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什是道德的理由? | 哲學新媒體
來稿

什是道德的理由?

哲學家 Derek Parfit 與 Bernard Williams 的爭論
Williams 的理由內在論是:主觀動機 + 審思。這種想法會出現一種問題。如果說,有個人完全沒有相關的慾望或動機做某件事(即便審思之後也沒有因此修正而產生),這個人就完全沒有理由做那件事。但是,這種看法似乎無法解釋「理由」中一種重要的類型:道德的理由。Parfit 一直很想勸服 Williams 放棄上述的觀點,但他直到 Williams 過世也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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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補完計劃】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哲學版》,2017 年 5 月 5 日 10:27

2017.1.1 ,英國哲學家 Derek Parfit 辭世,享年 74 歲。

芝加哥大學法哲學家 Brian Leiter,最喜歡在部落格做各種排名。他曾對戰後道德哲學家做過排名,經投票選出了最重要的 20 位。其中,Derek Parfit 位居第二,緊緊地追在另一位英國哲學家 Bernard Williams 之後。

​我們不妨以這兩位排名最前的哲學家說起。

Bernard Williams 的內在理由論

​Bernard Williams 雖然獲選為戰後最重要的道德哲學家,但港臺讀者可能較少認識他。他以批判各種著名的道德哲學立場聞名,較少花筆墨創建與勾勒自己系統性的道德哲學理論,不過「理由」的內在論觀點或許算是例外。

Bernard Williams, 1929-2003
在 Williams 眼中,所謂的理由某程度上跟一般人的理解相去不遠。例如,理由可以用來賦予行動合理性,使得行動可以獲得有效的解釋與說明,令行為在別人看來「不奇怪」。按照 Williams 的看法,如果理由要能夠滿足這目標,就一定要參酌行為人的內心狀態,包括行為人的內在慾望、動機和心理狀態等等 。因此, 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是理由的必要條件。

但只有主觀動機可能還不夠。假設我現在念書念的很累,想吃點甜食來補充活力,所以我想拿玻璃盒裡面的抹茶奶油來舔一舔;但實際上這是山葵泥 (wasabi),我卻不知道 。如果說主觀動機就是理由的唯一條件,我似乎有理由去把它拿來舔舔,因為我有這番的動機與慾望(畢竟我不知道這是山葵泥 )。

但我們應該都覺得這說法怪怪的,因為理由不只純粹用來說明行動如何產生而已;牽涉到理由時,往往也意味著人們照著理由行動「比較好」,它同時也關係到行動本身合理與否,關連到行動者的理智能力 (rationality) 。

在上述例子,雖然我有吃甜食的慾望,但若我能透過審思 (deliberation) 發現自己的慾望以錯誤的方式連結到行動中,我認為可以滿足我的噬甜慾望的方式其實是錯的。在這情況下,我似乎就沒有理由去舔山葵泥。我所擁有的行動理由是可透過審思而得才對。

此外,審思的過程也不只檢視慾望與動機可否被實現,它甚至也可對慾望或動機本身進行檢視,能夠產生、修正或阻止慾望與動機。比如說,我的甜食慾可能是基於錯誤信念而生:我誤以為吃甜食會獲得能量,讀起書來就會更有精神;但若反思後我發現到,實際上消化甜食造成身體額外負擔,反而造成反效果,我吃甜食的慾望其實建立在錯誤上。如此一來,即使眼前擺著的不是山葵泥而是真的抹茶奶油,我也不因此有理由去吃它了。

也就是說,除內在的主觀動機之外,理由的另一必要條件是行為人的審思。如果用比較簡化的公式來呈現,Williams 對於理由的一般性看法就是:行為人的內在主觀動機 + 審思 1

Parfit & Williams

與 Williams 一樣,Parfit 雖然排名為第二重要的倫理學家,但你問起路人,應該沒人認識。與 Williams 不同, Parfit 其實建構了一套相當有理論企圖的道德理論。但由於他在臺灣並沒有著作被翻譯引介。他本人也只寫了兩本書,而且都是大部頭。他也不參與學術綜藝活動(像是哈佛大學的桑德爾教授那樣錄節目),所以除了哲學學術圈之外亦較少為人所知。

不過在最近出版的一本哲普書《世界為何存在》中,倒有一章是作者去牛津大學萬靈學院找 Parfit 討教的故事,這或許算是一般讀者有機會能接觸到 Parfit 思想的機緣吧。在開始討論世界為何存在這個大哉問之前,Parfit 請了作者吃一頓午餐,一邊抱怨說怎麼會有哲學家還想把心理要素(像是慾望、個人情緒動機等等)視為道德理由的必要要素,令他幾乎無法理解。那時我看到這段,差點在書店裡笑了出來。大家應該會發現到,對於 Williams 的上述看法,Parfit 並不滿意(當然,還有很多人也對此不滿意呢)。

在說明他的不滿為何之前,先來看看一則八卦小故事。按照紐約客雜誌近似於八卦的 "How to be good" 一文所說,Parfit 其實是個 Williams 小粉絲!裡面寫道,Parfit 這輩子對於 Williams 的愛,比對妻子更多更深。

事實上, Williams 確實是個迷人的哲學家。他的哲學分析與思辨能力十分銳利,牛津大學哲學家 Gilbert Ryle 甚至說「他比你還清楚你接下來要談的內容,在你還沒有說完整句話前,他就想到了對你的觀點所有可能的反對意見,以及對這些所有可能反對意見的所有解答」。

除哲學分析外,Williams 在許多領域也能提出有創見的迷人討論。他甚至出過討論歌劇、古希臘文學的書。面對這樣一位才氣煥發的大師,Parfit 這位粉絲自然是嚴肅以待。他覺得 Williams 的看法不合理,但以 Williams 的聰明才智,應該又不太可能會犯下什麼低級錯誤才對。

如前述,Williams 的理由內在論是:主觀動機 + 審思。這種想法會出現一種問題。如果說,有個人完全沒有相關的慾望或動機做某件事(即便審思之後也沒有因此修正而產生),這個人就完全沒有理由做那件事。但是,這種看法似乎無法解釋「理由」中一種重要的類型:道德的理由。

我們通常認為道德的理由具有普遍性。它奠基於一些客觀的道德標準,而不僅僅因為當事人缺乏相關的內在主觀動機或態度而不成立。比如說,如果有個人一直對自己的伴侶很壞,甚至是虐待毆打,我們通常會認為有理由要求這人停止施虐、有理由要他對伴侶好一點,即使這個人從未產生相關的起心動念。但在 Williams 眼中,這個人若然完全沒有一個停止施虐、善待伴侶的動機,審思過後也未產生修正,那麼這個人就真的不會有理由善待他的伴侶。Williams 對此大方承認。

按照紐約客的報導,Parfit 一直很想勸服 Williams 放棄上述的觀點,但他直到 Williams 過世也未能成功;Parfit 想了很久仍百思不解,不懂為何聰明絕頂的 Williams 會如此頑固,於是他最後得出了一個結論:啊,原來 Williams 這個人不具有跟一般人相同的道德感知能力,所以他無法體認大家都感受到的客觀道德標準。這個說法或許是有點狂,也不知真偽如何,但 Parfit 確實認為 Williams 的說法不具備道德性甚至是規範性意義。

按照 Parfit 的分析,如果我們採納了 Williams 的說法,便無法以道德性的方式提出理由;在 Williams 的看法中,我們提出理由的舉動其實是對人們提出「建議」(advice),建議他這樣做做看。我們只是在建議他可以這樣做能更好達到自己的慾望或動機,或者,透過建議試圖讓對方看到相關事實,而喚起原有的相關動機然後「回心轉意」。但在道德領域中,我們並不是這樣做事的!我們是「要求」人們應該如此行動,要求人們做「他應該做的事」。Williams 在這點上似乎完全搞錯了。而即便從「建議」角度來說,Parfit 也認為 Williams 的理論有所缺失。

照理說,在提供建議時,我們不會對他人提供一項毫無理由的建議。再回到前面那虐待伴侶的例子。面對一個真正不想善待伴侶,毫無這種動念的人,從理由內在論的觀點來看,這個人真的沒有理由去善待伴侶。既然如此,即便我們很希望對方善待伴侶、停止施虐,但就此而論,我們甚至連「建議」這件事也無法真誠做到,我們不可能給他一個毫無理由的建議。若我們接受了 Williams 的內在理由論,就會出現這種古怪情況。

On What Matters
上述 ​Parfit 的說法見於他的第二本大部頭著作 On What Matters。本書在 2011 年才正式出版第一卷(而今年會出第三卷),Williams 卻早在 2003 年辭世,自然是未能看到 Parfit 的最終定稿(但該書草稿已在哲學界流傳多年)。故在此,我也無法猜想這最終定稿是否真的一圓 Parfit 勸服 Williams 的心願。

​又或許,上述八卦還是看看就好;他心難測,我們或許終究不能知曉 Parfit 是否迷戀 Williams 。無論事實如何,但願他們在平靜之餘會有更多的時間能繼續討論彼此的觀點。雖然我們看不到了。

參考資料

​Parfit, Derek (2011). On What Matters 2vo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etiya, Kieran & Paakkunainen,Hille (eds) (2012). Internal Reasons: Contemporary Readings,M.A: The MIT Press.

Williams ,Bernard (1981) Moral Luck: Philosophical Papers 1973-19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謝世民(編) (2015)《理由轉向:規範性哲學研究》,台北市:台大出版中心。

  • 1. 嚴格來說,Williams 認為「審思 + 內在動機」是理由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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