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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審議式民主?

審議式民主的重要意義,在於讓公民可以直接參與公共政策或議題的討論,並促進彼此的溝通和理解,這對一個民主的多元社會特別重要。就一般民主程序的運作而言,主要是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決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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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審議式民主?

在臺灣,人民普遍對立法委員的選舉並不陌生,這種透過投票選出立委來代表人民,以實行公權力的民主模式(如審查國家預算、制定法律、監督行政院的施政方向與政策等),可稱之為「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稱之為「間接民主」)。但代議民主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決策品質偏向政黨或財團利益,脫離人民真正的訴求。

或許有人認為,「直接民主」 (direct democracy) 能夠解決代議民主的問題,至少是不透過中介、直接讓人民以選票來決定政策(公投是最典型的例子)。然而,以選票的多寡來決定政策或制度,容易忽略少數族群的聲音和利益,這種以選票的加總結果來決定政策或制度的民主,稱之為「加總民主」 (aggregative democracy) 。

加總民主最大的挑戰,就是會衍生多數暴政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問題,即強迫少數公民服從僅利於其他多數公民的相關政策或法律,這會使得少數公民覺得自己沒有被充分尊重。

為了彌補加總民主的不足,自 1980 年代開始,有美國學者提出了「審議式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主張公民透過公共審議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和決策。

民主的核心內涵在於「主權在民」,即公民之間實行自我管治,但一般人容易僅把選票、投票視為民主社會的核心,忽略了公共事務的參與和討論、聆聽不同公民的想法並共同做出最佳的決策才是民主最重要的精神。

審議式民主的規範原則

民主不是只有投票表決而已
不同於一般的閒聊或在政論節目發表自己的高見,審議式民主具有明確的目標,希望可以針對某個公共議題讓社會不同族群發聲,除了可以更加深入了解議題之外,也可以知道其他公民的想法。更重要的是,在討論的過程,公民需要嘗試接納不同的觀點,並且提出合理的理由來證成自己的立場,以一個公開協商的方式來獲得共識。

審議式民主有它的規範性,依據 Amy Gutmann 和 Dennis Thompson ,審議式民主的規範原則有相互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基本自由原則、基本機會原則和公平機會原則1 

(一)相互性原則

審議民主的目標是希望透過公開討論的方式來凝聚各方人士的觀點,因此會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參與者,也會要求參與的公民所提出的理由,是相互都能接受的。另外,在提出某些經驗事實做為證據時,這些經驗要符合科學或能夠用可靠的方式來得以驗證。如某個人反對同性戀婚姻,他不能提出明顯帶有歧視性的言論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又或者指控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2 

換言之,在公共審議的過程裡,不能只是表達自己所相信的看法,還得顧及不同觀點的他者,甚至要放下成心去傾聽他者的想法。但由於不同族群的出生背景、文化教育、生活方式大不同,彼此的價值觀往往差異過大,因此相互之間應該要盡可能尋找極小化彼此差異和歧見的證成方式,以避免過多的衝突。

(二)公開性原則

一般來說,參與公共審議的成員不會只有人民,還包括政府官員、相關的企業單位、專家學者等等,尤其是涉及到專業知識的科技議題和經濟議題,3成員們所提出的資訊和理由,都必須公開透明。由於大家都知道自己所提出的意見是公開且能夠讓任何人檢視的,因此會更加謹慎思考和判斷,盡可能減少偏見、盲目、倉促下判斷或不恰當的觀點。

即使無法完全消除偏見或私利的心態,但由於是一個公開的場所,它至少可以規範公民要把自利或偏見的一面藏起來,轉向公共利益的面向來討論。此時,政府官員、企業人員所做出的相關承諾,也因為公開性的關係而能促使他們日後兌現自己的承諾。

(三)基本自由原則 

在公共審議的過程,可以提出不同的理由和發表各種的言論,但不能侵犯到個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在民主社會裡,個人的基本自由獲得憲法的保障,若某些提案明顯侵犯基本自由,等於是違反憲法,必須給予拒絕。

(四)基本機會原則

這裡的基本機會,指的是一般人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資源,如糧食、飲水、安全住所、健康照護、醫療等。這項原則要求人民的基本生活要得到保障,如涉及到健保政策的議題時,參與審議的公民要考慮到社會上的少數族群是否有足夠的醫療資源來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

(五)公平機會原則

此處的機會,主要是指高等教育和優渥薪資的職位。社會上總有來自不同階層的成員,窮人不容易進入到好的大學,所從事的工作往往薪資低、福利少,工作內容吃力不討好,但他們都會嚮往好的大學和理想的工作職位。這一類的高等教育和工作機會,必須開放給所有人,否則就是對特定族群的歧視。

總的來說,相互性原則和公開性原則屬於形式上的規範,而基本自由原則、基本機會原則和公平機會原則則是審議內容的規範,在民主憲政裡,後三者原則屬於憲法層次的規範,不能被凌駕。

審議式民主的實踐

審議式民主的實踐模式有很多種,包括公民共識會議、審議式民調、公民陪審團、國家議題論壇、二十一世紀城鎮會議等等,從議題、挑選參與的公民到實際進行的程序,都有不同的設計和規劃,不同國家主要採取的審議模式也不盡相同。

在臺灣,最常見的審議類型是公民共識會議和審議式民調,審議的主題可分為全國性議題和地方性議題,前者包括全民健保、代理孕母、基因改造食品、死刑存廢等等,後者包括宜蘭科學園區開發、臺北市汽機車總量管制等。

審議式民主不但能夠促進公民對話,讓彼此有機會糾正自己錯誤的認知和資訊,還能達到集思廣益和自我轉化的效果。臺灣在 2002 年第一次引入審議式民主,探討的主題是全民健保,在臺北和嘉義共舉辦了兩場論壇活動,參與的公民有 280 位。經過了一番討論,原本有 22.2% 的人支持「減少保險項目且降低保費」,後來人數下降為 10.8% ;原本有 46.6% 的人支持「維持現狀,必要時調整保費」,後來人數則提升到 63.2% 。4 

為了讓審議式民主的落實能夠符合上述的五個規範原則以及達到集思廣益和自我轉化的效果,審議會議的進行步驟可謂相當關鍵,茲引朱雲鵬教授的說明:

一、主辦單位就事先所發放、不同意見平衡陳述的書面資料,以及本次會議程序,做完整說明。(統一進行)

二、公民進行隨機分組,而後在分組會議由工作人員指導下,每人均發言,形成要請教專家的問題,同時推舉等一下要代表報告分組問題的成員。(分組進行)

三、專家答覆各分組所提問題,同時也回答當場提出之新問題。(統一進行)

四、再次進行分組會議的討論,讓參與者形成其各自的意見與看法,並產生新一輪的問題。(分組進行)

五、再次舉行大會,由專家回答新一輪問題,也回答當場提出的其他問題。(統一進行)

六、主辦單位對參與者就之前第一次民調所提之相同問題,進行問卷調查(後測),瞭解經過審議過程後公民代表的偏好。

七、比較前測、後測問卷調查的結果,並將此結果連同全部活動紀錄送交參與者、委託機構、相關決策機關或媒體。5 

經過幾輪大會和分組的交替討論,參與的公民有機會接觸到充分的資訊和來自專家學者以及一般平民的意見,除了可以釐清相關的問題,也有足夠的時間檢視彼此所提出的理由,過程中也可以反省自己的盲點和疏漏。

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針對臺灣 2005 年的四場審議會議(財稅改革、國是青年會議、竹科宜蘭基地、汽機車總量管制)進行研究,他們發現,專家的回答內容以及公民閱讀充分的資料,並不一定會帶來自我轉化,但透過公民彼此之間的互動、講者和聽者的角色互換,反而可以打開心胸,理解到對方所重視的價值和理由,進而促成自我轉化(如不再堅持某些看法、從極端立場轉變為較溫和的立場,甚至改變支持或反對的立場)6 

審議式的新聞報導

理想的情況是,公民在參與公共審議之前,已經對該議題有基本的理解和把握,而這一方面的資訊有賴於媒體新聞的公共報導。公共新聞在強化公民文化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不應該為了吸引閱聽者而側重在譁眾取寵的報導上。7 

有學者主張一種「審議式的新聞報導」 (deliberative reporting) ,其目標在於把議題的資訊和相關的正反論述準確地傳達給人民,以培養人民參與公共議題的思辨能力,並從中學習尊重不同的異見。

審議式的新聞報導,有幾個關鍵步驟。8 首先,記者要辨識議題爭議的核心,在進行採訪報導前,可以先蒐集相關的資訊,或透過採訪、民調的方式瞭解民眾對該議題的理解和關切程度。其次,要把握該議題的正反論述和背後的理由、證據,並且知道支持或提倡這些觀點的主要人物有哪些。

接著,選取適合的對象來採訪,採訪的對象不能只有單一立場的人,應該盡可能採訪到不同觀點以及熟悉該議題的相關人士。採訪的核心不是著重在彼此的謾罵、嘲諷、極端或勁爆的言論,而是該主張有沒有合理的理由來支持,具體的科學證據或數據為何。即使受訪者無法提供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記者也可以如實報導,這主要是協助人民去評估不同發言者論述的觀點是否充分合理。

最後,在撰寫成新聞報導的時候,應該要側重在爭議背後的論點以及系統性地比較正反立場,可以列表比較或羅列各自的理由,讓讀者一目了然。書寫的語言也要盡可能平易近人,避免玩弄術語。

結語

審議式民主的重要意義,在於讓公民可以直接參與公共政策或議題的討論,並促進彼此的溝通和理解,這對一個民主的多元社會特別重要。就一般民主程序的運作而言,主要是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決定政策,但這樣的模式非但不是最理想的,甚至會威脅社會的穩定發展。

當少數的一方長期下來都覺得政府沒有聆聽他們的心聲,他們有可能採取各種方式來加以反抗,不僅對抗其他族群,也可能對民主制度失去信心。

知識的增進和生命的成長,不應該是建立在同溫層之上,聆聽「不同的聲音」反而可以豐富自我的生命、打開一個全新的視野。嘗試同理自己覺得是錯的觀點是非常不容易的,在這個過程,或許會覺得對方的「聲音」刺耳,或許會對他人的想法感到詫異,甚至可能會為自己帶來衝擊,造成自我的認知失調,但也有可能發現自己原來存在認知偏誤 (cognitive bias) 。9 

做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最難的並不是檢討、批評別人的想法,而是反省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自我批判」。在參與公共審議的過程,透過他者的異見,反而能夠幫助我們打開新的一扇窗,瞭解到自己的不足和盲點,不妨把這樣的經驗視為一個難得的學習和成長的機會。

#感謝朝欽怡禎的審查和建議,在此表達謝忱。

馬來西亞華人、臺灣女婿,中正大學中文所博士。 專長領域是中國哲學,熱愛書法、品茶和武術,對文化、宗教、藝術、歷史、心理學等有濃厚的興趣,關心臺灣的文化主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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