫瑰」,是小王子替她除草、聽她訴說的過程中形成彼此深刻的關係。(參見本書序章)
結語
討論至此,我們應該更能以合理的方式來看待「我們」的法律世界。法律不只是以威脅或制裁為後盾的命令,法律在一定的界線範圍內也具有正當性,可以某程度上要求人們放下自己的私人慾望與個人考量來行動。而這條界線則透過契約論傳統,一路開展到憲政主義,要求法律約束國家權力,以保障人們的自由與權利,使人們得以公平共存。透過民主體制,我們參與其中,則使得我們不再與法律疏遠。
我希望透過對本書的論點重構,清楚呈現一個不失焦且更富吸引力的觀點。當然,我始終無法保證這觀點有亙古恆常無法顛破的客觀性。抱持懷疑論觀點之人仍會對此觀點的真實性繼續存疑;但對於法律體系,我們生而入其內死而出其外,我們無法在獲得客觀證據確信之前,選擇不涉入其中,無法像跳出羅德斯島一樣遁逃到「無法」的世界。它構成我們生活的一部分,而看待它的觀點也構成了自我理解的一環。誠如德沃金《法律帝國》一書所言:
我們之所以關心法律,不只是因為我們運用它來達成我們自私或崇高之目的,而且也因為法律是我們最富結構性以及意義彰顯之社會制度。若我們對於我們自身的法律論證本質有更好的理解,我們就更能知道我們自己是怎麼樣的人。
參考文獻
Dworkin, Ronald
1986:Law’s Empire.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Justice in Robe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Justice for Hedgehog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rmor, Andrew
2011:Philosophy of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Raz, Joseph
1979: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Ethics in Public Domai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哲學補完計劃】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2017 年 3 月 6 日,哲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