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二)民主國度的國土正當性 | 哲學新媒體
來稿

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二)民主國度的國土正當性

羅爾斯對國度治理正當性的第三個論證聚焦在國度境內的善治,以及在國度各自治理中,治理良好的國度宜如何援助陷入困境的國度。然而,就全球高度連結、國際組織紛紛成立的時代裡,國度各自境內的善治,即使獲得了境內在地住民高度的認可,但未必帶來全球良性發展的格局,而且,特定國度境內的善治,可能導致另一國度陷入困境的後果。這意味著第三論證的推理,是有疑點的,對治理權限的說明,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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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一)萬民法與全境預設〉。本文為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鄧育仁研究員所寫〈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緣於文長,分多篇文章刊出。

代表的理性條件,使得原初位置裡的協商情境,成為一種理性選擇的競爭情境。無知之幕的條件,把原初位置裡理性選擇的競爭情境,轉化成必須顧及所有成員而通盤考量的選擇情境,並同時排除實際協商裡難以避免的強者藉由權勢地位迫使弱勢一方低頭的情況。由於這也是一種最終定性的協商,代表們必須慎重考慮,所選定的最終原則會給予他們各自所代表的人帶來怎樣的後果。更由於原則所規範的是政社經的基本制度,後果將會對局中人能擁有什麼地位、贏得何種機會、養成怎樣的品格與視野,以及活出哪樣人生,有著全面、廣泛且深遠的影響,因此代表們不得不在理性斟酌中,特別重視他們各自所代表的人會落入怎樣最壞的可能情況,特別是無可逆轉、無從發展的惡劣情況,而寧可採取各退一步也不要落入最壞可能情況的選擇策略。有所傳承有限選項的要求,使原初位置的設想,得以接壤實踐層次的歷練、反思、批判與傳承,而非一廂情願憑空想像,同時也使原初位置的協商情境,在有限選項理性選擇中,確立具體的選擇方向。

The Law of Peoples
有了明確的選擇策略,有了具體的選擇方向,加上代表的理性條件,以及無知之幕的條件限制,可以預期地,當你我進入原初位置,設想自己扮演理性代表的角色,在走過前述五項步驟後,都會選擇自由平等及機會公平的原則,以規範實際上你我都身處其中的基本制度,因為任何失去公平機會與自由平等地位的人,除了人生歷練與能有的願景會深深受到限制外,他立身於國度所憑據的最起碼的尊嚴,亦會遭到嚴酷的制度性打擊與侵蝕。如果這裡有爭議,所爭論的大抵會是如何進一步詮釋自由平等、機會公平的意涵,以及如何在制度層面落實。至於經濟制度方面,所捲入的更大爭議,則不限於詮釋與落實的問題。在羅爾斯的論述裡,他試圖用差異原則取代效益主義觀點下的原則(例如,最大人均幸福的原則)。

不過,就本文主題,我們沒有必要在此進入「哪個原則取代哪個原則」或「哪個原則最合理」的論證與爭議。上述經濟調節的原則,已經在適度抽象層次上,概括了理想情境裡民主國度規範經濟制度的基本要求:讓國度境內每一位公民,都擁有足夠的經濟條件,以實質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和公平合理的機會。在此,互惠合作的精神不是表現在「你讓我賺更多錢,我讓你賺更多錢」這種彼此財富不斷增長的要求,而是表現在合作建立起制度性的經濟調節機制,讓彼此都能有足夠的經濟條件,以實質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和公平合理的機會。當然,怎樣才算「足夠」仍會是個高度爭議的問題,而且,可以預期地,不同的民主國度會做出不同的詮釋與制度選擇。至於在現實情境裡,怎樣的制度能落實經濟調節的原則,或讓我們的國度有機會朝向其基本要求的方向進展,則不能只由假設性和規範性思考來裁定。在很大程度上,這要靠經驗研究來判定。

在全境預設下,由原初位置論述設計要求下展開的推理,清晰告訴我們,在自由平等、機會公平和經濟調節的原則規範下的現代國度基本制度,是理想的,是扣連著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的現實情境,是可務實去要求,逐步去接近去實現的。而且,即使如何詮釋自由平等和機會公平,以及如何進行真實的協商並改善制度,仍充滿著有待克服的難題與持續不斷的爭議,只要我們的基本制度、政府治理與公共事務是由這樣的原則來約束,朝這樣的理想務實去要求,我們的國度就是一個具有正當性且值得珍惜的國度,或換個方式說,我們的基本制度、政府治理與公共事務,對國度境內每位成員而言,都是具有正當性且值得去爭議去改善的。

「正當性」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主題與要求。全境預設與原初位置上的推理,以及由此確立的原則,不是要直接用來解決具體的政治爭議與衝突,而是提供一個清晰的政治視野,讓身在其中的每位公民,得以看清楚:怎樣的基本制度、政府治理與公共事務,是具有正當性且值得去爭議去改善,或最起碼來說,是可以和解而不必用暴力去推翻的。

羅爾斯在萬民法論述裡直接沿用全境預設。請注意,在全境預設下,你和我,都只因出生來到這個國度,成為這個國度的成員,也都只因死亡離開這個國度。這樣的預設,把人民國度成立所需要的領土,當作是既成的。1換個角度說,在全境預設下,現實情境裡的國土占領,是模式思考的起點。這個起點,也是模式思考扣連到現實情境而具有現實性的起點。羅爾斯承認,現實性的起點總有其任意性。不過,他認為,任意性不表示現實性起點的正當性不能被證成。在為萬民法展開論證前,羅爾斯約略點出三個如何證成這種任意性中的正當性的論證。

Immanuel Kant, 1724-1804
第一個論證訴諸康德 (Immanuel Kant) 永久和平的信念:統治全球的政府治理,或者說,一統天下的治理,不是帶來壓迫性的秩序,就是陷入暴亂及戰火紛起的狀態。國度彼此接受分治的事實,是相互合作與維護和平秩序的起點。國度可因區域性條件或全球性因素,聯合在一起。不過,無論是區域性或全球性的聯合,都是在國度分治下形成的聯合。(Rawls, 1999: 36)

第二個論證訴諸由產權制度裡擁有資產的角度去看待國土占領的類比:沒有特定人(自然人或法人)擁有並經營的資產,總會因種種因素被敗壞;同樣地,沒有特定國度占領並經營的土地,也總會因種種因素被敗壞。設立國界分而治理的國土經營,才有機會形成永續經營的格局。(Rawls, 1999: 38-39)

第三個論證則點出,雖然單獨來看,現實的國界有其任意性,但由國度分治的必要性來看,國界的形成總有其歷史條件。從人類文明總是在有所傳承中持續發展的角度檢視,看清歷史條件,即使接受單獨來看有其任意性的特定的國界劃分,也仍能再由全球分配正義下,國度與國度之間的援助義務,來證成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定國界的正當性。(Rawls, 1999: 39)此第三論證的核心是國際援助義務 (Rawls, 1999: 105-120),且需要等到規範理想國度的萬民法論證完成後,才得以展開。

羅爾斯沒有將上述論證充分展開。即使在後來的國際援助義務的說明裡,重點也不在證成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國土占領及治理。我猜測,這可能是因為在全境預設下展開的論述,領土正當性問題本就難以成為論述關注的焦點。不過,羅爾斯沒有因此略過這問題。容我在此為羅爾斯勾勒出來的論證要點,做些梳理,以便清楚呈現羅爾斯在論證領土正當性問題上結構性的洞見。

由「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的觀點檢視,第一論證所訴諸的康德永久和平的信念,在論證上,似乎預設太多了。2。在部落林立的時代裡,部落子民難以想像把當時已知部落統一在一起的治理方式。但隨著制度、知識、技術與治理模式持續革新,現代民主國度有效治理的範圍尺度,已經遠遠超過一萬年前能有的部落想像了。未來的全球政府治理,未必只能限於今天所能設想得到的方式,或者說,未必只能在壓迫性秩序與戰火紛起之間擺盪。不過,即使不訴諸康德永久和平的信念,我想,羅爾斯還是可以合理地以如下的方式來回答。現有的國土爭端,總是戰火點燃或戰爭潛在威脅嚴重的地方。國際關係首重和平。在戰爭與和平的選擇情境裡,國度接受彼此分治下既成國土占領的現實性,是國際和平的起點,雖然這個起點明顯對大國有利。這也是說,接受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國際現實性,是維持國際和平的方式,即使對小國是不得已的選擇。接受這種國際現實性,不表示承認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正當性,但這種接受,可以是其他正當性要求的現實起點。由「你和我,在此時此地」所看到的國土占領及國界爭端的國際現實,大抵是二戰及冷戰(約略1945年至1991年)後形成的。這裡值得加以註明的是,國際現實總在變化當中,而且,如果放長眼光,從歷史縱深角度檢視,價值觀和權力正當性的要求,總在較長的時間維度裡,例如,百年乃至千年的歷史縱深裡,改變甚至大幅改變國際現實。

第二論證似乎就在接受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國際現實性後,進一步由「特定國土占領並經營的土地」與「特定人(自然人或法人)擁有並經營的資產」的類比,來說明設立國界分土而治的必要性。而此必要性,有其正當性,因為分而治理的國土經營,才有機會形成永續經營的格局。由「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的觀點檢視,第二論證所訴諸的產權制度的類比,在說明上,可能捲入過多的設想。由「分而治理的國土經營,才有機會形成永續經營的格局」來說明設立國界分土而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不表示國土就是國度的財產。直接來說,國土不是財產,占領不是擁有,而「分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只表明「國度有其權限治理境內土地」,但有治理權不等於有財產權。3

第三論證似乎就在承認分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下,再進一步從有所傳承的角度,去論證承認「特定國度治理其境內土地的正當性」所依據的原則。從歷史角度看,國界劃分幾乎都是通過戰火洗禮、威逼索取、侵略瓜分等等手段形成的。4這相當於表示,目前任何國度承接過去而來的國土占領,其實都談不上正當性。第一論證裡戰爭與和平選擇情境的設想,論證了接受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國際現實性,是維持國際和平的方式,但同時表明,這種接受,不表示承認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正當性,但可以是其他正當性要求的現實起點。第二論證裡說明了設立國界分土而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但同時表明,國土不是財產,占領不是擁有,而「分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只表明「國度有其權限治理境內土地」。在現實性的起點上,在國度有其權限治理境內土地的基礎上,羅爾斯似乎認為,特定國土上的國度,如果能在其國土經營上形成永續經營的格局,並善盡國際援助的義務,那麼,那國度,就擁有高度的權限,例如邊境控制、國境管轄、資源開採利用等,治理境內土地。

我試圖透過上述的梳理,呈現羅爾斯在領土正當性問題上結構性的洞見,或者說,由於羅爾斯沒有明白如此論述,這裡呈現的,是個人閱讀羅爾斯文本所領悟到的道理,是由羅爾斯《萬民法》文本脫胎換骨而來。由於個人帶進的閱讀角度來自古典中國,有別於羅爾斯的契約論傳統,故在此略作交代。兩千多年前《莊子‧胠篋》的作者寫道:「彼竊鈎者誅,竊國者為諸侯」。5一百多年前譚嗣同在其《仁學》中寫道:「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6兩千多年來古典中國一直有著「打天下」的暴力性質和「治天下」的正當性要求的區分。這樣的話語和區分,提醒我們:沒有任何國度的國土占領本就具有正當性,領土占領有其暴力起源,而善盡治理責任是領土正當性起碼的要求。我大致是由這樣的話語和區分,切入閱讀並重新思考羅爾斯《萬民法》裡領土正當性的道理。

這個道理,就是上述三步曲般的論證結構:「接受國度既成國土占領的國際現實性」、「設立國界分土而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以及「特定國度治理國土的權限」。換句話說,領土正當性的證成,不是一步到位,而是(1)在國際現實性的起點上,以及(2)在分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的框架下,才能(3)就特定國度對其國土的治理權限去論證。7這相當於說,在(1)和(2)成立的條件下,特定國度領土正當性的問題,就是該國度邊境控制、國境管轄和資源開發等治理權限的問題。

本文接受羅爾斯論證結構的要求,也接受(1)國際現實性的起點,這是為了當下不再重新點燃戰火,以及(2)分治的必要性有其正當性的框架,這是為了讓土地資源得以在和平環境的治理中有機會被妥善經營。不過,羅爾斯的第三論證,即使經過上述的梳理,仍有著難以迴避的缺失:第三論證聚焦在國度境內的善治,以及在國度各自治理中,治理良好的國度宜如何援助陷入困境的國度。然而,就「你和我,在此時此地」的全球高度連結、國際組織紛紛成立的時代裡,國度各自境內的善治,即使獲得了境內在地住民高度的認可,但未必帶來全球良性發展的格局,而且,特定國度境內的善治,可能導致另一國度陷入困境的後果。這意味著第三論證的推理,是有疑點的,對治理權限的說明,是有瑕疵的。我想,羅爾斯第三論證未能正視全球高度連結的事實,是全境預設框束問題選擇和論證方式所導致的後果。要妥善說明清楚這一點,我們需要先來看看,在羅爾斯的論述裡,規範眾民主國度的萬民法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四)非民主國度

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五)正視中國

回應對《公民哲學》與〈公民哲學之對話中國〉的七個提問

鄧育仁研究員的答覆

(待續)

  • 1. 領土包括領陸、領海、領空及浮動領土。為求行文簡便,以下的分析討論,除了「領土」外,還用「國土」、「土地」來概括「領土」指涉的陸域、海域和空域。
  • 2. 除了正文論及的戰爭與和平的選擇外,羅爾斯 (Rawls, 1999: 44-54) 還進一步提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不會交戰的民主和平論,相關評述與批判可參閱林炫向 (2009)林炫向(2009)。〈國際關係學與政治理論的重新結合:以羅爾斯的《萬民法》為鑑〉,《全球政治評論》,28: 1-38。
  • 3. 在價值論述上,「財產」是個仍有爭議的概念。接近羅爾斯正義論述觀點的財產權論述,請參閱 Dagan, H. (2021). A liberal theory of property.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4. 有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除了通過戰火併吞外,過去美國有大片國土是向其他國家(包括法國、西班牙、墨西哥、俄國等等)分批「購買」併入的。不過,這種「買入」仍和強權之間的戰局及戰略部署有關。關於美國的領土擴張及治理,請參閱 Lawson, G. & Seidman, G. (2004).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5.莊子集釋》,頁350。
  • 6. 《譚嗣同全集》,頁337。
  • 7. 領土正當性三步曲證成的要求,承認了正當性的要求總有其因果路徑依賴的現實起點,也明示了任何「固有領土」或「神聖領土」的訴求,其實不是正當性的理由訴求。如果「固有領土」和「神聖領土」的確有所訴求,那很可能是對此時此刻在此生息繁衍的住民動員的訴求,或民粹動員的訴求。關於民粹的理論說明,請參閱鄧育仁(2022: 279-288)。關於因果路徑依賴的理論說明,請參閱鄧育仁(2022: 241-262)。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歐美研究所所長
曾任科技部人文司司長、國科會人文處處長、國科會人文處哲學學門召集人。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及執行人文行遠專書寫作計畫和特約研究計畫等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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