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哈特與德沃金由惺惺相惜到互相論戰 | 哲學新媒體
來稿

哈特與德沃金由惺惺相惜到互相論戰

牛津法理學教授(一)
牛津大學是當代英語世界法理學研究的頭號重鎮。自從哈特在 1950 年代接下法理學教授一職之後就不斷蓬勃發展,人才輩出,許多重要的法理學家以及相關討論都與此地甚有淵源。比如說,哈特一生中最著名的理論對手羅納德‧德沃金即為此教席的繼任者,也是長期批評哈特的理論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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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補完計劃】本文原以「牛津法理學教授」系列,刊於《立場新聞:哲學版》,2017 年 8 月 1 日 12:33

前一陣子聽到幾位主修法理學的學長提起,英國牛津大學正在尋覓優秀的法理學家來擔任「法理學教授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 」一職,各位有興趣的可以嘗試看看。

開玩笑的。這個教職那麼重要,自然是輪不到我們這些外人小輩。牛津大學是當代英語世界法理學研究的頭號重鎮。自從哈特 (H.L.A.Hart, 1907.7.18 – 1992.12.19) 在 1950 年代接下法理學教授一職之後就不斷蓬勃發展,人才輩出,許多重要的法理學家以及相關討論都與此地甚有淵源。

比如說,哈特一生中最著名的理論對手羅納德‧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1931.12.11-2013.2.14) 即為此教席的繼任者。聞名者當然不只此二人。與德沃金同輩的法理學家如約瑟夫‧拉茲 (Joseph Raz) 、約翰‧菲尼斯 (John Finnis) 等人也早已成為法理學界的大師級人物;前者以權威理論廣為人所熟知,後者則是當代英語世界最重要的自然法理論研究者。而徒孫輩更是眾多,如 Andrei Marmor , Jeremy Waldron , John Gardner , Leslie Green 等人,也早已成為各個法理學次研究領域之中的一方之霸。

哈特

H. L. A. Hart, 1907-1992
哈特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理學家之一,其生平與經歷,可見於 David Sugarman 在 1988 年所做的訪談,以及法理學家 Nicola Lacey 於 2004 年所出版的傳記《哈特的一生:噩夢與美夢 (A Life of H.L.A.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一書。

哈特雖為二十世紀的一代法理學巨匠,但大學時並非主修法律,而是在牛津學習古典學和哲學,畢業之後以自修的方式學習法律,並進入了律師事務所工作。

在二戰期間,哈特進入軍中情報部門服務負責處理德軍相關情報,並幸運地結識了哲學家 Gilbert RyleStuart Hampshire ,相談甚歡,工作之餘的討論重新燃起了哈特對於哲學的興趣。在二戰結束後,哈特未返回律師工作,而是進入牛津大學開始了他的學術生涯,並在 1952 年接任法理學教授一職。哈特在訪談中提到,當時牛津的法理學十分無趣,缺乏從較為宏觀的哲學視野看待與討論問題的方式。

那麼,哈特如何引入他的哲學能力來看待法理學的問題呢?讓我們來瞧瞧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一書吧。在《法律的概念》一書裡,哈特將「法律是什麼」這個大哉問,分拆成三個更細緻的小問題:法律與命令的關係、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法律與規則的關係。

我們知道,法律約束著人們的行動,讓人們的行動不再任意,而是有一定的拘束和義務性;就此,確實有些現象也有類似的狀況。比如說,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也會拘束著命令的相對人,拿著槍的搶匪的命令也確實讓我們的行動受到限制。這種將法律等同於威脅為後盾的命令之觀點,即為十九世紀法理學家約翰‧奧斯丁 (John Austin) 的命令論。但哈特認為這種看法並不妥當,人們出於法律之拘束而做出的行動,與被威脅而做出的行動模式有所不同,他忽略人們在法律底下生活的接受態度。這種接受的態度乃是一種批判反思的態度,持有這種態度的人們接受了法律作為自身社會生活的行為標準;人們不只是行動上符合了法規的要求,並以此做為檢視自己以及他人的標準,認為自己或他人「應當」、「必須」如此行動,或者指責違反者(不論是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某方面做「錯」了。1

《法律的概念》
這是指法律跟道德有著必然的關係嗎?人們的接受態度是種道德性的接受嗎?的確,道德規範也使用著對錯、應當、必須等字眼,但哈特指出這種接受並不能直接等同道德的接受。那到底人們還可能基於什麼而去接受呢?哈特舉了很多的可能選項,如:「長期利益的計算;對他人無私的關懷;不經反省的習慣或傳統的態度;或者只是想要跟著別人走」;哈特堅持這種態度可以立基於任何的可能理由,而不一定非得是道德理由,法律與道德之間不見得有概念上的必然關係。所以,宣稱法律與道德有關的人,其實可能是錯把「法律是什麼」跟「法律應該是什麼」搞混。

那麼,法律是什麼呢?哈特說,仔細想想前面的討論的話,大家就會發現,法律是一種規則 (rule) ;前述的那種接受態度,即為人們接受規則時所具有的態度。另一方面,法律這種社會規則,可以透過一組(或一些)承認規則 (rule of recognition) 加以鑑別。打個比方,在臺灣,我們用以鑑別法律是什麼的方式,可能是透過憲法第 170 條的判準2。但如果要問是什麼鑑別這條憲法條文的有效性?哈特說,繼續問下去會發現,這是個社會事實問題,是因為這個國家裡的人真的把這些個條文當一回事,這沒有辦法再訴諸別的法律規則來鑑別它們。

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1931-2013
如前所述,德沃金不但是哈特的職位繼承者,也是長期批評哈特的理論對手。德沃金的成名作是 1967 年的〈規則模式 (The Model of Rules) 〉一文,即為對於哈特的批判。德沃金在該文中指出,像哈特式的承認規則模式忽略了法律原則 (legal principle) ,因而無法準確地捕捉法律為何。

那什麼是法律原則呢?德沃金說,我們的法律之中,有些東西是不會被承認規則所鑑別出來,但是我們仍然不會忽略其法律地位。比如說,像民法之中的私法自治原則3;在臺灣的民法典之中,並沒有一條法律直接明白寫到這幾個字,但法院及法律人們絕對不因此認為,民法的實踐可無視這項原則。況且,有很多法律案件是白字黑字的法律條文不足以解決的;而在這些案件之中,法律人與法官都依照著這項原則來思索與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而這些原則跟道德息息有關,因此法律並非如同哈特所想,完全與道德無涉。

在 Lacey 所寫的傳記中提到,哈特很欣賞德沃金的批評,覺得這個後起之秀相當厲害,哈特更利用去美國洽公的機會,硬是擠出時間也要去找德沃金夫婦聊一聊,最後當然希望勸服德沃金接手他在牛津大學的教席。當時德沃金還不算是大咖,哪裡知道哈特會這樣看上他。跟哈特碰面雖然愉悅,但德沃金依然感到相當猶豫,沒有立刻接受。他跟哈特說到,自己可能因為家庭因素不能久待牛津。哈特很狂地跟他說「你簽下去就對了啦!」,繼續鼓勵著德沃金。德沃金真的就簽下去了,接受哈特在牛津的教席。那時候的哈特真的頗鍾意德沃金。在決定後繼者的會議上,有個不是念法律的委員沒聽過德沃金這號人物,把德沃金跟另一個更早的哲學家搞混,哈特跳出來澄清誤解,幫大家介紹一下德沃金與其論點。

但哈特後來發現,自己看人失了準,發現德沃金跟自己所想的樣子完全不同。德沃金不只是在法理論的具體內容上批判他,更對於法理論的根本想像都和自己不同;德沃金並非像是哈特一樣採取一種無涉道德評價的立場去描述法律是什麼,他是連哈特所採取的法理學方法也加以反對與批判。這時候的哈特能怎麼辦呢?都放話要人家簽下去就對,人家也簽啦,這時候的哈特真是「寶寶心理苦但寶寶不說」。傳記寫道,兩人之後雖然仍會有學術課程與工作上的討論,但其友誼與互動並未如 1969 年時預期的熱烈和深入。

這時候,有個不知道該說是幸運還是不幸的研究生出現了,叫做 Wil Waluchow。Waluchow 在立場上親近於哈特的法實證主義。於是,哈特開始傳授功力給他,有時不惜親自去 Waluchow 家裡也要幫他;兩人在一起討論要如何適當地回應各種對於《法律的概念》一書的批判。而在 Waluchow 要畢業接受口試時,哈特甚至比學生還要緊張。在這期間, Waluchow 就這樣夾在哈特與德沃金之間,做為兩位法理學巨匠彼此對話的傳聲筒。

20 世紀最著名的法哲學論辯:哈特與德沃金之論戰

牛津法理學教授(二)

破除法實證主義的迷思

牛津法理學教授(三)

Reference

Dworkin, R., & 德沃金 朗諾. (2019).  認真對待權利.

Hart, H. Lionel Ado, & 哈特 H·L·A·. (2018).  法律的概念.

Hart H.L.A. and Sugarman,David. 2005:Hart Interviewed: H.L.A. Hart in Conversation with David Sugarman,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Vol. 32, No. 2 , pp. 267-293

Lacey, Nicola.2004:A Life of H.L.A.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 Hart, H. Lionel Ado, & 哈特 H·L·A·. (2018).  法律的概念. 頁 257。
  • 2.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3. 私法自治原則指的是:個人在私法領域(如:民法)中,可依照自己的意思去跟別人建立法律關係(如簽約);基於對「個人自主」精神之尊重,公權力不應過分干預。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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