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想的情況來測試人們的直覺,把得到的結果用來支持論證的結論,這是哲學家使用思想實驗的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哲學家經常需要努力構思符合主題的假想情況,有時,他們也會用現成的材料來引出自己想說的東西。
在美學中,有一篇小說就成了知名思想實驗的材料:波赫士 (Jorge Luis Borges) 的短篇故事〈皮耶·梅納德,《堂吉訶德》的作者〉(Pierre Menard, Author of the Quixote)。這個故事曾被用來討論美學(特別是文學哲學)的許多主題,比方說挪用 (appropriation)、解釋和藝術範疇。這篇文章聚焦在文學作品同一性 (identity) 的形上學問題上:兩個人寫下了一模一樣的文本,這算是同一件文學作品嗎?
這個思想實驗的內容是什麼?
儘管寫出來的文本和《堂吉訶德》的某些篇章完全相同,這位評論家卻在梅納德的作品中發現了截然不同的意義。當塞萬提斯說「歷史是真理之母」時,這僅僅是修辭上的頌詞,然而,對於梅納德重寫的同一個句子,評論家卻把這句話當作梅納德的真實想法,讚嘆其洞見。原本在塞萬提斯筆下輕鬆寫意的西班牙語,在梅納德那裡卻充滿仿古的造作感。最後,評論家告訴讀者,故意搞錯作品的時代和作者,可以使閱讀變得多采多姿。
由於這是個現成的故事,當我們用它來討論不同的主題時,需要做出一些修改,才能讓它符合主題。也就是說,這個故事充當了一個思想實驗的雛形。在作品同一性的主題上,讓我們約定,在波赫士的故事中 (1) 梅納德寫下了和整部《堂吉訶德》一模一樣的文本,以及 (2) 他真的想要進行創造,而不是單純地複製。或者,我們乾脆提出一個純粹的版本:兩個人在互相不知道的情況下,同時寫下了一模一樣的文本,這兩個文本是同一件作品嗎?
這種事看起來幾乎不可能發生,但它完全不可能嗎?我們可以想像,給一隻不識字的猴子無限的時間,讓牠在打字機上隨機按鍵,牠最終會打出任何的特定文本,比方說《堂吉訶德》。這個無限猴子定理 (infinite monkey theorem) 表明了現實中幾乎不可能以及形上學上可能之間的張力。這種事發生的機率低到我們認為它不會在現實中發生,但它仍是形上學上可能的。
這個思想實驗要我們思考什麼?
第一個在哲學脈絡中引用這個故事的是德勒茲 (Gilles Deleuze),他同意那位虛構的評論家,完美的重複卻能有最大程度的差異。在英語世界中,最早引用這個故事的是安東尼·薩維爾 (Anthony Savile),用來反對下面的文本論 (textualism):擁有一模一樣的文本就算是同一件文學作品。
文本論者主張文學作品的同一性由文本的同一性決定。因此,在波赫士的故事中,梅納德並沒有創造出不同於《堂吉訶德》的新作品。相應地,那位虛構的評論家是對一件先前存在的作品(也就是說,《堂吉訶德》)做出新解釋,而不是對一件新的作品做出解釋。這就像是不同實驗室中的科學家發現了相同的化學結構,我們不會因為他們所在的實驗室不同,而說他們發現了不同的事物。
然而,有些人認為文學作品不等同於文本。如果相同的文本是在不同的脈絡中寫下的,它們就是不同的作品。這個脈絡論 (contextualism) 得到了波赫士的虛構評論家的支持。梅納德在二十世紀寫下他的文本,塞萬提斯則是在十七世紀,顯然,他們的寫作脈絡不同,這使得看起來一模一樣的文本實際上是不同的作品。因此,虛構評論家對一件新的作品做出了解釋,而不是對一件先前存在的作品做出新解釋。
法律判斷和形上學判斷
即使我們已經對這個思想實驗做出了某些約定,可憐的梅納德還是違反了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因為他既承認接觸過《堂吉訶德》,寫下的文本又和《堂吉訶德》完全相同,滿足侵權的兩個條件。可是,請注意,一個人寫下了完全相同的文本以致於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侵權,他的作品也不見得和那件受到侵權的作品有形上學上的同一性。
假設我不知道金庸這個人,也沒有讀過他的任何作品,我卻寫下了和《神鵰俠侶》一模一樣的文本。如果我宣稱自己不是蓄意抄襲,大概不會有人相信。如果執意出版這個文本,我將面臨法律上的麻煩。因為,在法律上,我在寫下自己的文本前是否接觸過《神鵰俠侶》,這件事可以訴諸該作品的知名度來判定。雖然我真的沒有接觸過該作品,我也百口莫辯。
形上學關注的事情和法律不同。同樣是被認定為侵權,一方面,根據文本論,由於我和金庸創造出相同的文本,因此我們各自都是《神鵰俠侶》這件作品的作者(儘管不能稱作共同作者)。另一方面,根據脈絡論,由於我們所處的脈絡不同,我實際上創造了一件不同於《神鵰俠侶》的新作品。
現在,不管我和金庸是同一件作品的作者還是不同作品的作者,說我對金庸侵權,聽起來似乎都有點奇怪。這是因為,某些形上學認可的事實(例如,我真的沒有接觸過金庸的作品)對法律來說不是實際可得的證據。沒關係,在形上學上我是清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