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石虎變花豹?UP 非 UP?談抄襲與創作的道德爭議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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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虎變花豹?UP 非 UP?談抄襲與創作的道德爭議

今年八月才爆出台鐵特色車廂中石虎圖案的抄襲疑雲,十月底又傳出台南藝術節主 LOGO 抄襲事件,十一月再有競選 LOGO 被傳有抄襲疑慮,這些真的全都是抄襲嗎?如果並非全都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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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才爆出台鐵特色車廂中石虎圖案的抄襲疑雲,十月底又傳出台南藝術節主 LOGO 抄襲事件,十一月再有競選 LOGO 被傳有抄襲疑慮,這些真的全都是抄襲嗎?如果並非全都是抄襲,為什麼會有人覺得這些都是抄襲?或是說,抄襲該怎麼「正確地」被定義,才不會讓我們不小心誣蔑了他人呢?

有時候疑似抄襲者會宣稱自己是「致敬」,藉此擺脫抄襲的惡名。兩者的概念內容非常相似,前者給人罪大惡極的感覺,後者卻可能是令人讚賞的表現,兩者又該怎麼分辨呢?而是否致敬,只要作者說是就是了嗎?

最後,有沒有可能有「不違法的抄襲」存在?如果有,那又怎麼可以被算是抄襲呢?而我們該怎麼處理這種情況呢?

你的抄襲、我的抄襲與法律上的抄襲?

「抄襲」(plagiarize) 一詞我們都會使用,但是不見得每個人都是正確地使用該詞。或許每個人在「抄襲」這個概念認知上的差異,也是我們常常為此爭得面紅耳赤的原因之一。直覺上來說,抄襲指的是「不合理的複製他人的東西,並因此獲得相關利益。」因此,當我們看到有某東西跟別的東西有被複製的地方時,很容易就會聯想到抄襲。但是這樣的複製行為,就是法律上的抄襲嗎?

使用 Creative Commons 創用 CC 授權的素材,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讓創作更自由。
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是法治社會(包含台灣),很自然地,當我們遇到需要判斷對錯的事情的時候,我們就會試著從法律層面來下判斷,也就是說,以有沒有違法來辨別事情的對錯,而抄襲這件事關係到的是《著作權法》。而在著作權法中,其實並沒有「抄襲」一詞,該法中較合適對應到抄襲的是「重製」(reproduce) 、「改作」(adapt) 。

「重製」,簡單來說,就是完完整整的複製別人的東西;「改作」則是以原本的東西為基礎作另外的創作。重製是最容易辨認是否違法的一條,改作就沒那麼容易了,通常我們的爭議點都在是否改作上。現在我們確認了法律上的抄襲,那麼,讓我們來試著理解上述三個疑似抄襲事件,是否真的違法了?

石虎列車是否違法抄襲?

根據台鐵提供的資料照片,該列車上的石虎圖與 Shutterstock 圖庫上的圖片幾乎完全一樣,看起來似乎違反「重製」這條規範。但是,這樣卻不會直接構成違法或侵權的情況。原因是,該設計者是從圖庫上購買該圖的版權來創作,只要在該圖庫授權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該圖,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這種情況可視為「合理的複製他人的東西。」

然而,其實該圖庫的授權並不包含「可以宣稱該圖是自己的創作」,也就是說,若該設計師被詢問該圖是否為自身的原創作品時,得要老老實實的告知該圖的出處,不能宣稱是自己的原創作品。

台南藝術節的主 LOGO 與競選 LOGO 是否抄襲?

台南藝術節的主 LOGO 為「一隻手擺出OK」的圖示,跟英國插畫家 Maria-Ines Gul 的某個作品並非完全相同,所以不會違反「重製」這條法律。但是兩者卻非常相似,有違反「改作」這條規範的可能。

而競選 LOGO 則是以在 "UP" 二字的中間加上「向上的箭頭」為概念,跟美國非營利組織 FCCLA Sully Buttes分部的 LOGO 採用相同的設計概念,也是有違反「改作」這條規範的可能。

這兩者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中的「改作」權,可能得需要靠法律人仔細研究,我們在此可能沒有辦法下判斷。但是,我們可以討論的是:

為什麼我們會覺得這兩個 LOGO 涉及抄襲?這些 LOGO 有什麼被複製的地方嗎?

這些 LOGO 可能在細節上不盡相同,但是在「概念」上卻是相同的:「一隻手擺出 OK」、「UP 二字中間加向上的箭頭」分別是這些 LOGO 的設計概念。而我們都通常都可以從具體的事物上捕捉到相對應的概念,因此,這些 LOGO 才會被我們直覺上認為有抄襲之嫌。那麼,既然它們都表達相同的概念,那不就可以說它們違反著作權了嗎?問題是並沒有。

著作權保障的到底是什麼?

為什麼採用相同的設計概念卻不算違法呢?因為著作權法指出: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1

gears concept 齒輪 概念
概念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項目,但什麼是概念呢?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障的是可以被人類感官得知其內容的「具體事物」。而像是「概念」這樣抽象的東西,是不在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之內的。為什麼著作權法只保障著作的表達,不保障著作的概念呢?

就如同我們先前提到過的,我們可以從具體的東西找到對應的概念,而我們也可以運用想像力、聯想力去組合或創造出各種概念,再藉由這些概念創造出具體的事物。以上述的例子來說,從「上升」聯想到 "UP",再聯想到「向上的箭頭」,並把 "UP" 與「向上的箭頭」組合在一起,這個「UP+向上箭頭」的概念,很有可能會有多數人同時聯想到或創造出來。

但是,就算我們都具有同樣的概念,在實際把它畫出來的時候,就很難會有一模一樣的情況。試想,每個人用原子筆寫出的 "UP" 二字的筆跡是不是很難完全一模一樣?就難易度而言,做出完全相同的表達太難,想到完全相同的概念卻不是很難,所以著作權法只能保證著作的表達,而不能保障著作的概念,畢竟不太可能完全排除有多人同時想到同一概念的情況。

此外,除了上述指出的情況,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使得著作權法不應保障概念,就是「思想或知識」。

如果我們認為,知識就是關於世界的真理。那麼,真理就擺在那邊,同時有多人發現同一個真理,似乎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微積分的發明者究竟是牛頓還是萊布尼茨?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一個定論,因為他們似乎各自獨立地發明了微積分,而這個情況似乎就是知識可能同時被多人發現的證據之一。

再說,設想一下,若是「牛頓運動定律」或「民主主義」等概念被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都不能被運用或傳播,對整個世界來說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也就是說,我們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費用,才能合理的運用或取得該知識。若是如此,對於較為貧窮的人或國家而言,可能因為舊有知識不足導致發展落後,又因為支付不起新知識的授權費用,似乎永遠都無法改善生活環境,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是我們所希望的世界。知識或思想的傳播、積累都是對世界有益的事情,因此知識或思想不應該被著作權法限制。

所以說,我們至少有兩個理由支持「概念不應該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之內」。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兩者表達同樣的概念,就立刻判斷有人是違法抄襲。此外,如果這個東西可能有抄襲的成份在,就一定會令人厭惡嗎?似乎也不一定——如果是「致敬」的話,反而可能很受歡迎。

「致敬」反而可能會提高原作的價值

致敬 (homage) 通常是會呈現在一個作品的其中一個部分,比如說:一個電影的橋段、一個角色的造型等等,但也有整部作品都在致敬他人作品的可能。致敬跟抄襲類似,也是重製、改作他人的東西。但是,致敬的部份,通常會很明顯地讓他人知道,這部份是模仿其他作品而來的。也就是說,觀眾比較可能會知道致敬部份的原作為何,而不會認為是原創的東西。這種情況近似於,作者做出一個標籤:「本作是模仿某某作品而產生的。」而也意味者,被模仿的作品是值得模仿的對象,間接提高該作品的價值。

比較經典的致敬橋段,像是《史瑞克 2》中有一段費歐娜公主裙子被風吹起的畫面,就是致敬瑪麗蓮夢露於《七年之癢》中,站在地鐵通風口時被風吹起的裙子的經典畫面。或是《大話西遊》中孫悟空的經典台詞:

 

「如果上天能夠給我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我會對那個女孩子說三個字:我愛你。如果非要在這份愛上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一萬年。」

就是致敬《重慶森林》中的何志武的台詞:

「如果記憶也是一個罐頭的話,我希望這罐罐頭不會過期;如果一定要加一個日子的話,我希望她是一萬年。」

而《驚聲尖笑》這部電影主要就是在致敬《驚聲尖叫》,當然還包含其他電影的各種橋段。

因為致敬的作者沒有要隱藏其模仿的原作品的意思,同時也大方承認他就模仿其他作品而來的創作,也有順便幫忙哄抬原作的意味,這種情況反而可能會獲得大眾的好感。換句話說,不願承認有模仿對象的叫「抄襲」,願意指出模仿對象的叫「致敬」。

我們現在知道怎麼分辨兩者,但是又有個新問題產生了:「致敬他人作品,一定要作者親口說出來就才算嗎?或是我們可以直接從作品中得知呢?」

是否致敬,只能靠詢問作者?意圖主義與反意圖主義

若我們想辨認某作品是否為致敬作品,是否只能靠作者另外宣稱「本作為致敬某某作品而生」呢?此外,可能有另一種情況:「只要作者宣稱該作為致敬作品,它就是致敬之作。」真的是這樣嗎?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作品不會另外說明該作是否有致敬的元素,那我們到底是怎麼知道該作品是否致敬?通常我們依賴於對作品的理解,並從中揣摩作者的意圖來得知,而這樣的作法也是反意圖主義 (anti-intentionalism) 的主要論點。

反意圖主義主張:

「一個作品的內容由作品本身決定。」2

因為我們對於語言、文字、圖示.......等等各種表達會有慣例上的用法,像是笑臉代表和平、喜悅、圓滿等等,所以我們可以藉由作品本身去了解作者想表達的概念或意圖。也就是說,我們可以不藉由作者的備註,就能夠知道作者是否有致敬的意圖。

另一方面,意圖主義 (intentionalism) 主張:

「作品的內容等同於作者的意圖。」3

這也就是說,如果作者有附註或是有跳出來說明,他在製作該作品時有致敬的意圖,該作品就是一個致敬之作。畢竟,雖然各種圖示有所謂的慣例用法,但還是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可能會造成多種不同的理解,這時候要以作者本身的意圖為判斷標準。比如說,一副描繪海平線的作品,通常會被理解為自由、開放、平靜的概念,但是作者可能想的是一個人被困在一座荒島上,每天只能看著海平線,想表達的反而是困住、牢籠等概念。所以,作品的內容可能部分還是得依靠作者的意圖來決定。

當然,意圖主義與反意圖主義都有其優缺點,目前雙方都還沒有可以完全擊敗對方的定論。或許目前我們都可以試著用這兩種看法去判斷一個作品是否有致敬。

不過這也是我們常常會引發爭執的原因。當作者宣稱該作品沒有致敬,我們卻又從作品理解到有致敬的內容時,或著是作者宣稱該作品為致敬之作,我們卻又無法從作品之中認識到致敬的表達時,我們就會感到一片混亂。

前者的作者宣稱沒有致敬的爭議例子,其實在當下的電玩遊戲中是層出不窮。比較知名的例子像是手機遊戲《神魔之塔》,剛推出時的遊戲介面、玩法,幾乎都跟《龍族拼圖》一模一樣,只是美術都重新畫過,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卻很明顯是致敬或抄襲之作,只是《神魔之塔》的營運方堅持他們是原創作品。

後者的致敬失準之作比較少見,比較接近的例子大概是改編的戲劇作品。比如說,1994 年出品,王家衛執導的《東邪西毒》。該影以金庸筆下的《射雕英雄傳》為主要角色,內容卻是一套完全不同於原著的故事,除了角色名稱之外,該影可以說是一部完全原創的作品。

致敬與否有時候挺難界定的,這時候能夠下判斷的事情,比較實際的,似乎就只能依賴於該作是否違法了。

著作權法保障著作的表達,也就是說,作品本身的呈現模樣可能會有違法的可能,而概念上的抄襲或致敬並不會違法。這也意味著,用同樣的概念製作出不盡相同的作品在法律上來說是可以過關的。那麼,是不是只要不違法就沒事了呢?

不違反法律的抄襲

一開始我們有提到,直覺上我們認為抄襲是「不合理的複製他人的東西,並因此獲得利益。」一個作品可能是某個人想出某個概念,再根據該概念做出具體的作品。這個「具體的作品」可以是説他做創作的東西,那這個「概念」就不能是他創作的東西嗎?若是的話,複製他人的概念並因此獲得相關利益,也就算是一種抄襲,只是這種抄襲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舉例來說,我們都知道用手勢玩「剪刀石頭布」這個遊戲,剪刀贏布、布贏石頭、石頭贏剪刀。若有人宣稱他發明了「大象老鼠虎」這個姿勢遊戲,大象贏虎、虎贏老鼠、老鼠贏大象,三種動物分別有代表的身體姿勢,大家同時出一種姿勢,看看誰出的姿勢是贏家。若沒有唯一一種贏家就再來一次;若有唯一一種贏家,則贏家們繼續遊戲,直到有唯一一位贏家為止。

「大象老虎鼠」跟「剪刀石頭布」使用完全一樣的遊戲機制,只是具體用來代表的東西不同。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會認為「大象老虎鼠」是一個原創的作品嗎?我們大概不會認為它是原創的作品,只是它也不算違法就是了。

然而,只要不違法就沒錯嗎?

如果這個複製概念的作品,宣稱自己是合法的,應該沒問題。但若它宣稱自己是一個完全原創的作品,儘管它沒有違法,大概大家也不太會服氣。畢竟在直覺上來說,它就是複製了另一個作品的概念而產生的,如果宣稱自己是原創的,那對大家而言,它就是「說謊」了。也就是說,這種抄襲行為儘管在法律上沒錯,卻犯了「不得說謊」這條道德規範4,所以在道德上來說,這樣的行為依然算是錯的,並非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沒事。

而這點也是抄襲最主要的問題:創意來源的歸屬。抄襲會有模仿的對象,但是行為人卻宣稱沒有模仿對象,直接將該創意的點子佔為己有,間接對被模仿的原創造成影響。也就是說,抄襲通常會涉及到「不當利益」,這個利益不只含金錢上的利益,也包含名譽上的利益。

另一方面,致敬儘管沒有侵佔他人的點子的意思,也不見得就不會違法犯紀。

致敬還算違法嗎?

就算致敬的作品有明顯指出原作出處,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這樣就不算違法侵權。只要作品具體呈現的部份,有重製或改作原作品的情況,依然算是違反著作權法。比如說:

2014 年台北市《客庄市集》的活動海報,明顯是致敬日本大阪《固力果》的廣告看板。該海報貼出不久,立刻受到民眾關注,主辦的客家文化基金會立刻撤下該海報,並表示會主動聯繫固力果公司討論侵權事宜。5

若只是概念上的致敬的話,不會有觸犯著作權法的情況。那麼,概念上的致敬會違反道德嗎?

如果說,致敬作品是以「推崇原作、表達敬意」的方式呈現的話,因為通常這樣不會違反「不傷害他人」的道德原則,所以這樣不會違反道德。但是,除此之外,嘲諷、惡搞、貶低......等等,以較負面方式呈現的致敬作品,還是有可能會違反道德規範的6。因此,並非只要承認自己致敬他人作品,就可以恣意妄為。

總結

抄襲與否在法律上很重要,在道德上也很重要。若我們以法律來下判斷,有購買版權的複製作品不是抄襲,因為不算涉及不當利益。僅僅只是設計概念上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因為概念無法被法律所規範,所以也不會算是違法抄襲。而有指出模仿對象的致敬品,若是在具體的呈現上與其模仿對象有相同或類似的呈現,還是有涉及違法的可能,並不會因為誠實就逃過一劫。

此外,一個作品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是抄襲,不見得在道德上就沒問題。若是透過抄襲概念獲得相關利益,上述我們提到他可能觸犯了「說謊」這條道德規範,而會給予道德上的譴責。當然,還是有可能有多數人做出同樣概念的創作,並無法說相同概念或類似概念的創作就一定是抄襲。

但是,若是作者「誠實」的宣告,他就是抄襲他人的概念並藉此獲益呢?比如說:卡牌遊戲《三國殺》。

《三國殺》這款卡牌遊戲一直以來都有抄襲、致敬《Bang!》的爭議。《三國殺》跟《神魔之塔》有類似的情況,初版《三國殺》的玩法跟《Bang!》幾乎一模一樣,只是美術上不同。而製作該卡牌遊戲的遊卡桌遊則宣稱:「同類遊戲在玩法當然有接近的地方,但彼此的內容卻不一樣,《三國殺》是建立在前作基礎上的創新。」7

在更多的時候,遊卡桌遊更願意用「借鑑」(reference) 這個用法。《三國殺》借鑑了《Bang!》的遊戲機制,也就是說,只有概念上複製了遊戲機制,但是在文本、背景、美術上做出創新。既然他都誠實的說明了他的複製行為,我們還能說他哪裡做錯了嗎?如果沒錯,這是否意味著複製他人發想的概念並藉此獲益,不一定會被算是一種卑鄙的行為?如果有錯,到底又錯在哪裡?

哲學讓我的心靈健全,桌遊讓我的心情愉快,因此我選擇這樣的哲學桌遊生活。 遇見哲學前,我讀資訊工程系;但我一直很困擾,這樣的生活跟以往有什麼差別?直到遇見哲...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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