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劭珩(2020 年第一屆青年哲人獎首獎)
在法庭上,審判長要求證人將他所看到的一切如實敘述一遍,他要求證人必須講真話,且只講真話。證人默默點頭答應,因為他內心十分清楚,審判長的要求是叫他不要為了任何目的胡亂編造故事。就算講出來的故事能自圓其說、沒有矛盾,或是講出來的是對他列為被告的朋友最為有利的證詞,都不足以達到審判長的要求。他必須且只能講述那符合「真實」 (reality) 事情經過的部分。背負著沉重的義務感,他開始了他的陳述……
我們通常像這位證人一樣,將「真理」 (truth) 理解為對應到世界上客觀事實的陳述 (statement) 1,對世界「是怎樣」的描述。這意味著,我們所謂的真理具有客觀性。
然而,證人對真理的理解正確嗎?完備嗎?如果真理的意義果真如此,眾人的信念必然左右其真假嗎?可能左右其真假嗎?如果真理的意義並非如此,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它?而這另一種理解又能夠如何幫助我們回答前述的兩個問題?
當我們談到真理時,如同故事中的證人,我們往往預設了它的客觀性,即不受主體的意識影響的特性。我們通常認為,要判斷一個陳述是真是假,只需要知道事物在世界之中是怎麼樣的,而與一個人或一群人「認為」這些事物是怎麼樣的無關。亞里士多德也是如此解釋了真理的定義:「把是說成非,或把非說成是,即為假;把是說成是,或把非說成非,即為真。」2換句話說,一個陳述唯有在正確地呈現了「真實」的面貌時才是真的,否則它就是假的。
也許有些真理非全然客觀的,或者說不只有客觀的真理3,但若只是為了證明眾人都信的陳述不必然為真,我們毋須捍衛「所有真理都是客觀的」這個命題,而只要證明有一個客觀的真理存在就足矣。因為有這樣一種情況:假設有一個陳述它客觀上為真,但眾人根據不當的證據、錯誤的推理等原因,相信了「該陳述為假」的虛假陳述。如此一來,那個眾人相信的陳述就成了客觀的虛假;眾人都相信它,然而它必假,所以沒能因此成真。這說明了:眾人都信的陳述不必然為真。
舉例來說:在科學革命的時代之前,人們根據對《聖經》的詮釋而認為太陽繞著地球轉,且地球是宇宙的中心。這兩個陳述,雖然稱不上必假,但在經過了現代天文學的觀察檢證之後,皆已被證明為假。讓我們假設伽利略未曾發明望遠鏡、哥白尼也從未提出地動說,而所有人時至今日仍然相信著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如此一來,地球是宇宙中心的這個陳述就會變成真理嗎?──當然不會。它只會成為所有人共享的錯信念。
換句話說,既然客觀的真理在定義上就不受主體的意識影響,而主體「擁有信念」的功能屬其意識的一環,那麼主體的信念就不可能改變客觀的真理為真的事實。
接著,我們只差證明這樣一個客觀的真理確實存在即可。而只要稍微考察,就會發現這樣的真理根本俯拾皆是。經典的例子有邏輯上必真的:「2+2=4」、「如果你是一個單身漢,你就不是已婚」等等。若要列舉客觀的虛假也同樣容易,比如:「如果你是一個單身漢,你可能已婚」、「數字『1』是質數」……。針對這些陳述,我們既然已知其真偽,就能證明:眾人都不信的真理還是真理,眾人都信的虛假還是虛假。
客觀的真理的範疇也不侷限於必真的陳述。除了必真陳述,有時當我們面臨所有人都一致相信某個陳述的情況,我們卻不像上述情形那般已確知該陳述的真偽。這種情形之下,所有人的共識彷彿造就了這個陳述的某種近乎真理的確定性,畢竟一個陳述能為所有人一致相信,已說明了它有很高的機率為客觀的真。雖然如此,它仍然可能與外在世界的真實不符。
雖說這種陳述不若上述那些客觀的真理一樣必定為真,而可能為假,但即便它剛好不符真實,眾人都相信它的這件事也絲毫不影響對其真假的界定。我們不知道它的真假,但它若為真則為真,若為假則為假,與眾人相信與否仍然毫無關係。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如同必真陳述的情況,眾人相信的陳述不一定為真。
透過一個例子來說明此情形:假設眾人一致認為「整個宇宙只有地球有生物。」首先,這個陳述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它沒有必定為真或為假,因而也絕非不可撼動。但倘若在地球之外真的存在有生物,眾人從「認為該生物存在」到「一致認為該生物不存在」這件事,也不會就真的讓那個生物憑空消失。
這說明了,若要探討在什麼條件下眾人的信念能將一個假陳述變為真,不只需要那個陳述本身不必為真,還需要眾人的信念對它的真假具有某種推動力。那個陳述的真實性勢必得奠基在眾人的信念之上。換句話說,眾人都信假就成真的條件為:要讓「眾人都相信一個陳述」這件事,成為該陳述由假轉真的原因。
我們已證明所有客觀的真理都不符合這個條件,那什麼真理能符合這個條件呢?除了如「所有人都有起碼一個信念」這種自我指涉的案例之外4,只剩下社會事實 (le fait social) 、價值判斷等所謂「互為主體的真理」 (intersubjective truth) 才能滿足了。(我之所以提出互為主體的真理來與客觀的真理作出區別,正是因為客觀的真理在定義上必須對應到客觀的世界之中事物的狀態,而互為主體的真理是眾人建構的,並不對應到任何客觀的真實。)
其中,人們共同建構出來的社會事實,像人權、民族精神等概念,在有人提出來之前根本不存在,因為它無法只憑一己之力就創造出來。就以人權來說,在權利的概念被發明之前,所有人都生活在一個「沒有權利」的環境下,因此形容當時的人「擁有權利」就錯誤地描述了真實。然而,一旦權利的概念被發明、被應用在每個人身上,眾人也逐漸都相信了「每個人都有人權」為真,且將這個真理奉為圭臬。推論至此,我們活在一個人人有權的時代就成了一個事實,說「人擁有權利」的陳述也就成了真話。
同樣地,價值判斷如「說謊是不對的」或「這個藝術品是美的」,在所有人對此尚未獲得共識之前,只不過是個人的一個必然錯誤的判斷,因為它指涉的是客觀世界中的存在,卻沒有對應到任何客觀世界中的真實。換言之,如同澳大利亞當代哲學家麥基 (John Mackie) 的錯誤理論 (error theory) 所指出的:「不存在客觀的價值。」5
話雖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為了維繫社群、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發明」出何謂對錯的價值。比方說,說謊本身沒有對或不對,但眾人可以建立一個相信說謊是不對的價值系統(尼采稱之為「評價方式」;mode of evaluation)。在這個價值系統之中,作出「說謊是不對的」的陳述,雖然客觀意義上不對應到任何真實,但卻對應到了眾人共同創造的、獨立於大自然的真實。在這個共同認可的價值系統內,什麼是對的、什麼是不對的有一個共同標準,所以說對身處其中的主體而言,說謊確實是不對的,這是他們共同接受的真理,互為主體的真理。
雖然如我們前面證明的,眾人都信假不必然會成真,但在這層意義上,眾人都信假也有可能會成真。只要眾人建構出一個社會事實,或者都作出一個(客觀上必然為假的)價值判斷,隨著這個共同擁有的信念,就會形成一個涵括所有人的價值系統,而在這個系統價值之中,那個社會事實或價值判斷將成為互為主體的真理。
眾人都信假是否就會成真?如果根據我們對「真理」的常識性理解,真理具有客觀性,那麼眾人對它信或不信自然無法改變它之為真理的事實。所以同樣地,眾人對一句假話信或不信,似乎也無法改變其為假的事實。然而,當所有人都對同一個陳述堅信不移,所有的證據也都指向該陳述為真,那我們根本無從指證其為假。我們只知道,所有人都相信這個陳述為真。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眾人都信必為真?
這個延伸的問題要求我們對「真理」的概念作出二分法:它可以指客觀的真理,也可以指互為主體的真理。後者所對應到的真實是人為創造的真實,而非客觀真實。這說明了,只要眾人都相信一個社會事實、或作出一個價值判斷,一個人為的真實就會隨著誕生,而人們的信念也就會成為互為主體的真理。根據這個二分法,我們就能回答「什麼情況下眾人都信的事必為真」的問題了:如果眾人都信一個客觀為假的陳述,它必定不因此而成真;但如果眾人都信一個社會事實或價值判斷,反而創造出了一個互為主體的真理。這種對應到人為真實的真理,恰好說明了人類「創造真實」的能力,而這項能力也正是奠基倫理學和社會科學發展的基礎。
得獎感言
感謝哲學新媒體舉辦這次的活動,讓我有機會能訓練自己辨析概念和呈現論證的能力。很高興這篇文章能獲獎,也希望往後能有更多人參與,讓這項競賽持續下去!
- 1. 在此我們先忽略真假值的根本載體 (primary bearer of truth-value) 的問題,而全部以「陳述」一詞指稱。
- 2. 作者自行翻譯自英文: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is false, 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and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 is true. (Aristotle, Metaphysics.)
- 3. 這點將出現在後文的論述中。
- 4. 「所有人都有起碼一個信念」的陳述本來為假,因為世界上存在有許多沒有認知能力、沒有意識的人,他們無法形成任何信念。然而,假設所有人都擁有了這個信念,它邏輯上就變得必然為真。但另一方面,這個假設即使邏輯上可能,卻沒有實質上的可能性,因而較缺乏討論意義。
- 5. 作者自行翻譯自英文:There are no objective values. (J L. Mackie, 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