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法乎?理乎?─「以直報怨」的中庸啟示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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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理乎?─「以直報怨」的中庸啟示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石,它賦予了人民自由、平等……但正當世人歌頌法治,並享受它所保障的一切時,又有幾人仍記得與法並存,同樣作為社會基石的理和情。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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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石,它賦予了人民自由、平等……但正當世人歌頌法治,並享受它所保障的一切時,又有幾人仍記得與法並存,同樣作為社會基石的理和情。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理」正因其不一而足及相對性,故有人以為理不可恃;「情」更是主觀、私人的,故亦有人以為情不可論。因此,傳統的禮治與人治並不可取。但筆者以為法治在道理和操作上都有其盲點,正應以理和情以相濟。今天,電視劇《愛回家1正好說明了以理、情濟法的必要,並帶出了「以直報怨」的中庸啟示。

法治的難題

首先,筆者將借用劇中守雲開、凌俐及禤大杰的衝突,帶出法治的一些盲點。多年前,禤大杰駕車撞毀凌俐父母駕乘的計程車,並導致兩人當場死亡。當時,守雲開作為禤大杰的辯護律師,在指示禤大杰該如何應對外,亦發現了一個標示酒精含量為 0.5% 的保特瓶。然後,在場警員表示禤大杰的酒精含量未有超標,再加上因另一宗交通意外,部分警員必須移師別處,故警方便急於押解禤大杰回警局,同時亦遺漏了那個保特瓶。期後,守雲開為禤大杰擺脫罪名,並得到其師的嘉許。但守雲開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對那個保特瓶進行化驗,並肯定禤大杰因受藥物影響,以致發生意外,但一切為時已晚……

事情至此,筆者相信大部分人都認為守雲開知情不報,禤大杰實是罪有應得。但對此,筆者只能說一聲抱歉,因為從法治的觀點而言,守雲開在技術上並無犯錯,實在非議不得。在審訊的過程中,依據法治精神下有幾個原則:「無罪推定」、「控方舉證」,以及「辯護律師必須為其委託人爭取最大權益」。

「無罪推定」,顧名思義,就是所有人在法庭定罪之前,都是清白之身,他依然享有公民擁有的一切權利,包括:生存權、公平審訊權等等……這體現了平等、自由的社會原則,更盡可能避免了傳媒、市民大眾先入為主的公審和殘酷的刑訊逼供,確保司法人員能保持更客觀地審訊案件。據此,「無罪推定」再推導出另外兩個原則。既然,所有人都是清白之身,則辯方毋須證明自己清白。反之,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以證明被告的罪行,這就是「控方舉證」的理由。此舉將起訴的責任交給警方及控方,既可避免富商、有勢力人士為一己私利,以財欺人,不斷挑起訴訟,製造不平等的審訊。同樣,由於辯方乃無罪的前設,故雙方律師必須建基於這點,不斷推翻對方證供和證明自身觀點,這樣亦能確保較公平的審訊,避免司法天秤的傾斜。

基於以上三點,守雲開於肇事之初,出任禤大杰的辯護律師,並辯稱該保特瓶內為普通飲料,正是基於上述三點理由。另外,由於辯方無責任提出任何不利當事人的證供,因此守雲開未交出保特瓶亦只是遵守遊戲規則而已。讀者大可非議守雲開的個人操守,但於專業上,他確無可議之處,因為遊戲如此。

理與情

縱觀上言,不難知道上述法治原則實是一柄兩面刃,雖能有效捍衛社會秩序,但當中的漏洞,亦讓富人及有高度法律知識的人避免法律責任,造成冤獄。筆者並不具備法律的專業背景,上言或有偏差處,還望方家指正。言歸正傳,多年後,凌俐在一聆訊的場合中,亦面對同一情況。

馬壯及凌俐為替曹總雪冤,故在餐廳洗手間做了一個簡單試驗。期間,凌俐巧合地錄下了一起冤案的來龍去脈。及後,凌俐知悉該冤案的事主正是其殺親仇人──禤大杰。熟悉法律及其遊戲規則的凌俐明白禤大杰能否沉冤得雪,全仗她手上的錄音證據,但面對父母仇人,凌俐曾一度希望效法當年的守雲開般,知情不報,置禤大杰於萬劫之地。幸而,凌俐能夠強忍心中悲痛,秉公處理,交出該段錄音,助禤大杰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獲得合理賠償。 

依法而言,正如上述,審訊應由控方提供證據,況且凌俐並非控方,既無義務亦無法律責任協助禤大杰討得合理賠償。加上,「無罪推定」的原則,若凌俐不提供證據的話,疑犯亦必逍遙法外,禤大杰更是冤屈難伸。因此,凌俐既是於法無虧,又大可置身事外,間接地為父母報仇。但當馬壯知悉整事的來龍去脈,勸說凌俐挺身作證時,凌俐便直言:「我知點做啊!我唔需要人同我分析道理,我只係想有人體諒我而家既感受。2」當中,道理和感受正是凌俐所重視的,而凌俐的決定,亦讓我們看到理、情的重要,並體現「以直報怨」的中庸之道。

儒家論理、情與法的衝突

所謂「理」,即世事萬物的所以然,偏向客觀的事理而言。容或有人以為,凌俐幫助仇人,實是有違孝道。傳統上,儒家向有重情的傾向,尤其是父母與子女的天倫之情。《論語・子路》曾載: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孟子・盡心上》亦言:

「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面對法、情的兩難局面,孔子以為父子相隱方為「直」;孟子更以為舜應為父親,棄天下而逃。據此而言,凌俐應從孔孟之教,毅然出走,「樂而忘大杰」,方為孔黨之「直」。但最後,凌俐竟不顧天倫之情、父母血仇,為禤大杰平反,實在有違儒學禮教。

對此,筆者以為這只是對儒學的片面之見。儒學重情,但非盲目地支持,而是更講究合理性及主體的修養。孔子曾言:「不遷怒,不貳過」3,以其為修養之要。所謂「不遷怒,不貳過」,即人於盛怒之時,仍能保持冷靜,恰當處理自己的言行,不遷怒他人、諉過於人,亦不重覆犯錯。另外,孔子此言本為讚揚顏回好學,這更能說明學習與修養的相互發明,有效控制情緒正見主體的胸襟和智慧。對此,程顥〈定性書〉亦言:

「夫人之情易發而難制者,唯怒為甚。第能於怒時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亦可見外誘之不足惡,而於道亦思過半矣。」

程顥指出「怒」為難制之甚,因此主體更須「忘怒觀理」,如此方為近道之舉。觀乎此事,禤大杰雖殺人於前,但公私分明,絕不應混為一談,若凌俐以之以為禤大杰罪有應得,亦不過是協助對方諉過於禤大杰,實在有違傳統教誨。另外,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4,整事實由守雲開和禤大杰而始,若凌俐以之怪罪兩人,但如今又「以牙還牙」,實是「明知故犯」和「重覆犯錯」,不獨欠缺修養,亦是離道愈遠。

所謂「情」,即應事而生的感受,專就主觀的人情而言。父母慘死,兇手逍遙法外,為人子者正應繩之以法,以慰父母。子曰:「予之不仁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5,三年之喪正源於骨肉親情,非為禮,而為情。如今,凌俐反助仇人,實是無情冷血。但話雖如此,筆者以為儒家絕不主張成為情感的奴隸。相反,儒家主張聖人應「順而無累。」

程顥〈定性書〉曾指出:「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意指聖人與常人一般,同會應事生情,此即所謂「聖人之喜,以物之當喜。聖人之怒,以物之當怒」,亦因為聖人以萬物為心而無私心、不用私智,故若無情而實有情。綜合上言,可見儒學雖重情之所鍾,但決不為物、事所役,不沉浸於情感之中,始終能理性處事。此即「順而無累」。6

正如上言,凌俐父母之事與禤大杰之事實為兩事,若凌俐沉浸於當年的悲痛之中,以私害公,不獨無理,亦代表她已成為感情的奴隸,未能理性處事,距離聖人之情尚遠,反與小人之心甚近。但骨肉親情始終難忘,因此凌俐才會心中掙扎,借酒消愁,亦深責不得。尤幸,凌俐終能臨崖勒馬,免成大錯。

縱觀上言,若徒以法論對錯,即凌俐大可冷眼旁觀,無視法治所重的真相與秩序,這實是「成也法治、敗也法治」。反而,正因凌俐兼言理、情,方能避免法治被歪曲,成為私怨的犧牲品。因此,唯法、理、情三者兼濟,方能服天下悠悠之口。對此,司馬遷便曾言:「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遂使親親尊尊之恩絕」7,試問人而無情,何以安天下?

「以直報怨」:「事之理」、「心之中」和「致良知」

透過凌俐一事,足見法治之偏弊及理、情之重,但筆者以為此事的價值不止於此,實更見「以直報怨」的中庸啟示。所謂「以直報怨」,即公正地處理事情,不為個人意願、主觀感情所左右。「以直報怨」語出《論語.憲問》:

「或曰:以德報怨,如何?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於此,孔子學生以德、怨對舉,以為應該「以德報怨」。但在孔子心中,卻以為德、怨非對,兩者應以「直」作為衡量準則。關於「直」之意思,筆者以為實可從「事之理」、「心之中」和「致良知」三方面作出析述。「事之理」方面,其意即指尊重事件的本質,並按照其規律,客觀、公正地處事。對此,錢穆便指出:「直者直道,公平無私。」8

至於,「心之中」則講究「心態之純粹、真誠」。正如上言,聖人「順而無累」,其順者正是「事之理」,而為能準確掌握之,人必修心以「中」、「誠」。《禮記‧中庸》曾言:

「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

喜怒哀樂之於心,必應事而生,但在事物未至,情感未生之時,人必保持情緒的穩定,保持心境的平靜,如此方能不為情役,確保「公正」、「客觀」地處事,此之謂「中」;為保持和修養「中」,人必心無雜念,誠心求道,日積月累,自能操持「中之心」,自然合道,此即呼應孔子「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心境。

「致良知」即作為「中之心」的基礎,說明「直」的可能和可行。「致良知」雖語出王陽明,但實肇始於孟子。《孟子.盡心上》明言:

    「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

孟子以為人不學而能善、不慮而知善,「善」正是「人獸之別」,故孟子主張「性本善」。據此,王陽明進而言之,提出「致良知」之說,以為只要反思自身,並透過磨練和實踐,達到「知行合一」,便能發揮「良知」,使人之為善去惡成為可能。綜合上言,可見人能秉「中之心」,「致良合」,以遵「事之理」,便能達到「以直報怨」之境。

「以直報怨」與「現代法治」

對此,容或有人以為儒家重禮輕法,但「禮」卻有等差之意,故儒家之「直」實建基於不平之禮。其實,儒家雖講禮治,但亦肯定法制刑罰的價值9。對此,《論語‧為政》曰: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禮,齊之以德,有恥且格。」

    《孟子・盡心上》曾載: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對此,《大戴禮記》亦有類似說法,以為:

「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

觀乎上言,可知儒家多以禮、法對舉,加上儒家提倡「人性本善」,並充分肯定人性自有其良知良能,故必以「禮為先」;而為「得君行道」,儒者亦從上位者(統治者)的角度出發,以「法」為「禮」的補充,以便管治,故有重禮輕法的趨向。此外,《荀子‧性惡》更直言:

「故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執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

由此可見,荀子以法、刑、罰與君上、禮義同為治天下的必要因素。既然如此,我們亦不難明白「以直報怨」亦適用於法制刑罰,甚至亦符合現代法治。眾所周知,在訂定刑法律例時,亦會視乎當時的客觀環境及涉案者主觀因素,如動機、與當事人的關係等等,而定立不同罪名與刑罰。

試想有人因自衛或意外而殺傷別人,是否必當以「殺人罪」同處?顯然不能,正因如此,法律條文才有「自衛殺人」及「誤殺」,以別於「蓄意謀殺」,此亦彰顯法治之「直」。由此可知,傳統的「以直報怨」與現代法治實是若合符節。

觀乎凌俐父母被殺一事,禤大杰雖非有意為之,實亦責無旁貸。但此事與禤大杰被害一事,畢竟不能混為一談,故按理、情而言,凌俐實不能公私不分,因私忘公,而當以「直」論之,提供證據,以還禤大杰一個公道。由此可見,凌俐此舉不獨法、理、情兼備,亦是「以直報怨」的典範。

「中庸之道」:法、理、情的平衡

除此之外,筆者以為「以直報怨」亦破除了一般人以為「中庸之道」不問是非,只於中間落墨,為和諧而和諧的誤解,因為「中庸之道」實講究「執中用極」。對於「中庸之道」解釋,《中庸》曾言:   

「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其斯以為舜乎!」

孔子亦言:

    「吾有知乎哉?無知也。有鄙夫問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兩端而竭焉!」

據乎上言,筆者以為一般人誤以為「中庸之道」純粹為中間落墨的和浠泥,亦是人之常情。但若果真如此,則凌俐之舉實有違「中庸之道」,因在「公開」與「不公開」、「怨」與「直」之間尚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如附帶條件的公開部分錄音,但這顯然是法、理、情所不能接受的。

事實上,「中庸之道」應如帝舜及孔子般,先讓自己排除主觀執著,保持「空空如也」的心態,亦即上言提及「中之心」,並以真誠、公正的態度,透過「致良知」仔細推敲及掌握事物的兩端,掌握事情的兩極,再從中獲得最恰當、最公正的判斷,即可免走極端,而單從中間落墨。對此,朱熹(《朱子語類六十三》)曾言:

    「當厚則厚,即厚上是中;當薄則薄,即薄上是中。」

厚、薄兩相對舉,但凡事有「中」,「中」非「中間」,而是「公正」。當厚則厚,當薄則薄,不應單取厚、薄之中,而馬虎行事,更非不分青紅皂白的和稀泥。觀乎凌俐之舉,可知當她面對「公開」與「隱瞞」時,仍能冷靜處事,不因禤大杰為其殺親仇人所影響,自私地隱瞞關鍵證據,使犯人逍遙法外。然後,她又能根據對事實的全面理解,平衡法、理、情,一切均以「公正」與「本心」為依歸,「以直報怨」,公開錄音,以維護法治的尊嚴及禤大杰的權益。可見,講究客觀事實,「當為即為」方是「中庸之道」的最佳解釋。

結語

總合本文,筆者以為法治雖為現下最佳的管治模式,但當中的漏洞又必以「理」、「情」以濟之。此外,全事反映凌俐冷靜理性,雖面對殺親仇人,亦能全面了解整件事的法、理、情,並秉持公正之「中」,成就「中庸之道」的至境。

  • 1. 由香港無線翡翠台攝制。該劇主要講述圍繞馬氏一家及其友人的日常片段。日前,該劇正好講述有關法、理、情的情節。
  • 2. (普):我知道我應該怎樣做!我不需別人跟我分析道理,我只希望旁人能體諒我現在的感受!
  • 3. 語出《論語.雍也》
  • 4. 語出《論語.衛靈公》
  • 5. 語出《論語.陽貨》
  • 6. 王弼曾言:「聖人……同於人者五情也。……五情同,故不能無哀樂以應物。然則聖人之情,應物而無累於物者也」。對照大程所言,可見儒、玄均重視「情」,亦都講究超越和控制「情」。
  • 7. 語出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
  • 8. 錢, 穆. (2004).  論語新解. ,頁381。
  • 9. 可拿《孟子・盡心上》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作為儒家對法治肯定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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