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哲學補完計劃】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哲學版》,2017 年 8 月 21 日 9:42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們欣賞了牛津大學兩位重要「法理學教授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 」,在法理學論辯中所激起的火花。而十分有趣的是,在最新的《哈佛法學評論》 (Harvard Law Review) (JUN 10, 2017 130 Harv. L. Rev. ) 中,刊載了已故法理學家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生前未正式出版的文章: Hart's Posthumous Reply ,可謂是這場大師辯論的「番外篇」!這篇文章是德沃金在 1994 年的草稿,針對他的理論對手,牛津法理學家哈特 (H.L.A.Hart) 《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後記〉一文的回應。為方便讀者們快速進入狀況,哈佛法學評論在同期的期刊上刊載了目前任職於牛津大學的 Nicos Stavropoulos 所撰 The Debate That Never Was 一文,對於這個英語法理學界最為人所熟知的哈特 / 德沃金論辯做了簡單介紹和討論。
藉著這個哈特 / 德沃金論辯「番外篇」的出版,讓我們趁機再品味一下這個英美法理學上的最知名的話題吧!
德沃金對哈特的全面反省:詮釋性法理論
如前文所述,哈特 / 德沃金的論辯始於德沃金 1967 年〈規則模式〉對哈特的攻擊。德沃金從法律體系的參與者們(特別是法律人)的觀點提出一個批評,他認為哈特的規則模式忽略了法律原則此一重要特性,而這是所有法律參與者都知之甚詳且廣為採用的法律根據。而法律原則往往都與道德習習相關,所以哈特以規則模式所建立的實證主義宣稱(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是有問題的。
德沃金以〈規則模式〉一戰成名並取得了哈特的讚賞。但他並未就此滿足,仍持續地對哈特的理論提出反省。 1986 年《法律帝國》一書中,德沃金已不僅是在法理學的個別主張上批判哈特,而是企圖提出一套與哈特不同取向的法理論,即詮釋性的法理論。
同樣地,法律也是這樣一種詮釋性概念。德沃金要讀者們想想,當我們在法庭上認真探問「何謂法律」時,我們所做的是哈特那種想要客觀不帶道德評價地描述「法律是什麼」嗎?不是!在法律的爭執中,確實存在著不帶道德評價的顯明事實 (plain fact) ,像是「台灣高速公路速限為每小時 100 / 110 公里」這類明文規定,但這些顯明事實並非唯一的法律根據 (grounds of law) ,只有這些條文往往無法充分決定一宗案件的法律判斷。當我們要決定案件中的法律究竟為何時,往往也是盡可能地做出最合理的判斷或給出最好的說法,而這自然脫免不了評價的工作!因此德沃金主張,哈特那不帶道德評價的描述性法理論,在法理學方法論的層次上是走偏了!
哈特 / 德沃金論辯?
在理解了德沃金與哈特的這般愛恨情仇後,我們就可以來欣賞一下刊載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的這幾篇文章。讓我們先從 Stavropoulos 的介紹文讀起。如果要問這篇文章提出了什麼有趣的說法,或許可以這麼說:哈特 / 德沃金論辯這一說法或多或少有一點「名實不符」!
咦,什麼意思呢?
的確,德沃金提出了許多猛烈的攻擊;但事實上,在檯面上跟德沃金互相叫陣、論辯的,一直都不是哈特本人。這場論辯其實是德沃金發出對於哈特的批判之聲,並由許多贊同、同情哈特觀點的法理學者們進行回應,並引來德沃金以及贊同德沃金理論之人的再回應所共同形成。
回到德沃金 1994 年的文章上。 Stavropoulos 回憶道,這篇文章最早是德沃金在紐約大學的 Colloquium 上發下的草稿。這個 Colloquium 是德沃金在紐約大學任教時與知名哲學家 Thomas Nagel 共同發起與開設的研討課,以政治、法律與社會哲學為主軸。該課程會讓知名的學者專家們將自己撰寫中、未定稿的論文帶到課堂上發表,並讓在場與會的學者與修課學生直接針對文章進行討論與回應。據說,討論過程總是火力十足,非常精彩和精實。而德沃金的這篇文章,正是當年閱讀哈特〈後記〉之後,快速所寫出並帶到課堂上討論。德沃金一向是書寫流暢的寫作者,但這篇文章卻較罕見地一直沒有出版。 Stavropoulos 認為,德沃金當時或許對自己的回應完整度有所遲疑,因此最後決定以其他方式來回應哈特。而他最後對哈特回應之成果,即展現於 2006 年出版的《法袍正義》一書中,這篇文章也就不再另外出版。而隨時間推移,人們也就逐漸淡忘這篇文章(在當時,這一篇文章的草稿是由紐約大學以書面的方式郵遞到大家手中,時間一久大家手中的稿件也就亡佚了)。
為回應這個說法,德沃金對「概念」做了一番討論與分析,舉出了幾種關於概念的模式。他在文中指出,討論「法律是什麼」此一問題,並不是一個自然類屬 (nature kind) 概念:我們不是去找出事物所具有的某種自然屬性(像是去找出水的分子結構為 H2O 那般)去找出法律的 DNA 或原子結構。而我們也不僅僅是找出某種人們所共同使用的標準 (shared criteria) 。在德沃金看來,當我們在探問「何謂法律」此一問題時,始終以詮釋性概念的方式做討論,自然有其評價的面向 (Dworkin, 2017 : 2111) 。就此而言,將評價態度予以分離、企圖維持中立無評價描述的法實證主義依然是站不住腳的。
結語
相信對於熟悉德沃金晚期著作的朋友們來說,上述這些說法並不陌生,因為它們就出現在他的《法袍正義》一書中 (Dworkin, 2006 : 9-11) 。可以看到,這篇文章確實已蘊含德沃金一些後期著作的觀點。因此,就我個人目前讀後的初步想法,這篇文章值得一看,但歷史與系譜價值或許大於其理論價值。從系譜價值而論,該文介於 1986 年的《法律帝國》與 2006 年的《法袍正義》之間,可作為我們觀察德沃金的法理論演變的一個契機。
但就理論價值來說,如同 Stavropoulos 所正確指出的,其實哈特 / 德沃金論辯一直以來就不是在這兩個法理學家之間的事,它是英美法理學社群所共同開展與討論的主題。而在兩位哲人都仙逝後,學術社群自然也會(且應該)繼續開展出新的理論與討論。即便是哈特的徒子徒孫們也有許多對哈特的反省,早已不是「唯哈特是問」的應聲蟲(後續學者之於哈特知名的「法與道德分離命題」) (Gardner, 2012) 。而德沃金晚年也嘗試提出不同主張,不再細論法律與道德如何相互連結,而是直接將法律看做道德的分支 (Dworkin, 2011 : 405-7) ,這想法目前也正被學者們延續和發展中,並用以反省他與哈特的早期辯論 (Hershovitz, 2015) 。
就此而言,德沃金這篇 1994 年所撰、最後選擇暫時擱置的文章能帶來多大理論貢獻與迴響,或許仍有待觀察而不宜過度誇大。
REFERENCE
Dworkin, Ronald. 1967:The Model of Rules, 35 U. Chi. L. Rev. 14.
Dworkin, Ronald. 1986:Law's Empir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workin, Ronald. 2006:Justice in Rob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workin, Ronald. 2011:Justice for Hedgehog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workin, Ronald. 2017:Hart’s Posthumous Reply, 130 Harv. L. Rev. 2096.
Hart, H.L.A. 1994:The Concept of Law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ershovitz, Scott. 2015:The End of Jurisprudence, Yale L. J. 124, no. 4 : 1160-204.
Gardner, John. 2012:Legal Positivism: 5 ½ Myths, in Law as a Leap of Faith: Essays on Law in Genera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vropoulos, Nicos. 2017:The Debate That Never Was, 130 Harv. L. Rev. 2082.
顏厥安. 2014:德沃金之詮釋主義及其徹底化,收於謝世民主編:以平等為本的自由主義─德沃金法政哲學研究,台北市:開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