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許騏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一年級,第六屆臺灣青年哲人獎首獎)
得獎感言:
感謝哲學新媒體耰而不輟地從事哲學普及,讓敏銳的心靈們被召喚至此一同思辨。感謝老師們的肯定。早在國中畢業就看著〈眾人都信假是否就會成真?〉作品而心動,卻遲遲惰於下筆。「最好的作品永遠是完成的作品」,致未來的青年哲人們。
日常爭論中,我們時常會叫人理性一點,彷彿如此能化解爭端。理性真的做得到嗎?
我們必須先釐清討論的前提。當我們在說 X 能夠達成 Y 時,我們不是在說所有情境下,X 都能達成 Y。例如鑰匙可以開門,並不意味著它會自動開門、也不代表拿著鑰匙敲門三下門也會自動打開。而是當我們想要、並且正確使用時,就可以達成我們想要的目標。也就是說,命題在問的是如果妥當運用理性,能否達成共識;而支持的觀點,自然不需要論證所有擁有理性的人、或不願運用理性的人也會達成共識。
接著,依照命題的意思,未必需要論證理性能夠達成所有的共識,只要部分即可;就像我們同意剪刀可以剪開東西,即便剪不開磚頭。然而如果只是回應「能或不能」,實在過於單薄,因為從這篇文章能夠被看見時,我就與主辦方透過理性完成了一個契約,成為約束我們雙方的共識。因此,我也將試著勾勒理性達成共識的範圍與要求。
另外,我也必須給出定義,尤其是「理性」作為哲學上爭論甚繁的一個用詞。此處無法逐一列出不同對於理性的想法,我將直接給出一個應該稱的上合理的定義:理性是一種妥善接收並主動回應理由的能力。
讓我們假設以下情境:一個成年人要在草坪上丟垃圾。他有他的理由,像是認為這樣很方便與避免麻煩。然而,當他的孩子跟他說「這樣不好!」的時候,他得到了新的理由。這樣的理由可能是他發現自己的小孩在看,不希望小孩模仿;可能是他想到了法律的要求,不想被罰錢。無論他最後在理由之間的權衡為何,透過理性,他試著統合所有理由、做出判斷,例如覺得守法加上教育小孩比便利重要。反過來說,若這位成年人一方面認同更應該守法、一方面卻仍然亂丟垃圾,那麼我們便可以說這樣的人是不理性的,因為他邏輯不一貫 (inconsistent) 而無法妥善的回應自己的諸種理由。
於是,我們要問的是,理性作為一套關乎接收與主動回應理由的能力,我們要如何透過其達成共識。承襲著常見的事實與觀點的區分,我將分類說明:
一、認知分歧
設想甲與乙正在討論晚餐要吃什麼。甲認為應該要吃 A 牛排館,乙隨後說自己更想吃 B 火鍋,甲接著說 B 火鍋有食安問題。乙於是改變心意,同意要吃 A 牛排館。兩人達成共識。
這段對話中,甲、乙同樣同意食品安全應優位於個人偏好,不過兩人的認知原先不一致,於是出現分歧。透過認知差距的弭平,乙的理性認知到新的理由、並得出了新的結論,於是與甲達成了共識。理性不只讓我們可以認知新事實,也讓我們得以將新事實納入理性的運作當中。
或許這樣的舉例顯得相較瑣碎,不過這樣的邏輯同樣也套用在許多公眾議題的討論當中。例如電廠的風險、政治人物的政績、性別議題的現況等,有一大部分的爭論,都源自於雙方對於事實的認知截然不同。背後共同的原理,即是如果我們都同意若 P 則 Q,那麼理性要求在認識到 P 為真的時候,就應得出 Q 的共識。
二、價值分歧
然而,誠然有因為事實認知而別的分歧,但並非所有分歧都能如此順利的解決。例如在諸種權利之間的排序、效率與安全的權衡、喜好的優劣,也言人人殊,理性在此要如何發揮作用?
就如同前面情境中的成年人,換作不同的人,是否在遇到同樣的一組理由時,都會做出同樣的決策?問題是,不同的理由之間似乎又不可共量 (incommensurable),實際上的排序又更多是偏好問題。例如,一個班級在決定校外教學的地點時,似乎理性難以在不同的選項中給出決斷與價值排序的方式。反過來說,若理性真的能做得到,意味著大家在思索之後都會得到同一的結果,這個結論似乎不符現實又可怕。
因此,我們勢必得承認在價值、喜好這類的內容上,理性無法直接幫助我們達成共識。更精確地說,我們確實可以透過理性來回應理由,但是理由之間的排序未必全部仰賴於理性,而包含在價值觀、個人偏好或慾望上的差別。
如果止步於此,的確可以說這實在是理性無用之處。然而,僅基於人各有志,我們就會落於分歧,而無法繼續討論下去嗎?讓我們設想日常的案例,便可以發現就算我們有如此差異,實際上卻不會止步於此。
首先是一個與買賣有關的例子。在一樁買賣當中,買家與賣家都希望在自己所接受的價格之外,獲得更多折扣或利潤:買家希望價格盡量低、而賣家希望價格盡量高。如果兩個人堅持這樣的話,似乎交易永遠無法達成,這是按照前面的推理得到的結論。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會因此而無法發生任何交易。因為雙方即便在利益上有必然的衝突,然而透過理性,我們會發現兩方有一個更大的目標,即是完成這樁交易。於是,在殺價的過程當中,雙方選擇讓步與妥協。這也體現了理性的一個特性,人類除了有自己的理由,也可以把他人的理由當作理由,並往下回應雙方的理由。
此案例中,即使可能兩方有利益衝突,仍可以達成一個雙方都同意的結論。讓我們試圖延伸此概念。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同樣有各自的理由行事。以繳稅為例,支持繳稅的理由可能是我支持國家的公共建設、反對的理由則如我不想把自己的錢給別人使用。眾人是在這兩個理由之間做出選擇,才繳稅嗎?對此,Joseph Raz 提出二階理由的概念 (Pratical reason and Norms)。他認為法律規範的存在,除了提供一階理由之外,在實踐推論 (practical reasoning) 當中作為一種排他性的二階理由。即使眾人有各自不同的理由,但是通常情境下,我們會基於法律的規範而做出最終的決定。在我看來,這的確描述了即便大多數人未必都認同法律在具體案例中的判斷,卻仍然願意遵從法律的現象。
我們仍可以深究,理性是如何讓我們達成遵從法規範的結論?誠然,這可能是出於法時常伴隨著制裁,一個理性的人對於這樣的懲罰傾向於避開。不過這裡要問的是,這樣的規範是怎麼被理性證成 (justify) 的?我們可以採用一種功能式的觀點來檢視:遵守法律體系的理由,是我們希望個人讓渡一些自己的權利,以確保更大的秩序能夠被實現。例如在交通規則當中,每個人都想要趕時間反而造成交通大亂,因此人們同意守交通規則作為一種確保秩序被維持的方式,又或是民事制度對人們交易方式的規範,確保了交易安全能夠被實現。
在這樣的觀點之下,理性並不是相信在個別判斷中,立法者都能做出最讓個人滿意的決定,而是從有無法律規範體系的視角中,選擇了有法律體系所帶來的諸種好處優於壞處。
讓我們小結一下理性幫助我們達成共識的方式。在雙方理念相同時,若是基於認知的落差而產生分歧,理性在認識到新理由後,透過推理能達成共識;雙方想法不同時,理性首先可以接收他人的理由,再回應這樣的理由,試圖達成一個雙方或眾人都可以接受的結論。畢竟,面對意見不同時,我們不總是雙手一攤,也能試著找出解決方案。
接下來,我將處理一些可能的質疑。首先是理性是否是能幫助我們決定事情的真正角色?還是其實就如 Hume 所言「理性是、且僅該是激情的奴隸」(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p.283),人做出行動的僅是基於個人的價值、喜好,而不是理性判斷。
此處我們無法深入分析 Hume 式的理性觀與論證。如果這樣的論證是說明「人最原初的行為動機是非理性的」,那麼這其實不妨礙說理性在達成共識上的功能,因為分析起源與分析功效是兩回事:就算源頭實際如此,理性仍然有用。
如果是將激情作為人類行為的唯一解釋,認為一旦人們選擇做某件事,那麼這件事的起因就是最符合偏好的。這個看法推得的結果則是人不會在實踐中犯錯,而這是有問題的。我們可以舉出相反的例子來反對這個看法。一個意志軟弱 (weakness of will) 的人明明知道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卻無法付諸實行,可能源於許多外於理性的因素:懶惰、缺乏自制力等導,這樣的人與中途改變心意而進行新的理性決策者是不同的。於是,激情看來並不能單獨解釋人類行為。另外,從這邊我們也可以看見,如果理性沒有辦法達成我們所要的共識,並不能說明理性無用,也可能是因為我們是有限理性的存有,受著許多其他非理性因素影響著行動。
進一步的問題是,我是否有論證人們總能達成真正的共識?
我認為這取決於我們對於共識的界定。一個想要亂丟垃圾的人因為害怕罰錢,所以選擇守法,與純粹基於環境保育心態、認同環保法規而守法的人,達成共識了嗎?一方面,我們可以說他們達成了共識,因為他們確實有在「要不要遵守環境法規」的問題上有一樣的信念;另一方面,他們的證成脈絡卻有所差別,可能被認為只是表面的共識,在不同的情境之下,他們就未必會達成共識了。
兩個理解更多是詞語用法差別。我進一步認為,在許多沒有達成全然共識的情境中,並不是理性的錯,而是我們不希望或不需要達成這種共識。我們樂於活在一個存在一些分歧、具有多樣性的世界當中,而不是想法都一樣的世界。
綜合以上,若有人意志軟弱、若人們想要維持分歧,那麼理性不會自動或強迫人們導向共識;如果你意願且用對方法,那理性確實能讓人達成共識。兩種情境共同組成了我們的社群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