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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4 日 首次發表;2018 年 6 月 18 日做出重大修訂。
6. 一個嘗試性定義
比起拿一首歌曲和已存在的文本做比較,更明智的做法會是把歌曲看作一件新的藝術品,只是碰巧用上和那首詩相同的文字。
歌曲的文字不是詩。
藉由反文本中心存有學,可以提出一個有解釋力的定義。不過我得先回應一個反對意見。埃米·托馬森 (Amie L. Thomasson) 曾經指出,對存有學最好的回答也不可能提供近似定義的東西。存有學的目的是說明事物的存有條件和同一性條件,定義則善用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在一種事物和其他事物間做區分。不同的事物可以共享相同的存有學種類,比方說椅子、硬幣和汽車都是物理事物;只靠物理事物這個存有學種類,無法在它們間做區分。除非一種特定事物獨佔一個存有學種類,否則再好的存有學都無法完成定義的目的。
我同意托馬森。但退一步說,如果一種事物的存有學足夠複雜或特殊,它的定義或許可以從存有學那裡得到啟發。我們最好不要放棄這種可能。
歌詞存有學比文本中心論者所想的還複雜。字典定義沒有考量到這一點,所以無法很好地在歌詞和其他事物間做區分。除了必須是詞,歌詞在存有學上不但有聲音和文本兩種形式以及它們的混合形式,還得考量合樂意圖。其中一些原則能幫助我們在某個程度上判斷一個文本是或不是歌詞,凸顯了存有學的重要性。
聲音相關性和多元性是歌詞的存有學特徵,它定義也能試著納入這些特徵。下面是我的提議:
x 是歌詞,若且唯若 x 是 (1) 唱出的口語詞,或 (2) 帶有合樂意圖而創造的書面語詞。
這個定義有兩個必要條件,而把它們結合起來就成為充分條件。來看看這些條件。
首先,這兩個條件中的「詞」除了書面語詞,也包含口語詞。它們共同說明並非全部的歌曲文本都是歌詞。聲形在被唱出時不是詞,因此不是歌詞;在它被轉換成書面語詞,當作演唱指示時,它的文本化產物也不是歌詞,因為那是聲音的記號,並非一個人帶有合樂意圖而創造的事物。
條件 #1 的存有學基礎是聲音結構和聲音–文本結構,涵蓋原生口傳文化的全部歌詞以及次生口傳文化中最常見的(但不是數量最多的)歌詞。唱出的口語詞可能和任何文本無關——因此有些歌詞不是歌曲的文本——也可能以文本為基礎。這裡有幾點值得強調。第一,「唱出的」限定了口語詞的表達方式,把日常對話、朗誦和演講等活動排除在歌詞以外。另外,雖然這篇論文沒有定義「歌唱」,我所謂的歌唱包含饒舌這種主要是節奏而非旋律的口傳技藝。第二,該條件只需要歌唱的事實,無論那個聲音事件有沒有被聽見。我們相信有些事物曾是唱出的口語詞,不管正確還是錯誤,這個信念都不影響形上學事實。第三,除了閱讀,聆聽也是欣賞歌詞的適當方式。我並不是說聆聽在任何情況都是必要的甚至適當的,而是說不該先入為主地排除它。
理解歌唱的概念時,也需要考量數位技術的成果。隨著技術發展,電子合成的虛擬歌手在娛樂產業大放異彩。舉例來說,日本的初音未來(初音ミク)由真人提供原聲,再由電腦程式進行細緻的調校,可以「唱出」風格迥異的歌曲。受數位技術介入後的聲音還算得上是歌唱聲嗎?其實,人聲和數位技術的關係十分密切,唱片甚至現場表演中的人聲幾乎都涉及混音工程的修飾。把百分之百的人類嗓音看作歌唱聲的必要組成部分,將會導致無法接受的結果:音樂場景中很少有歌唱聲。為使歌唱概念適應技術發展,至少要把上述情況考量進去。
條件 #2 針對存有學中由合樂意圖帶進存在的文本結構。這個條件涉及唱片產業中大多數專業詞作家的謀生方式,也再一次表明有些歌詞不是歌曲的文本,因為那些歌詞根本沒有和任何樂曲結合。我要再強調,合樂意圖是作者的意圖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圖。還有,合樂意圖需要導致實際行動,把一個文本帶進存在;光想像一個文本配合樂曲卻沒有真的寫下它,這種觀念論的「作品」不是歌詞。
支持字典定義的人可能想要進行較少修正,比方說:x 是歌詞,若且唯若 x 是歌曲的詞(包含口語詞和書面語詞,即文本)。事實上,我在前言提到的英語字典定義在字面上可以被理解成這個意思,但它的例句都限定在書面語詞的意思上。這個修正很簡潔,條件 #1 包含的事物它也都能包含,但它缺少條件 #2 的優勢,亦即重視假設的聲音相關性。流行音樂產業中無數作為書面語詞的歌詞,在沒來得及成為一首歌曲的書面語詞之前就被唱片產業給拋棄,因此字典定義及上述修正都無法辨認當今生產的許多(如果不是絕大多數的話)歌詞。
結論
歌詞不等同於歌曲的文本。我們的創造、評論和欣賞實踐表明歌詞在存有學上和聲音有關。歌詞文本如果沒有實際的聲音相關性(在本質上有聲音性質或原先不是歌詞但在實際上被唱出),就有假設的聲音相關性(由特定信念或想法構成的合樂意圖帶進存在)。再加上原生口傳文化的歌詞就只是聲音,因此歌詞必然和聲音有關。少了聲音相關性,它們就不再是歌詞;忽略聲音相關性,它們不見得能以適當方式得到欣賞和評價。順帶一提,這篇論文的例子主要是流行歌詞,但我相信反文本中心存有學適用於任何被稱作「歌詞」的事物:未留下文本的口傳史詩、民俗歌謠、中國曲藝、音樂劇、清唱劇、流行樂和饒舌等藝術門類的歌詞。
我在存有學結論上建構一個定義,修正字典定義「歌詞是歌曲的文本」。雖然字典定義能說明部分情況,但作為詞語的用法報告,它在區分事物的目的上不盡人意。它無法辨認出原生口傳文化的全部歌詞和次生口傳文化的許多歌詞,也錯誤地把聲形的文本化產物歸類為歌詞。追根究底,這是有問題的存有學導致的。反文本中心存有學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